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保低赔误解的消除
机动车辆保险如何破解“高保低赔”的问题
影 响到车辆的实际价值 的高低 。对于 同款 、 同年代 的两 台车 , 经相 同若 干年后的实际价值也 会存 在一定差异 , 这种差异是客观存 在的。在我 国对车辆实际价值 的测算 主要是依据车辆 的使用年限 。 按 着固定 的折 旧率扣除折 1 日 后计算 出车辆的实际价值 。按着车辆不 同的使 用性质 , 国家规 定了各种车辆强制报废 的使 用年限 , 比如 : 1 9 座 以下出租车 、 微 型货车强 制报废 年限为八年 , 轻型货车 、 大型货车强制报废年限为十五
年, 九座 以下 ( 含) 非 营运客 车不设强制报废年 限。因此在保险条款 中, 根 据不 同使用性质 的车辆 约定 了车辆 的月折旧率 , 以便计算 出不 同时 间标 的车辆的实际价值是 多少 , 例如家庭 自用车保 险条款 中约定 : 9 座 以下 客 车 月 折 旧率 为 0 . 6 %, 1 0 座 以 上 客 车 月折 旧率 为 0 . 9 %。营 业 车 保 险条 款约定 出租性客 车月折 旧率 为 1 . 1 %。同时各条 款都约定 了最高 折 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 车新车购置价的 8 0 %。 在现行 的机动车保险条 款中约定 了车 的新 车购置价 , 隐含 了车辆 的实际价值 ( 虽然可 以通过约定 的月折 旧率计算得 出, 但容易被客户所 忽视 ) , 并且约定三种 方式确定保 险金额 : 按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 的新 车购置价确定 ; 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确定 ; 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 的新车购置价 内协商确定 。在实际操作 中大部分按新车购置 价确定 保险金 额 。并 且 以保 险金额做 为计算保 险费 的依 据收取 保险 费 。在赔 偿处理 中依据保 险的损失补偿原 则 , 全损和部分损失 时均 以 不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 的实际价值为 限。这种计算方式 对于较新 的车辆 问题并不 明显 , 而对于一部分老 旧车型 , 问题就 凸显出 来 。保 险公司按新车购置 价确定保 险金额 , 与新车一样 收取相 同的保 险费 。但一旦 出险 , 车辆损失较重时 ( 或全损 ) , 因为车辆 的辆保 险如何破解“ 高保低赔” 的问题
平安车险四大陷阱
平安车险四大陷阱
一次事故被算作两次,车主难享无赔款优待;低价诱保,高价续保央视曝光了平安车险的种种陷阱。
此外,不少保险公司拒保老旧车辆,专家认为,这违反了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拒保某类车辆的保险业务的规定。
陷阱1:拒改信息无赔款优待泡汤
重庆铜梁的车主代女士买了新车三年,只出了一次事故,却被保险公司算成两次,因此多花了保费钱。
2010 年3 月,代女士的车出了个小事故,当年10 月,她获得人保公司315 元的正常理赔。
2010 年保险到期前,她听说平安保险打85 折,于是转投平安电话车险。
由于之前有一次事故,当时她没有享受到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指的是保险条款中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记录保费优惠10%的规定。
2011 年代女士在平安续保,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有一次事故,还是不能享受无赔款优待。
为何一次赔案连续两年影响享受优惠?保险实务专家潘浩称,这种失误是由于2011 年3 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理赔统计信息的口径调整所导致。
原来中保协是以报案时间为理赔的统计口径,后来调整为以理赔结案时间为统计口径。
假如消费者的理赔正好在这个时段,就可能被重复计算。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只要提交一份简单的修改申请,中保协就可以很容易地在车险的后台进行数据调整。
然而,平安保险却以送小礼物等方法了结此事。
潘浩称,假如消费者连续三年不出险,能享受七折的优惠。
假如这个信息没修改,消费者就难以享受这个优惠。
陷阱2:先哄再宰客户感觉遭算计。
保险法案例分析
浅析车险“高保低赔”保险欺诈案情简介:案例一、北京车主高先生于2003年购买一辆轿车,随着时间的推移,到2010年其购买的汽车保险中车损险和盗抢险金额差距太大。
其中车损险保额19万元,盗抢险保额10万元。
高先生认为,不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被认定是不足额投保;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出险后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有失公平。
于是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
高先生的委托代理人认为,按照新车购置价19万投保,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最多只能赔给车主旧车的价值即10万元,多出来的9万元保额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对应的保费算是白交。
案例二宁波车主周定海于2001年以14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投保,每年都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投保,并依据14万元的保额缴纳保费,其中车头部分以新车价8.89万元计算保额。
一次事故后,宁波价格中心评估车头部分损失3.6万元。
在索赔时,保险公司依据保险条款和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周定海2.09万元,与实际修理费相差1.6万元。
车主周定海认为,投保时按照新车,理赔时没有按照新车处理,明显不合理,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偿。
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定周定海按照实际修理费用索赔败诉。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保费无效。
这就说明,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
周定海的代理律师据此对现行保险行业执行的车险条款提出质疑。
案例分析:“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按照新车购置价确定车损险保额,并根据这一保额收取保费,但是一旦车辆出险造成全损时,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出险前的实际价值赔付,而不是根据投保时所确认的新车购置价赔付。
.那么“高保低赔”是否属于保险欺诈呢?反对者认为车险属于不定值保险,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由于折旧,市场价格起伏等原因不断变化。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2012-3-11 保监发…2012‟1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懂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可以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可以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在使用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时,应当及时将实施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从风险划分的角度看高保低赔问题及改善对策
车险“高保低赔”条款被判无效
车险“高保低赔”条款被判无效车险“高保低赔”条款被判无效6年前,李先生新买了一辆大货车,按15.6万元的新车购置价缴纳了保险费;6年后,大货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却只愿按三四万元的折旧车价理赔——这就是商业车险中饱受诟病的“高保低赔”。
近日,苏州吴中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依法认定“高保低赔”的保险条款无效,并判决保险公司据实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
车辆全损实值计算起争端2013年8月2日,李先生驾驶的大货车在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上追尾了高先生的半挂车。
事故造成李先生受伤,大货车车头基本报废,发动机、大梁、齿轮箱等不同程度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70%),高先生负次要责任(30%)。
事故双方车辆都有保险,这起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4年4月,吴中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并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大货车车损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结论明确,该车损坏严重,车辆维修价格超过受损前的车辆价值,并确定该车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为89600元。
经过调解,对方保险公司同意根据司法鉴定意见确定的车损总额及事故主次责任赔付李先生27580元。
李先生在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理赔时,遇到了困难。
李先生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车辆损失为8960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照70%的责任比例,保险公司应支付理赔款61320元。
保险公司则拿出《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载明微型载货汽车的月折旧率为1.1%。
根据上述约定,车辆的实际价值为41028元(新车购置价156000元-156000元×已使用月数67个月×月折旧率1.1%)。
另扣除车辆残值6028元,车辆损失实际上仅为35000元,扣除交强险2000元后按照70%责任比例计算应为23100元。
两种不同计算方法,金额相差近4万元,双方僵持不下,李先生第二次走进法院,状告保险公司。
高保低赔法院认定条款无效大货车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究竟是多少?法院经一审、二审认为,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保险公司理应依照其承保险种承担赔偿责任。
车险理赔更加保险 “高保低赔”冤枉钱将不再花
车险理赔更加保险“高保低赔”冤枉钱将不再花按照20万元的车价保险,车辆全损时只赔偿10万元,谁都知道这不公平,可是的确有一些保险公司在这么操作。
新车购买车价20万元,保险时按照万元保险,这谁都觉得奇怪,可是真有的车主就稀里糊涂地被这样收取保费。
上月下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车险条款进行修订。
新示范条款去除了众多的霸王条款,让车险更加“保险”。
“高保低赔”冤枉钱将不再花各家商业保险公司都有自己的《机动车保险条款》,内容大同小异。
许多车主保险之后,把保单往车里一仍,就不管了。
其实,看看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对车主今后出险理赔会有很大的帮助。
车险业务员小邹说,保险公司都有对客户的告知规定。
事实上,大部分业务员都没有做到,让客户自己看条款去。
偏偏车主基本都不看条款,以至于许多车主不知道商业险是怎么计算的。
出现了“高保低赔”的情形,车主或许还不自知。
比如一辆20万元的汽车,2006年购置,那么,如果保费是按照20万元计算,车辆实际价值可能就只有一半。
比如某保险公司的车辆月折旧率是%。
那么,5年下来,折旧率就达到54%。
如果车辆全损,则保险公司最多给车主赔付的金额也只有92000元。
示范条款第十三条规定: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那么,车主就不会被保险公司多收保费了。
而这个保费的节省部分有时可以达到50%甚至更多。
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不再为购置税交保险费现行的保险条款中,一些保险公司在计算保费时还把购置税计算在车价之内。
而按照现行的购置税费率,把购置税计算在内,车主在投保商业险的时候,将多支付%的保费。
如果车价高,这部分的费用将达到上千元甚至更多。
中保协的示范条款中,保险金额按机动车实际价值确定,“新车购置价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的价格”。
车损险“高保低赔”不是霸王条款
车损险“高保低赔”不是霸王条款近日,央视继质疑车损险“无责免赔”条款后,再次对所谓的车损险“高保低赔”进行了“曝光”。
我们不清楚作为堂堂央视,在报道一个涉及行业经营基础的现象时是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与思考,但节目用简单的案例和客户的感受以及个别律师和所谓的专家评述,就否定一项世界通行的基本制度,无疑会让人怀疑其不够审慎。
什么是霸王条款?通行的解释是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央视在报道中认为车险“高保低赔”涉嫌霸王条款主要依据是两点:一是旧车全损时,不按保险金额赔偿,只按实际价值赔偿,形成“高保低赔”,客户多交了保费;二是“高保低赔”是潜规则,保监会批复的各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是一致的,因此车主被迫接受了这一条款。
那么,车险“高保低赔”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呢?我们在这里慢慢做个分析。
财产保险的赔偿原理要想搞清楚这个问题,有必要普及一些财产保险的基本知识。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与普通商品有着共通性,也有着自己的特性。
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保险自产生以来,在经营中总结出了一些具有自我特点的原理和方法,才能够健康地发展到今天。
我们先来明确两个概念: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价值是经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并记载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的价值,或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在财产保险中,由于存在部分损失修理“以新换旧”的问题,一般保险价值是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来确定的。
根据承保对象的特性,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大类,分别有不同的承保与理赔方法。
定值保险是双方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载明于保单中,发生保险事故时,无论保险标的的价值如何变化,理赔时只以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作为赔款计算的依据。
这类保险常用于不确定价值的标的或者是标的因不同地域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情况,目的是为了使风险得到可控。
关于高保低赔问题的探讨
关于高保低赔问题的探讨作者:朱建峰来源:《速读·上旬》2015年第07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当人们还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产品——汽车的交通便利带来好处的同时,还随机而来的一个重大问题,那就是交通事故。
而随着交通事故的发生,人们在一定程度上遭受到财产损失。
但是随着近年的交通事故的上升,人们所遭受的损失也在不断增大,于是人们就开始尝试选择一种方式来减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
于是车险就在各大保险公司应运而生,甚至渐渐成为我国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
一种新的事物的发展道路总是会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而现在车险理赔正处于这种尴尬的状况。
何为“高保低赔”?简明扼要就是说保费高而赔偿金额低。
首先就是车辆保险金额问题,在这里还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因为这当中包括一个折旧率。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通常会用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确定,而保险人则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一种办法就是,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即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同等的价格。
另一种办法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即进行折旧,其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而折旧金额的计算公式是: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而折旧率的计算方式为9座以下(含9座)的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六;出租汽车与大于6吨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十二;其他类型车辆的月折旧率为千分之九。
但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就是在车辆出险时的赔偿金额的计算问题。
在这里我们先按照足额投保来考虑。
在车辆损失险赔偿中,是首先区分车辆是否全损,再计算赔偿问题的。
而车辆损失险的险种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全部损失情况下,用保险金额与出险时实际价值来对比再计算赔偿金额。
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按出险时实际价值来计算赔偿;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来计算赔偿。
高保低赔是误解无责不赔是误读——“机动车辆险法律研讨会”综述
险合 同 的有效期 间 内发生 保 险标 如 , 张某 有 一 辆 车 , 时 1 当 0万 元 格 和 出险 时 实 际 价 值 赔 偿 , 样 这 的 的损 失 , 被 保 险人 从 保 险 人 买 的 。5年后 , 车现 值 为 5万 , 就 可 以很 大程 度上 减少 误解 。 则 此 那 里得 到 的赔偿 金额 可能 远远 超 如果按 当年 的新车购置价 ( 假设 二是 总结 国外 保 险市场 的经 出其所 支 出的保 险费 ; 反之 , 如果 此 时 这轿 车 降价 为 8万 元 ) 的 验 , 投 建立 相 应 车 险 投保 系 统 。只 无 损失 发 生 , 被 保 险人 只 能付 保 险金 额 , 则 并按新 车购置价 8 万元 要输 入各 种 车 的 品牌 、 出厂 年 份
价值赔偿 4 万元 , 保险金额为 1 0 万元 , 元 就 是 保 险 价 值 。根 4万
( )消 除误 解 的有 效 途径 程 中 的宣 传力 度 , 细 节 方 面 做 三 在 目前 , 费 者 的误 解 主 要 是 到位 , 重消 费者 的选 择 , 除误 消 尊 消
据 保 险法 相 关 规 定 , 险金 额 超 认 为按 新 车 购 置 价 投 保 , 发 生 区 。在定 价 方 面 , 险 公 司 要 做 保 可 保
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投保人购 理赔 , 么张某就会 获得超 过车辆 等信 息 , 统立 即 测算 出 当 前 该 那 系
买 保 险 的 目的 是 为 了 防 患 于 未 实 际价值 的额外利 益。同时 , 这也 车 的价格 , 据 消 费 者不 同需 求 根
然, 而非从 中获益 。
侵害 了广大投保人 的权利 。
一
消费者更多 、 深入地 了解保险 。 更
理赔降赔减损实施方案
理赔降赔减损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保险理赔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理赔金额往往与实际损失存在一定的偏差,这就需要我们制定一套科学的理赔降赔减损实施方案,以确保理赔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二、理赔降赔减损实施方案的制定目的。
1. 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2. 规范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损失;3. 降低理赔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
三、具体实施方案。
1. 加强风险评估。
在理赔前,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确保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
同时,要加强对风险的评估,及时发现并规避潜在的风险,减少理赔发生的可能性。
2. 严格审核理赔申请。
对于理赔申请,要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的理赔案件,可以进行现场勘察,以确保理赔的准确性。
3. 加强对理赔流程的监督。
建立健全的理赔流程监督机制,对理赔流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规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损失。
4. 提高理赔人员的专业素养。
加强对理赔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确保理赔工作的高效、准确。
5. 完善理赔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的理赔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规定和流程,规范理赔操作,提高理赔工作的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
对于实施方案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
通过对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不断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理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符。
五、总结。
理赔降赔减损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规范理赔流程,降低理赔成本,提高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上述实施方案,不断完善和提高理赔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被保险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高保低赔解释要点
“高保低赔”对外解释要点一、尊重客户权利,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商业车损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对保险金额的确定,约定了按新车购置价、按实际价值和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等三种方式。
二、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比较容易理解,但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
例如一辆全新的车辆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车辆,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
因此,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以确保足额赔付。
三、现行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统一车损险案件有三种类型: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较小,2010年约为0.086%;同时,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最高按照实际价值赔偿既是国际保险惯例,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从道德层面与控制道德风险讲,保险条款设计应符合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事故获得不当利益的原则,也就是不得获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赔偿。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在保险期间内只要不发生全损或者接近全损,保险人在修复车辆后原投保的保额是自动恢复的,对与多次出险累计赔偿金额可能超过保险金额。
四是在客户投保中,如何准确确定实际价值既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市场敏感度高的事情,又是对车辆使用与安全、维修与保养的记录信息要求非常透明的工作,尤其对于已经发生过不同程度、不同部分的车辆损害事故后的车辆,其实际价值就不能简单采用按年度折旧方法判断,所以,无论车主(投保人)、还是保险公司通常容易选择新车购置价方式来投保或者承保。
如何避免“高保低赔
买汽车保险如何避免“高保低赔”?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车险投诉与纠纷已上升为民众关注的焦点问题。
在车险理赔中,车主对保险公司"霸王条款"不满声音越来越强,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是车险业由来已久的"潜规则"。
继车险合同中"无责不赔"现象被曝光后,"高保低赔"的潜规则也正引起各方质疑。
■专家答疑1.车辆实际价值如何计算?保险公司对车辆实际价值的核算主要是按新车购置价进行折旧,按每月折旧0.6%,每年7.2%进行计算。
例如,20万元的车,第二年价值仅为18.56万元,第三年价值仅为17.12万元,以此类推。
2.为何要参照新车价格投保?人保、平安、太平洋等多家财险公司在旧车投保车损险时,都要按系统报出的新车价来确定保险金额,如客户坚持要按折旧后的实际价值投保,一些公司表示也可以,但在理赔时要按比例赔付,不能全赔。
假如一款车的市场价为10万,但车折旧后实际价值为8万元,如果客户按8万元投保,那么今后出险,保险公司赔偿也只能打8折,1000元的损失保险公司只能赔800元,剩下的200元要自己支付。
3.投保时有何注意事项?车主在投保时,要认真核对投保金额,做到足额投保。
车损险足额投保才可以全额赔付。
此外多数保险公司盗抢险还有20%的免赔额,投保额度过低会令出险时麻烦增多、损失增大。
由于足额与不足额保险之间的差异仅几百元,保险专家并不提倡车主节约保费而对车辆进行"低保"。
4.怎样投保才最经济呢?如果老车主技术较好而车辆开了多年,新车价格与车辆折扣后价格之间差异太大,建议车主可以不保车损险,而增加三责险的保额。
增加三责险是防止伤人,以及追了别人车的尾,三责险是赔别人的。
这些责任一般比较大,保额要尽量保得高,而车损险主要是赔自己车的损伤,如果事故率低,出险后可选择自己掏钱修车,相比购买多年全保可能更划算。
高保低赔
——都是不定值保险惹的“祸”
本节内容、重点、难点
教学内容
1.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2.与车险相关的理赔原则介绍 3.对车险“霸王条款”现象进行深度分析并解释“高保 低赔”存在的合理性
重点
1.理解财产保险中的“定值 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 区别 2.在“不定值保险”视野下 理解“高保低赔”的合理性
推荐阅读
1.贾林青,《保险法判案新解》,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刘建勋,《新保险法经典疑难案例判解》,法律出版社 3.陈伊维,《财产保险》 南开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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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值保险
不定值保险
投保时
价值100万 投保100万
出险时
价保100万
出险时
价值80万 理赔80万
定值保险
投保时
价值100万 投保100万
出险时
价值80万 理赔100万
不定值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 前的经济原状,不能因保 险赔偿而获得额外收益
相悖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
消费者难以理解
保险按 高的保 障标准收费,实际只 提供低的保障赔付低的,保而障 不是保多少赔多 少。
价值(万) 投保额(万) 全部损失
部分损失
投保时
新车购置价格
车辆实际价值
18
15
18
15
出险时理赔
出险时理赔
车1辆3实际价值8/100车1辆03实0际价值
出险时
车辆实际价值
13 13 出险时理赔
保额
13
出险时理赔
修理费X100%
出险时理赔
X 修理费 15 18
高保低赔案例
高保低赔案例在保险领域,高保低赔是指保险公司在承保风险时,对于高风险的保险项目进行高额保额的承保,但在出险赔付时,却只给予较低的赔付金额。
这种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权益,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讨论。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高保低赔的现象以及应对之策。
首先,某市民小王在购买车辆保险时,选择了一家知名保险公司的全险产品,保额高达50万元。
然而,不久后他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损严重,造成了近30万元的修复费用。
然而,保险公司却只给予了小王10万元的赔付,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事故中并未涉及到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小王对此感到非常不满,认为自己购买了高额保险,却在出险时遭遇了低额赔付,损失了大量的财产。
其次,某企业在购买财产保险时,也选择了高额保额的保险产品,以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
然而,当企业遭受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延赔付,最终只支付了部分损失,导致企业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企业方面认为,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承诺了高额保额,但在实际出险时却无法兑现承诺,这种高保低赔的现象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高保低赔现象对被保险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保险行业的信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应对:首先,保险公司应当在承保前对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确保保额与风险相匹配。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赔付标准,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条款,导致赔付不确定性。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保险产品的设计和销售行为。
对于存在高保低赔现象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处罚,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最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当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和理解,避免盲目选择高额保额的保险产品,而忽略了保险责任的具体内容。
同时,消费者在出险后应当及时维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法依约进行赔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经济学视域下车险“高保低赔”的对策研究
经济学视域下车险“高保低赔”的对策研究
黄曼妮
【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05
【摘要】保险公司对旧车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收取保费,车辆发生全损时按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款,从定价技术角度看有其合理性,但却在法律方面留下了漏洞,无法得到消费者和法官的理解。
“高保低赔”问题的解决首先要通过各种渠道有效传播保险知识,其次要加强车险销售和承保环节的管理,尤其是销售人员的告知义务,此外还需调整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并最终过渡到车型定价法。
【总页数】3页(P65-67)
【作者】黄曼妮
【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合肥,23003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
【相关文献】
1.商业车险“高保低赔”不可既往不咎
2.车险"高保低赔"争议多
3.从“高保低赔”谈车险条款改革的设想
4.高保低赔是误解无责不赔是误读——“机动车辆险法律研讨会”综述
5.“高保高赔”抑或“高保低赔”?——机动车旧车新保矛盾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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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保低赔误解的消除
我们对消费者质疑的原因表示理解,因为,保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传播、普及和交流。
这里我就相关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尊重客户权利,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目前我国的车险条款中提供了三种投保方式供客户选择,商业保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大家关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通常是要求被保险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
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价体系,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在部分损失时,需要进行比例赔付,而%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
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实际保险需求。
“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大家关心“高保低赔”问题的背后是关注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
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是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首先,车辆保险的定价是基于损失的历史数据;其次,这个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的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
通俗点讲:就是按照约定
的赔偿方式,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得到某一个地区、某一类车、某一档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根据确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规则,计算出费率。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保费计算规则有三类:(1)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包括采用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
(2)采用车辆类别的方式,如用途、排气量等。
(3)采用车型的方式,即某一品牌、某一型号、某一年份的车辆。
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实质都是要实现保费与风险相对匹配;而这种风险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
目前,我国车险定价的基础和赔偿的标准依据是:部分损失按照“重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
从根本上讲保险费与赔偿成本之间存在匹配关系,保费计算方式是实现匹配的手段。
所以,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车险定价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
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
成本是一样的。
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
否则,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问题,即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自身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
因此,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
“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谓低赔,主要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以上。
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
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
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
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即定价的数据基础是一致的。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
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从这次大家的质疑看,我国车险的保费计算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采用车型定价是一较为成熟的技术;同时,老百姓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
我们将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车型定价工作,为大家提供更好的车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