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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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1.06
•【字号】长政办发[2013]19号
•【施行日期】2013.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3〕1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2013年10月16日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6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
见》(吉政发〔2013〕22号)、《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发〔2013〕8号)、《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17号),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内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县域内经排查鉴定为承载能力和外观质量存在多处危险点、整体承载不满足正常使用、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体危房的D 级城市危房和农村危房。
各类棚户区是指改造难度大、建设使用年限久、人均建筑面积小、基础设施配套不齐全、房屋质量差、交通不便、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县城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垦区棚户区等各类棚户区。
第二章运作办法和要求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经过审查批准可进行棚户区改造,取得地块后,必须签订《棚户区改造承诺书》。
参与城市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五条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以产权调换方式为主,货币补偿、异地安置为辅,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征收补偿。
棚户区内的住宅用房不得变更为商企用房以及交易,各部门不得在棚户区改造区域内再新批工商企业,现有棚户区内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得转让买卖,各部门不得办理一切相关手续。
第六条实施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计划,须由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第七条近5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凡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有不良信用记录备案的,均不得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须持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查意见表》,方可到土地、建设、税务等部门办理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以及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县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组织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房屋征收,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的配套建设。
第十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回迁户和房屋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棚户区改造中,按安置回迁的建筑面积和公益性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再乘以1.5系数,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县城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核定,监察部门监督。
第十二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
对城乡危房和新一轮各类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回迁房和公益用房,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予以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对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开发建设单位,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免征回迁安置房屋合理扩大面积部分的营业税;对实际征收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可申请减免;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对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对被征收居民重
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重新承受非普通住房的,对不超过原征收面积的或超过原征收面积且不需要缴纳产权调换差价款或扩大面积款的,免征契税。
按照补偿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第十四条各类棚户区改造征收区域内的通讯、供水、有线电视、供热等各种地下、地上管线及构筑物等由产权单位负责迁移,迁移费由产权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收取各类经营性收费。
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
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按照国家和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据实计算,不再收取城市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
不得再收取有线电视初装费。
减免的各项收费见附件。
第十六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
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
主要是向国家争一块、省里补一块、地方配一块、政策给一块、银行融一块、企业让一块、个人出一块的办法多渠道筹集。
地方财政要继续按照既定的补助标准,足额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第十八条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提高贷款比例,简化贷款手续,支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满足承贷人合理的资金需求,突破对自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和贷款人必须具有城乡常住户口的限制,设置资金沉淀率警戒线,逐步实现全县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的统一调剂和调度。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除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外,按规定应缴纳的各项费用,仍按法定渠道缴纳,用于棚户区改造。
第四章征收与补偿标准
第二十条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实施“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部分,只收建安成本。
对特殊困难户,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予以原房屋有照面积20%的奖励;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D级城市危房改造补偿安置,按照国家和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执行,企业和个人合理承担建设资金。
第二十一条回迁安置的基本户型面积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及75平方米以上四种户型,其中开发建设单位可根据征收区域内居民原住房面积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75平方米以上的户型面积。
第二十二条安置各类户型房屋超出被征收面积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内的为合理扩大面积部分,按照建安成本价交纳扩大面积款;超出8平方米(不含8平方米)以外的,按市场价交纳扩大面积款。
第二十三条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被征收人,可按有关规定支取使用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征收生产经营性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扩大面积款按区域内市场价缴纳。
一次性搬迁费和不可恢复设施补偿费按市场评估价支付。
第二十五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区域内有公产房的,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予以征收补偿。
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持货币补偿协议书购买其他地段棚户区改造房屋的,
免收房屋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八条对无籍房屋的认定与征收补偿,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出认定意见,由征收主管部门组织规划、产权、社区、监察、征收等部门组成的房屋确权小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特困户、低保户的安置补偿标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所称特困户,是指家庭主要成员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扶(抚)养,或者家庭主要成员(指男户主或单亲家庭的女户主)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被征收人。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低保户,是指持有城乡居民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居民。
第三十一条对特困户,免收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对低保户,免收4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款。
特困户、低保户同时还可以以优惠价享受一般回迁户所享受的8平方米以内的扩大面积。
第三十二条提高最低回迁安置标准。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新确定回迁安置的最小户型建筑面积标准。
原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应按不低于45平方米执行;原最小户型建筑面积大于45平方米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也可适当提高标准。
第三十三条在被征收改造的县城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低保户、特困户,比照城镇低保户、特困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回迁安置房屋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三十五条对特困户和低保户的确认,由县民政、监察部门共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周边城市规划道路的征地、房屋征收由相邻一侧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为实施。
发生的费用经审计或财政部门审定后由政府用棚改优惠政策予以补偿。
具体代征地、代房屋征收的用地红线、房屋征收范围红线由规划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为保证小区内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开发建设面积的3‰无偿提供社区用房,按开发建设面积的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
第三十八条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和开发建设的安全措施到位,消防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十九条2013年新增的塌陷棚户区和D级城市危房改造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D级城市危房和塌陷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
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享受的棚改优惠政策按本细则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各司法、行政、宣传、组织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落实政策,形成攻坚合力,保证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四十一条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当年改造情况,对参与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业绩考核;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原因拖延回迁、侵害被征收人、承租人利益、拖欠工程款、民工工资,造成集体上访,影响强烈的,有关部门将其记入不良记录,并限制其再参与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
第四十二条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各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若无明令废止,本细则执行期限到2017年12月31日止。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由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
一、政府性基金(免收)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三)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免收)
(一)城市占道费;
(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费;
(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费;
(四)征地管理费;
(五)用地管理费;
(六)土地变更登记费;
(七)超标排污费;
(八)水资源费;
(九)取水许可证工本费;
(十)人民防空四项建设费;
(十一)补建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十二)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
(十三)防雷设施检测费;
(十四)建筑物内部防雷装置四系统(SPD)检测费;(十五)工程定额测定费。
三、经营性收费项目(减半收取)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二)环卫有偿服务费;
(三)工程预算审查费;
(四)环境影响咨询费;
(五)房地产评估费;
(六)有线电视管线建设费;
(七)房产测绘费;
(八)房屋交易手续费;
(九)土地评估费;
(十)土地测绘费;
(十一)信息系统防雷质量检测费;
(十二)防雷装置施工图审查费;
(十三)自来水支线管网建设费;
(十四)自来水水表安装费;
(十五)供热设计费;
(十六)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十七)测图费;
(十八)建筑工程材料检测费;(十九)工程建设监理费;
(二十)规划设计费;
(二十一)工程勘察设计费;(二十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二十三)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二十四)给水增容费;
(二十五)有线电视初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