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人员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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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为保障辐射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辐射危害,确保辐射工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工作人员、公众及被检查人员标准剂量限值》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所有辐射工作人员。

三、管理制度
1. 个人剂量监测
(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并确保其正常工作。

(2)每年进行四次个人剂量监测,包括全身照射、眼晶体照射、四肢照射等。

(3)监测结果记录在个人剂量档案内,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2. 剂量限值管理
(1)放射工作人员的当量剂量限值:
- 眼晶状体:150mSv/a(15rem/a)
- 其他组织:500mSv/a(50rem/a)
- 全身照射(随机性效应):20mSv/a(2rem/a)
(2)对于年龄在16岁至18岁之间的放射工作人员,其剂量限值如下:
- 年有效剂量:6mSv
- 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50mSv
- 四肢(手和足)或皮肤的年当量剂量:150mSv
3. 职业健康检查
(1)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2)建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性健康档案,每二年进行一次体检。

4. 培训教育
(1)辐射工作人员必须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教育。

(2)所有从事辐射的工作人员每年接受法律法规和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的培训教育。

5. 监测仪表
(1)辐射工作人员在有辐射场所工作时,应佩戴2支个人剂量计,一支用于超限值报警,一支用于累计剂量。

(2)核电厂、X光等放射场所应配备辐射场区域监测仪表和各种辐射防护用监测仪表。

四、责任与处罚
1. 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实施负总责。

(2)辐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确保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

2. 处罚
(1)违反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辐射工作人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因违反个人剂量管理制度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附则
1. 本制度由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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