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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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建筑垃圾的清运管理工作,维护城市环境卫生和城市形象,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建筑垃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对于建筑垃圾产生、清运、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清运单位和处置单位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保障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第四条建筑垃圾应当分类投放,鼓励垃圾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五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配合清运单位,及时清理建筑垃圾。
第六条清运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选择合适的清运车辆,及时将建筑垃圾运输至指定处置场所。
第七条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妥善处置,做好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管理
第九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建筑垃圾存放点,不得随意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购买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建筑垃圾袋,垃圾桶等设施,保障建筑垃圾的规范存放。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投放,将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分类存放,配合清运单位进行分类清运。
第十二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定期清理建筑垃圾存放点,保持周围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做好对员工的环保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规定,定期组织建筑垃圾的清理、运输和处置工作。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清运单位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具备环保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清运车辆和人员。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清运车辆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车辆性能稳定,安全运输。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配备清运作业人员,确保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证明,提高作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制定清运路线和作业计划,保障建筑垃圾的及时清理,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九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对清运车辆和作业人员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和考核,提高清运单位的环保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定期清理清运车辆,加强车辆的环保设备和物资装备。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清运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清运工作档案,建立清运车辆和作业人员的台账。
第四章建筑垃圾的处置单位管理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置设施和环保技术,保障建筑垃圾的规范处置。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加强对处置设施的维护和设备设施的检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处置工作档案,建立处置设施的台账。
第二十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环保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障设施的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处置,并做好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建筑垃圾的处置方案和资源化利用方案,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清运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单位和个人,应当限期整改,确保建筑垃圾的规范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建设部门所有。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