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精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
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被告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刑事判决书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9渝五中刑初字第82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

被告人王美玲,女,1983年4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7月24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锦国、梁泓,重庆市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宁,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经常居住地略,户籍所在地略。

2019年7月24日因运输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辩护人杨艳红,重庆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以渝检五分院刑诉2019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美玲、姜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派检察员陈杨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美玲及其辩护人颜锦国、梁泓,被告人姜宁及其辩护人杨艳红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指控,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美玲、姜宁共谋共同出资,由王美玲联系从广东省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回渝进行贩卖,并约定所获利润二人平分。

2019年7月16日,姜宁按照王美玲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人民币14000元存入毒品上家的帐户中,王美玲即与贩卖毒品的上家联系具体购买事宜,并将姜宁的地址告诉对方,以方便对方邮寄毒品。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姜宁在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大厦33-16号房屋内,从邮政人员手中领取装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的邮包后即被公安机关捉获,当场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

在姜宁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又将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大厦13-5号的被告人王美玲捉获。

公安机关还从姜宁的黑色皮夹内缴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6克,从被告人王美玲租住房屋缴获毒品麻黄碱40克。

指控认为,被告人王美玲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麻黄碱40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宁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1689克,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姜宁配合公安机关捉获被告人王美玲,有重大立功表现,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美玲对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并没有出资6500元与姜宁共同购买毒品用于贩卖。

6500元钱是借给姜宁的,自己仅仅是帮忙联系。

其辩护人提出王美玲属从犯,查获的毒品含量少等辩护意见,请求从轻判处。

被告人姜宁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指控姜宁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83克,姜宁有立功表现等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初,被告人王美玲、姜宁共谋共同出资,由王美玲联系购买毒品在渝贩卖,并约定所获利润二人平分。

随后王美玲将毒资6500元人民币交给姜宁。

2019年7月16日,姜宁按照王美玲提供的银行帐号将二人购买毒品的14000元人民币存入毒品上家的帐户中。

王美玲即与贩卖毒品的上家联系具体购买事宜,并将姜宁的地址告诉对方,以方便对方邮寄毒品。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姜宁在租住的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
大厦33-16号房屋内,从邮政人员手中领取由广州市寄往姜宁租住地的邮包时被公安机关捉获。

当场查获可疑毒品两包,净重1663克,从姜宁的黑色皮夹内查获白色粉末四包,净重26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姜宁的配合下,公安机关又将租住在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美力大厦13-5号的被告人王美玲捉获。

公安机关还从被告人王美玲租住房屋查获麻黄碱40克。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捉获经过证实,2019年7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接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通报,在广州寄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美力大厦33-16号的邮包中有毒品。

该局接报后于2019年7月23日进行立案侦查。

当天中午12时许对美力大厦进行布控,将接收邮包的犯罪嫌疑人姜宁捉获,在该邮包中查获红色片状物2019粒。

从姜宁家中查获4包白色粉末。

在姜宁的供述下将王美玲捉获,从王美玲暂住地查获40克白色可疑粉末。

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2019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从查获的邮包中发现黄色绒布玩具狗一个,在该玩具狗的背部提取用黄色塑料纸包装的两包红色片状可疑毒品,其中一包外粘有一个透明塑料袋,内装3颗红色片状样品。

上述共计2019颗经称量净重1663克。

从姜宁租住房内的衣柜查获一皮夹,皮夹内提取白色粉末物四包,称重为26克。

皮夹内还提取户名为黄先建的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一张,记载存入14000元,手续费50元。

从王美玲租住房内的兰色鞋盒内提取一包白色粉末,经称量为40克。

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述物证拍照并予以扣押。

3、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和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还分别扣押了被告人姜宁、王美玲的摩托罗拉3型手机各一部、电子秤一个。

4、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实,2019年7月21日寄件人林果松由广州市天河区寄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美力大厦33-16号礼品邮件一包,收件人为姜宁。

5、毒品检测中心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从寄往姜宁的邮包内查获的三包2019颗重1663克红色片状物,经从三包物品中各提取一粒进行《毒物分析》定性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从姜宁皮夹内查获的四包白色粉末物质,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

在王美玲住处查获的40克白色粉末物,经鉴定检出麻黄碱。

6、证人段颖珂证实,2019年7月23日12时,段颖珂和姜宁在美力大厦33-16号房内看电视,听到有人敲门,姜宁去开门,对方说有邮包。

姜宁拿出身份证并签字将邮包收下,刚要关门时,几个便衣民警就上前将姜宁捉获了。

姜宁就说邮包是王美玲的,民警押着姜宁去找王美玲,将王美玲也捉获了。

7、被告人姜宁供述证实,2019年7月初,王美玲对姜宁说,她最近帮一个叫胖子的人从广州邮寄一些麻古到重庆夜总会卖,很赚钱,并问姜宁有没有兴趣。

于是两人商量共同出资,由王美玲在广州找人买麻古,再通过邮局邮寄的方式寄回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7号美力大厦33-16姜宁的暂住地。

王美铃当即给了姜宁6500元,并将广州那边的货主的名字和帐号告诉姜宁。

2019年7月16日,姜宁在解放碑附近一工商银行,将购买麻古的14000元人民币,按照王美玲告诉的帐号打过去,然后告诉了王美玲。

王美玲叫姜宁等候收货。

2019年7月23日12时许,姜宁在暂住地渝中区民生路7号美力大厦33-16接收一个邮包时被当场捉获。

当场承认了邮包内是毒品,并带公安人员到王美玲住处将王捉获。

公安人员在姜宁的皮夹内查获的四包白色粉末,是胖子给姜宁拿去卖的。

8、被告人王美玲供述,2019年4月,王美玲到广州玩耍时认识一个叫黄先建的人,通过他人知道黄做毒品麻古生意。

2019年5月,一个外号叫胖子真实姓名不清楚的人找到王美玲,要王帮忙从广州联系毒品麻古来卖。

王美玲把广州那边的帐号告诉胖子,叫胖子将钱打到该帐号去。

对方将胖子购买的麻古邮寄到王美铃暂住地渝中区民生路7号美力大厦13-5,收到后由胖子拿去卖。

大约2019年7月初,姜宁知道此事后,叫王美玲帮忙联系1000颗麻古,由王出6500元,其余的钱姜宁出,姜宁拿去卖后,利润平分。

王美玲叫姜宁把钱打到广州一个叫黄先建的帐号上。

上述证据由公诉机关当庭举示,经质证,收集程序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实上述事实。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美玲、姜宁共同出资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牟利,其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王美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63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指控姜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689克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对公诉机关指控王美玲、姜宁犯运输毒品罪,因王美玲、姜宁并无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故其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被告人王美玲辩称没有与姜宁共同出资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辩护人提出王美玲系从犯的意见,审理认为,在王美玲与姜宁共同实施的犯罪中,二人作用相当,不应区分主从。

姜宁的辩护人提出,姜宁涉及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为83克的意见,审理认为,姜宁、王美玲共谋出资14000元购买毒品用于贩卖,有二被告人的供述证实,公安机关从邮寄给姜宁的包裹中查获了1663克毒品,证实了该宗毒品的持有人系姜宁,故应当将查获的毒品数量计入姜宁的犯罪中,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人还提出姜宁有立功情节,应从轻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根据姜宁所犯罪行的情节、社会危害性,予以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美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
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7月23日止二、被告人姜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7月23日止三、扣押在案的毒品1689克、麻黄碱40克;用于犯罪的工具摩托罗拉3手机2部,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汤伟代理审判员严荣源人民陪审员龚懿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书记员何婷。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