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检讨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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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扩大 了适用对象 范围。各 国及地 区之前 的成年人监护制度一般 只适 用于精 神障碍 者 ,而革 新后 的监护制 度越 来越具有社会化特性 ,成为了老 龄化 国家不可 或缺 的法律制 度。其 除了适用 于精神 病 患者之外 ,还适用 于老年人 以及 身体障碍 的成年
人。 例 如大陆法 系和 英美法 系关于意定监 护的内容,
2 0 1 4年 7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Uni v e  ̄i t y o f Pol i c e
J u l y . 2 0 1 4
No . 7 S e r . No. 1 5 4
第 7期 总 第 1 5 4 期
本人的意思 自由以及法官的 自由裁量来确定监护人 的监护 内容 。例如 《 日本 民法 典》 第 9 条和 《 德 国民 法典》 第1 0 9 3条第 3款① 都是 以部分监护为特征的 ,
各国及地区相继开展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改 革, 新增 了成年人意定监护 的方式 , 如 日本 的任意监 护制度 、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以及英 国和美 国的持 续性代理授权制度 。这些规定都赋予 了被监护人选
新, 建 立 了任 意监 护 、 法律 帮 助等 制度 来防 止被 监 护人 的权 利 受到侵 害。这 对 我 国建 立适 合本 国 国情 的现 代 成年 人 监 护 制度 具 有重要 的 借 鉴意 义 。 【 关键 词 】 成 年人 监 护 ; 任 意 监护 ; 无 民 事行 为 能力 ; 限 制 民事行 为 能 力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4 ) 0 7 —0 0 8 9 一O 5
一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成 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择监护人 的 自由,充分体现 出私法 自治原 则。除此 以外 ,各 国及地区设立 的监督机制和采取 的改公示
我 国成年 人监护 制度 的检 讨与重构
赵 文 卓
( 西南政法大 学,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随 着老龄 化社 会 的 出现 , 全 部 或者部 分 丧失 判 断能 力的 老年人 不 断增 多, 由此 产 生 了交 易、 财产 管理 等
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依靠成年人监护制度。我 国关于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比较滞后 , 无法与急速 变 化 的社 会 关 系相 适应 。相 反 , 日本 、 韩 国这 些 同样 存 在 老龄 化 问题 的 国 家对 原 先 的成年 人 监护 制度 进 行 了改 革与 创
可 以限制 当事人 的 自治。这恰恰是法律家长主义 的 体现 : 一方面 , 在这种制度下 , 对于 民事行 为能 力欠 缺 的成年人实施 的民事行为 ,不论是否是其真 实意
思 的反 映, 都会 因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而受到制 约。
岁 以上人 口比重上升了 2 . 9 3 %,6 5岁以上 人 口比重 上升了 l 。 9 l % 。我 国人 口老龄化趋势愈加 明显 , 随 之而来的 问题 逐步增多 ,如越来越 多的老 人因年 老 而无法顺利进行交易、管理 自己的财产。对于这些
度 的实施 , 人们逐渐认 识到它的弊端: 过于注 重社会 秩 序的维护而限制 了被监护人的意志 自由,无法实
现 保障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 。因此 ,各国及地区 纷纷构建新的制度 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 就大陆法系而言 , 法 国、 日本 、 瑞典及我国台湾 地区相继确立 了与 自身实际情 况相适应的成年人监 护制度 , 韩国也于 2 0 1 3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新 的 监护制度 。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通过单 行法建立 了成年人监护制度 , 如美 国的 《 统一持续性 代理权授 予法》 。两大法 系关于成年 人监护 制度 的 规定呈现 出一定的共 同特征 :
( 一) 成年人 监护制度的概 念和特征
成 年人监 护制度 是指在因为精 神、 智力、 身体等 原因不能处理 自己的人身照顾 、 医疗健 康护理、 财产
管 理等事务时,依法设立监护 或者 自己预先 选任监 护人的制度 。 “ 它来源于禁治产制度 。 随着 禁治产制
制度 为登记制度等措施也充 分维护 了被监护人 的人 格尊严和权益 , 体现 了人权保护 。
第一 ,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在 2 0世纪 中后期 ,
其适用对象就 是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三, 丰富 了监护 内容 。在 新的制度 构建 以前 ,
大多数 国家及 地区实行的是全面监护 ,也就是监 护
人替代本人决定其生活、 财产 、 医疗护理等所有事务 。 全面监护倾 向于维护财产权益 ,忽视甚至漠视人身 权益,也即过 多地 限制 了本 人的 自由。在 新的制度 构建后的成年人监护实行部分监护 ,根据被监护人
●
・ 89 ・
赵文卓: 我 国成年人 监 护制度 的检 讨 与重 构
年第六 次人 口普查公报 显示 , 我国 6 0岁以上人 口为 1 7 7 6 4 8 7 0 5 人, 占总人 口的 1 3 . 2 6 %, 而 6 5岁以上 的 人 口占 8 . 8 7 %。同 2 0 0 0年第五次人 口普查相 比, 6 0
充分维护 了被监护人 的 自由意志与权益 。 ( 二) 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 的原 因 第一 , 社会原 因: 人 口老龄化 。 国家统计局 2 0 1 0
①《 日本 民法典》 第9 条规定: “ 成 年被监 护人 的法律行为可 以被撤销。但购买 日常用品或其它与 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为除外 。 ” 《 德国 民法典》 第 1 9 0 3条第 3 款规 定: “ 但是 , 如 果已经命令做 出同意保留, 并且意思表示纯属给被照管人法律上 的利益 , 则被照管人无须得到 其照管人 的允许 。除法 院另有命令外 , 意思表 示只涉及 日常生活的细微事务的, 也适用前句的规定 。 ”
人。 例 如大陆法 系和 英美法 系关于意定监 护的内容,
2 0 1 4年 7月
湖北 警 官学 院学报
J o u r n a l o f Hu be i Uni v e  ̄i t y o f Pol i c e
J u l y . 2 0 1 4
No . 7 S e r . No. 1 5 4
第 7期 总 第 1 5 4 期
本人的意思 自由以及法官的 自由裁量来确定监护人 的监护 内容 。例如 《 日本 民法 典》 第 9 条和 《 德 国民 法典》 第1 0 9 3条第 3款① 都是 以部分监护为特征的 ,
各国及地区相继开展关于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改 革, 新增 了成年人意定监护 的方式 , 如 日本 的任意监 护制度 、法国的意定监护制度 以及英 国和美 国的持 续性代理授权制度 。这些规定都赋予 了被监护人选
新, 建 立 了任 意监 护 、 法律 帮 助等 制度 来防 止被 监 护人 的权 利 受到侵 害。这 对 我 国建 立适 合本 国 国情 的现 代 成年 人 监 护 制度 具 有重要 的 借 鉴意 义 。 【 关键 词 】 成 年人 监 护 ; 任 意 监护 ; 无 民 事行 为 能力 ; 限 制 民事行 为 能 力
【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8 【 文 献标 识码 】 A 【 文 章编 号 1 1 6 7 3 —2 3 9 1 ( 2 O 1 4 ) 0 7 —0 0 8 9 一O 5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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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理论
择监护人 的 自由,充分体现 出私法 自治原 则。除此 以外 ,各 国及地区设立 的监督机制和采取 的改公示
我 国成年 人监护 制度 的检 讨与重构
赵 文 卓
( 西南政法大 学,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随 着老龄 化社 会 的 出现 , 全 部 或者部 分 丧失 判 断能 力的 老年人 不 断增 多, 由此 产 生 了交 易、 财产 管理 等
方面的问题。欲解决这些问题, 就必须依靠成年人监护制度。我 国关于成年人监护的法律比较滞后 , 无法与急速 变 化 的社 会 关 系相 适应 。相 反 , 日本 、 韩 国这 些 同样 存 在 老龄 化 问题 的 国 家对 原 先 的成年 人 监护 制度 进 行 了改 革与 创
可 以限制 当事人 的 自治。这恰恰是法律家长主义 的 体现 : 一方面 , 在这种制度下 , 对于 民事行 为能 力欠 缺 的成年人实施 的民事行为 ,不论是否是其真 实意
思 的反 映, 都会 因为监护人行使撤销权而受到制 约。
岁 以上人 口比重上升了 2 . 9 3 %,6 5岁以上 人 口比重 上升了 l 。 9 l % 。我 国人 口老龄化趋势愈加 明显 , 随 之而来的 问题 逐步增多 ,如越来越 多的老 人因年 老 而无法顺利进行交易、管理 自己的财产。对于这些
度 的实施 , 人们逐渐认 识到它的弊端: 过于注 重社会 秩 序的维护而限制 了被监护人的意志 自由,无法实
现 保障精神病患者利益的初衷 。因此 ,各国及地区 纷纷构建新的制度 以适应社会的需要 。 就大陆法系而言 , 法 国、 日本 、 瑞典及我国台湾 地区相继确立 了与 自身实际情 况相适应的成年人监 护制度 , 韩国也于 2 0 1 3年 7月 1日开始实施新 的 监护制度 。而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也相继通过单 行法建立 了成年人监护制度 , 如美 国的 《 统一持续性 代理权授 予法》 。两大法 系关于成年 人监护 制度 的 规定呈现 出一定的共 同特征 :
( 一) 成年人 监护制度的概 念和特征
成 年人监 护制度 是指在因为精 神、 智力、 身体等 原因不能处理 自己的人身照顾 、 医疗健 康护理、 财产
管 理等事务时,依法设立监护 或者 自己预先 选任监 护人的制度 。 “ 它来源于禁治产制度 。 随着 禁治产制
制度 为登记制度等措施也充 分维护 了被监护人 的人 格尊严和权益 , 体现 了人权保护 。
第一 ,更加注重人权保护 。在 2 0世纪 中后期 ,
其适用对象就 是具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第三, 丰富 了监护 内容 。在 新的制度 构建 以前 ,
大多数 国家及 地区实行的是全面监护 ,也就是监 护
人替代本人决定其生活、 财产 、 医疗护理等所有事务 。 全面监护倾 向于维护财产权益 ,忽视甚至漠视人身 权益,也即过 多地 限制 了本 人的 自由。在 新的制度 构建后的成年人监护实行部分监护 ,根据被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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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卓: 我 国成年人 监 护制度 的检 讨 与重 构
年第六 次人 口普查公报 显示 , 我国 6 0岁以上人 口为 1 7 7 6 4 8 7 0 5 人, 占总人 口的 1 3 . 2 6 %, 而 6 5岁以上 的 人 口占 8 . 8 7 %。同 2 0 0 0年第五次人 口普查相 比, 6 0
充分维护 了被监护人 的 自由意志与权益 。 ( 二) 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 的原 因 第一 , 社会原 因: 人 口老龄化 。 国家统计局 2 0 1 0
①《 日本 民法典》 第9 条规定: “ 成 年被监 护人 的法律行为可 以被撤销。但购买 日常用品或其它与 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为除外 。 ” 《 德国 民法典》 第 1 9 0 3条第 3 款规 定: “ 但是 , 如 果已经命令做 出同意保留, 并且意思表示纯属给被照管人法律上 的利益 , 则被照管人无须得到 其照管人 的允许 。除法 院另有命令外 , 意思表 示只涉及 日常生活的细微事务的, 也适用前句的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