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敏《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债的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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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债多为法定之债。
②在另一些债的关系中,双方互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互享债权与互负债务。合同之债多
为这类债。
③一人单独享有债权、单独负担债务或者多人共同享有债权、共同负担债务。
④在一些债的关系中,双方均为一人,他们独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⑤在另一些债的关系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或者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这种债称为
3.债的特征 (1)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债是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财产法律关系; (3)债是以给付为标的动态财产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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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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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广义的债或狭义的债,都是一种具有主体、内容、客体三个基本要素的民事法律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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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债的概述
16.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债的含义
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的本质
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特征
债的主体
债的法律关系 债权的内容、性质与请求权、物权的
债务的概念、特征、义务群和责任

债的发生原因概述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
概 述
几种主要的债因 无因管理
多数人之债。
2.债权 (1)债权的内容 债权是债的内容的主动方面,在本质上表现为债权人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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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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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既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内容,也有区别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征。
①债权的权益
债权的权益是债权人在法律保护下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可能性。
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
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
连带之债
债的分类 不真正连带债务
共同之债
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可选择之债和不可选择之债
【重点难点归纳】
一、债的概念和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债的含义
现代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债权人)对于特定人(债务人)请求一定的给付(作为
及效力。
c.责任的相对性,即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只能请求
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债的相对性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被突破,从而形成诸多例外,主要有两种类
型的例外:
a.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被法律赋予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果,此为债权的物权化。
b.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也可能在个别关系中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果。
系。
1.债的主体
(1)债在主体方面应具备的条件
①债的主体须是现实存在的;
②债的主体须是特定的人,这是由债的本质决定的。
(2)债的主体的结合形态
债的主体是以债权、债务为纽带而结合在一起的。因此在债的关系中,债权、债务在主
体间的不同分派,构成债的主体的不同结合形态。
①一方主体只享有债权,另一方主体只负担债务或者双方主体共享债权、共负债务。这
救济措施的权利。
债权的上述机能并不居于同等地位,其中请求权能是核心,受领权能是其逻辑上的最终
点,其他权能则是为实现债权人的请求权能服务的,而且并不必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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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权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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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债权为相对权
债的相对性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②债权的权能
债权的权能,是民法赋予债权人的用以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
由债的效力所决定,债权也就相应地具有以下三组权能:
a.给付请求权与给付受领权。
给付请求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与债务人的约定,请求债务人按照债的标的
实施特定给付行为的权能。
给付受领权,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所为给付,并保持因债务人的给付而取得的利益的权
b.债权的平等性,是指债权不具有优先效力,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不论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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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不作为)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其中有权请求给付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债权,称为债权人; 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负担债务,称为债务人。
2.债的本质 (1)债是民法调整商品交换关系和解决财产损益变动的法权形式 民法规定的债有合同之债与非合同之债两类。 ①民法规定合同之债目的在于通过赋予依法成立的商品交易合同法律效力,从而将作为 经济关系的商品交换关系上升为具有债权、债务内容的法律关系,以运用国家公权力保障交 换双方交易目的的实现,由此维护商品交易秩序和安全,实现交易自由与交易公平,促进资 金、物质、技术、劳务的健康、快速流转,发展商品经济。 ②民法规定非合同之债主要有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无因管理之债。目的在于 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财产不受损害,平衡当事人失衡的利益,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和道德 风尚,匡扶社会正义。 (2)债是债权人实现其预期经济利益的法律手段 具体的债,即实在意义上的债,无论是合同之债或非合同之债,一经成立,即意味着法 律确认了特定债权人的特定利益,并为该债权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一系列法律手段。
利。
b.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财产权利的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
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c.债权救济权。
债权救济权,是指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各种
②债权为请求权
债权为请求权,是指债权以请求权为其核心权能。债权为请求权,即意味着债权人既不
能支配债务人应为给付的财产,也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给付行为,只能请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
③债权具有相容性与平等性
a.债权的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债务人某一特定财产上成立的债权,
并不能排除债务人再以这一特定财产为他人设立债权。
a.主体的相对性,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才能
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因而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提出给付请求或提起诉讼。
b.内容的相对性,或者说债的效力的相对性。债为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仅对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债权无优先性、排他性和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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