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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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小额信贷的定义对于小额信贷,国际上有两个词相对应,一个为microfinance,是微型金融服务的概念,主要是指针对中低收人群体提供的金融服务;另一个为microcredit(小额信贷),是指中低收入群体提供的信贷服务,包括中低收入群体在内,社会上仍有较多的经济主体没有或者是没有充分享受金融服务,对没有和没有充分享受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服务,是普惠金融(inclusive finance)的概念。
从国内情况来看,对小额信贷定义主要考虑贷款金额、针对人群、信用和担保的特点等因素。
小额信贷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
贷款的金额一般为3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
小额信贷指向低收入群体和微型企业提供的额度较小的持续信贷服务,其基本特征是额度较小、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口。
小额信贷可由正规金融机构及专门的小额信贷机构或组织提供。
小额信贷组织按照业务经营的特点,分两类:商业性和福利性,也称制度主义和福利主义。
前者更强调小额信贷管理和目标设计中的机构可持续性,以印尼的人民银行为代表;后者则更注重项目对改善贫困人口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以孟加拉乡村银行为代表。
二、小额信贷的起源小额担保贷款最早起源于孟加拉国。
上世纪70年代,穆罕穆德·尤努斯在孟加拉国创办了孟加拉农业银行格莱珉(Grameen,意为乡村)试验分行,格莱珉小额信贷模式开始逐步形成。
尤努斯提出对资本主义进行改
革,原始的资本主义提倡的是竞争和资本追逐利润的本性,尤努斯提出改变原有的资本模式理论。
2008 年5 月,央行和银监会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其目的是弥补银行在当地中小企业客户群的“盲区”。
根据央行的规定,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不得高于央行基准利率的 4 倍,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 倍。
三、我国小额信贷的现状目前,我国由民间组织主导的小额信贷开始发展。
我国小额信贷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大银行提供的下岗失业担保贷款、助学贷款和扶贫贷款,总计有几千亿元的贷款额度;二是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三信贷的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具有本国特点的问题,从
而造成大量商业银行退出小额担保贷款机制,小额担保贷款的问题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第一,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一般是下岗的工人和农民,本身他们就缺少可以抵押的财产:农户财产一般包括在自留地,宅基地以及宅基地上的自建房,这是农民的主要财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第二,小额信贷缺少最终偿还的保障机制,小额信贷的借款者一般是创业者,且多为资金匮乏者,如果创业成功,那他愿意归还贷款,可是如果创业失败,资金损失,将无法保障贷款者的利益。
第三,小额信贷运作成本过高;小额信贷属于零售贷款,一个信贷员最多营销一二百笔贷款,但是金额却
仅仅是几百万,这和批发贷款的规模效应是无法比的,相对的成本也高。
同样是一个亿的的贷款,我们如果贷款给大企业,只需要一个客户经理就可以办理,而要是办理小额信贷可能要几千笔业务量,光客户经理就需要十几个。
人力物力成本过高。
第四,整个社会的诚信体制缺失,小额信贷绝大部分依靠的是信用担保,但是很多贷款户将小额信贷看作是“唐僧肉”。
赈灾,扶贫款,逃废,骗取等恶意行为时有发生。
四、小额信贷出现的问题一、商业银行(以邮政储蓄银行为例):1、在目前的农村金融市场,属于稀缺金融资源的小额信贷处于卖方市场,导致掌控这种资源分配权的当地邮储银行产生了等客上门、服务质量差等问题,在客户培育方面缺乏危机意识,欠缺对小额信贷品牌的主动营销,制约了小额信贷的发展。
2、不能满足市场真实需求。
一是贷款额度偏低,难以满足客户的多元化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需;二是贷款期限偏短,不能适应农民较大规模种养殖业和农村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三是以县为单位的集中办理手续和与客户需求不相适应的还款方式及还款周期也抑制了小额信贷的需求。
此外,由于考虑到风险覆盖等因素,风险定价与市场的整体适应性还不够; 贷款品种较少,也不能满足农村多层次、多样化的小额信贷需求。
3、社会信用环境欠佳,挫伤了部分邮储银行发展小额信贷的积极性。
客户信用观念较淡薄,征信系统建设不完善,借款违约成本太低,加上部分分支行仍然存在“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质量”
的思想,内控不力导致部分客户骗取和拖欠小额信贷,出现不良贷款,挫伤了当地邮储银行推广、创新小额信贷产品的积极性。
有些信贷员甚至出现了与农户串通作假以完成信贷员的“任务”和满足农户的资金需求。
另外,邮政储蓄经常性加班已经严重挫伤信贷员工作的积极性更无原动力可言。
二、小额信贷公司:
1、经营品种单一,经济效益偏低根据相关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只能经营的贷款业务,不能从事票据、委托贷款等其他低风险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为小额信贷公司唯一的利润来源,这种单一的业务范围导致小额信贷公司经济效益偏低。
根据相关调查,注册资本为 2 亿的小额信贷公司,在及时取得银行贷款支持并能充分用足贷款规模的、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年赢利水平在1500 万元左右,投资回报率为7%。
正如小额信贷之父孟加拉乡村银行的穆罕默德•尤努斯说的那样,只贷不存,等于“锯掉了小额信贷的一条腿”。
2、后续资金不足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小额信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小额信贷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 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000 万元;并且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信贷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小额信贷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其中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只贷不存”的经营模式令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存在一个瓶颈——后续资金不足,这也是小额信贷公司经营过程中老总们考虑最多的问题。
尽管小额信贷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净额50%的融入资金,但面对庞大的市场资金需求显然不够。
3、缺乏相应的专业人才专业人才匮乏,也是制约小额信贷公司发展的一块短板。
由于小额信贷公司是2008 年国务院作为试点推出新的公司制金融机构,其股东及发起人基本上没有金融机构管理经验,加之目前经营效益较低,无力高薪聘请有银行相关工作经验的专业人才,因此,小额信贷公司普遍存在业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现象。
根据调查的小额信贷公司反映,从业人数12 人,其中银行工作2 年以上的5 人,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的1 人,合计仅50%的人员从事过银行或相关经济工作。
从学历来看本科以上4 人占33%,专科及以下占67%。
随着小额信贷公司业务的发展,专业人才匮乏问题将会越来越突出,如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小额信贷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
4、小额信贷公司转变为村镇银行的难度大
依据《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小额信贷公司在自愿的原则下,可以转变为村镇银行或者贷款公司,但是其条件限制较为严格。
根据银监会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村镇银行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
最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20%,单个自然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单一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单一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于股东的规定更加严格:投资人必须为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
无论哪一项规定,基本点都是:银行必须控股或者全资经营。
这样的股权结构下,如果小额信贷公司转成村镇银行或贷款公司,“就必须把小额信贷公司的控股权和经营权交给别人”,从感情上讲,这是小额信贷公司的投资人所不能接受的。
5、监管主体不明确目前,小额信贷公司是先领取营业执照经营,待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再申请金融业务许可证。
小额信贷公司到底是什么机构,说它是银行,却没有纳入银行监管体系,说它不是银行,它又经营银行业务。
从法律上讲,工商局不具备监管职能,人民银行也不适宜对小额信贷公司作具体的日常监管。
可见,适时出台小额信贷组织的法律法规,界定它的法律地位,明确对它的监管,不仅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
三、P2P 小额网络贷款:1、难以有效防范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三个方
面:一是有人利用虚假身份信息作为借款人发出贷款请求,待获取贷款后消失得无影无踪;二是借款人身份信息是真实的,但商业计划书是虚假的,在计划书中宣称自己即将从事的商业活动能够提供足够的还款资金来源,但背后可能是用于高消费,其结果是不能及时偿付利息和本金,使贷款人蒙受损失;三是借款人有可能借新债还旧债。
当财务状况出现危机,借款人可能通过P2P 网络平台筹措资金填补资金缺口,借款人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现实生活中尚有很多骗人的情况发生,而这一切放到网上,就更难界定对方的真实身份和信用状况了,因此个人信用风险制约了P2P 小额网络贷款的发展。
2、借款人成本较高借款人成本由以下三方面组成:贷款利率、第三方支付平台费用、P2P 网站的管理费用。
国内P2P 平台借贷双方约定的最高利率一般为基准利率的 4 倍,即21.6%。
拍拍贷借款人通过支付宝、环讯支付、财付通托管等第三方平台充值并转账的费用为1%。
借入者借款(竞标
模式)成功后,拍拍贷借款期限在6 个月以下(含6 个月)的一次性收取借款本金的2%,借款期限在6 个月以上的一次性收取4%的网站服务费用。
三项费用累计最高可达贷款总额的26.6%,而目前银行1 年~3 年贷款利率只有5.4%,因此P2P 平台上借款人的成本非常高,一般小型生产经营和商业活动的收益难以弥补如此高昂的成本。
3、不能保障P2P 网站的真实性
和借款人的信息安全如果P2P 模式迅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监管还没有跟上的话,各种钓鱼网站就可能趁虚而入,发布虚假网络贷款信息,利用交公证费、先付利息等手段骗人。
或者有人凭借贷款人的名义,获取借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学历、户口等相关信息后,非法出售或进行诈骗。
如何保障P2P 网站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信息安全,是大力发展P2P 小额网络贷款不得不解决的难题。
4、风险只能有贷款者独立承担根据拍拍贷的网站备案号,网站属于非盈利性质,经营范围是网络信息技术,并不需要在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所以网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在借贷关系中,仅起联系,介绍作用的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偿付利息和本金时,拍拍贷最多只是通过“追收师”协助贷款人上门追讨,何况单笔小额信贷的金额很小,即使能够追讨成功,也难以弥补追讨的成本。
五、解决问题的对策第一、加快产品创新,拓展小额信贷服务功能和范围。
一是树立经营客户理念,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进一步开发适销对路、被市场接受的不同小额信贷产品种类,以满足客户多层次的信贷需求。
二是加大小额信贷机制、体制创新。
根据客户的生产经营周期,科学合理地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和贷款额度;探索农户、农村专业合作社、政府、担保公司等多方参与的信贷联保模式和担保方式,切实满足农村信贷资金需求。
三是延伸扩大小额信贷服务范围。
根
据农村多层次、多元化信贷服务需求和变化,将小额信贷品牌服务范围扩大延伸到农业产业化基地、农业专业大户、农业专业合作组织、龙头企业;积极探索城市小额信贷业务发展模式,面向城镇社区、工商业主及微小企业主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第二、加强与政府和行业的联动,为行业客户提供金融服务以外的增值服务。
积极联动政府的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按客户行业类型提供诸如科学技术、基于产业链的原材料和产成品供销信息等增值服务。
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在税费减免、财政贴息、
支农再贷款、不良资产剥离、财政性资金存款等方面,给予邮储银行小额信贷客户的风险补偿和政策倾斜。
着力完善农村信贷与保险、中介担保相结合的风险分摊机制,积极发展农村互助担保组织,加大对事关农村经济发展、改善民生问题的优势贷款项目的财政贴息力度,有效分散并降低小额信贷风险。
第三、拓宽小额信贷公司的融资渠道目前扩大资金来源的思路大致有三条,其中前两条在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已有体现,第三条尚待探索:一是实现股东结构多元化,采取多种形式扩大股本金来源。
央行已经放宽政策,新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将股东人数限制由原先的不超过 5 人增至有限责任公司的不超过50 名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不超过200 名。
二是申请正规金融批发贷款,根据《指导意见》,小额信贷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
额的50%。
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信贷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三是与外资合作,许多外资机构对于中国农村金融这片广阔的市场非常感兴趣,如德意志复兴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都曾有意入股晋源泰,但由于小额信贷公司身份不明确,一直没有下文。
政策的不明朗实际上制约了这方面的合作,希望央行尽快明确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定位,为其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完善个人征信体系 2006 年央行组建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只要是在银行办过卡、贷过款,都会自动在该系统中生成一份属于自己的“信用报告”。
但目前个人征信体系刚刚起步,为了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促进P2P 小额网络贷款的发展,提出如下建议:(1)目前采用政府主导的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的建立,但这种完全由政府供给征信产品的方式,不利于提高运作效率和推进服务创新。
因此应逐渐允许各类民营资本参与到征信系统的建设中来。
(2)建立健全个人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应借鉴美国经验,出台我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隐私权法》以及《信息公开法》,加强P2P网站对借款人信息的保密管理,明确P2P 网站获取个人信用报告所必须遵循的手续和原则,规定P2P 网站和借贷者的权利和义务。
(3)构建完备的个人征信业监管框架。
既要有行政监管、又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4)可参照巴塞尔协议关于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的各
种规定,结合P2P 网络借贷的特点来制定P2P 网站对借款人评级的标准。
最后,一定要形成对失信者严惩的市场环境,提高失信的成本,“小失信,大惩罚”将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氛围。
第五、明确地位,加强监管
有关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法律地位,同时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
可以考虑由各省金融办作为牵头监管部门,建立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参与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明晰各自职责,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监管协作机制。
其中工商部门负责企业登记、信用监管、年度检查、依法经营等事项。
公安部门负责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相关资料留案备查,并配合其他部门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贷等金融违法行为。
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将小额信贷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等。
银监会分支机构负责对小额信贷公司高管人员的从业资格进行把关,检测小额信贷公司与其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联情况,查处双方合作时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认定小额信贷公司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第六、让P2P 网络信贷服务商承担部分信用风险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单独承担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而收益只来源于存贷利差。
目前我国一年期定期贷款利率为 5.31%,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利差为3.06%。
如果考虑很多个人多是首套房贷款,享受7 折利率优惠,则一年期存贷利差仅为1.467%。
而拍拍贷等
信贷中介机构只负责提供借贷双方相互了解的网络平台,并协助审核借款人的信息,但风险却只由贷款人独自承担,这不利于放大贷款人群的范围和数量。
由于借款人违约与P2P 平台无关,导致P2P 运营商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可能助长P2P 运营商的放贷冲动,因此可考虑让P2P 运营商先从服务费用中预提一部分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当借款人违约时,首先承担损失的是运营商,只有当运营商的风险准备金消耗完毕时,贷款人才承受损失。
其他、通过学习小额信贷我心里有了几点困惑,如下:1、就在我身边的小额信贷者他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穷人,真正的穷人却贷不了款。
即使能贷款,他们的不想或者不敢去贷款,感觉是思想束缚了他们的致富的脚步,而小额信贷解决不了这种问题。
2、“富人贷款,穷人存钱”这是现在中国的真实写照,而“信用”到底值不值钱,有没有价值?即使有价值,中国社会整体缺乏诚信,如何建立征信体系、如何设立信用价值评价指标、如何让信用成为财富?3、资本是追逐利润的,而且一般是风险越大利润就越大。
我们应该把钱贷给有很强经营能力(风险小)的“富人”还是贷个缺乏经营能力(风险大)的“穷人”呢?无论贷给谁二者的收益仿佛和收益不成正比,这似乎不符合资本的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