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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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20
•【字号】京建发〔2017〕491号
•【施行日期】2017.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建筑市场监管,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的通知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省驻京建管处,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的要求,深入开展“2017年建筑市场违法行为”专项执法检
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现就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和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责任通知如下:
一、规范施工合同订立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施工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按照规定报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办理备案。
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使用功能等事项发生重大变更,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合同重新报备。
我市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报的业绩应当是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项目;申请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方面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如装饰装修、建筑机电安装、地基基础、建筑幕墙等资质,申报的本市业绩应当是经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备案的工程项目。
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单位是房建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主体,应当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为完成施工合同任务而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及数量的配置应当按有关规定执行。
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与合同约定相一致,持证上岗并保证驻地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和程序施工。
三、规范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履职行为
施工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了解掌握施工现场基本情况,履行各自职责义务,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并在七日内持变更协议到市或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备案。
变更后人员的注册建造师资格应当符合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四、严禁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工程
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严禁借用或者出借资质承揽工程等挂靠行为。
五、加大建筑市场执法力度
市和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要切实加强建筑市场执法,严格规范施工合同履约行为,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罚或处理,并将处罚或处理结果记入其诚信记录,向社会公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