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鲁防发[20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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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正文: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公布部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鲁防发〔2013〕5号)
各市、各大企业、省级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维护人防法制的统一,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修订《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一、废止《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在人防工程建设中完善防护设备的通知(鲁防办〔2000〕77号)
(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鲁防办发〔2006〕9号)
(三)关于进一步抓好人防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建设规划修编工作的意见(鲁防发〔2007〕29号)
(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防发〔2007〕31号)
(五)关于规范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管理的通知(鲁防发〔2008〕23号)
二、保留《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和《人民防空工程大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批表》的通知(鲁防办〔1994〕21号)
(二)关于悬挂“重点国防设施”标识牌和“防空地下室”标识牌的通知(鲁防发〔2007〕11号)(三)关于实行制式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防发〔2007〕12号)
(四)关于启用新版《人防工程开工报告》的通知(鲁防工〔2008〕48号)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招商项目库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6号)
(六)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化)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1〕6号)
三、对《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作如下修改
(一)关于规范新建人防工程冠名的通知(鲁防办〔2000〕第45号)
1. 修改后增加第二段:“本文中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称防空地下室)。


2. 原第二条调整为第一条。

3. 原第一条调整为第二条,并修改为:“非人防指挥工程冠名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防空地下室工程冠名时,应结合审批项目名称冠名。

(2)单建人防工程冠名时,应反映出该工程所在位置(路、街、广场等)及战时功能。

工程战时功能超过两种时,应反映防护级别较高、面积较大的两种。

(3)该类工程冠名时,可以附以工程代号。


(二)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鲁防发〔2008〕3号)
1. 第一段中:“《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修改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2. 第一条“一、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加人防工程建设,并依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修改为:“一、人防工程建设应按照城市人防工程规划要求确定各类工程比例及战时使用功能和设计参数。


3. 第二条修改为:“单体单建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大于12000平方米(含)时,应配套建设医疗救护、专业队或一等人员掩蔽工程,其中物资库工程面积不易大于总建筑面积的30%。


4. 第三条
第一款删除“6B级”;
第二款删除“满堂红”;
第三款删除“满堂红”;
删除第四款。

5. 第四条
增加一款:“1. 城市居住区人防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的要求”;
原第一款删除“本着就近掩蔽的原则”;
原第三款删除“以共享设备资源”。

原1、2、3款相应改为2、3、4款。

6. 第五条
第一款删除“基础开挖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且挖深超过3米的部分,应与主体统一考虑”;
第二款修改为“地下建筑面积大于地面首层面积时,超出地面首层部分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校核等效静载”;
删除第三款;
原第四款修改为“多层地下室条件下,宜将防空地下室放至最下层;上下层的抗力等级不同时,高等级部分应放在下层”;
原第五款修改为“地面建筑管线宜采用夹层或覆土层的方式设置,以避免无关管道穿越防空地下室”;
原第六款删除“上报前由各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审查认可”。

原4、5、6款相应改为3、4、5款。

7. “本通知请转发各县(市、区)一体执行。

”修改为“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三)关于印发《山东省人防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暂行办法》的通知(鲁防发〔2010〕13号)文件名称删除“暂行”两字。

(四)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防工〔2011〕110号)
1. 第一条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修改为“《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2.第三条“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修改为“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3. 第七条第(一)项“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5名);企业两年内独立监理过各1项以上战时用途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的人防工程项目”修改为“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企业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第(二)项“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高级职称3名);企业两年内独立监理过3项以上单项工程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6级人防工程项目”修改为“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
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企业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第(三)项“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修改为“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4. 第八条第(二)项“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除指挥工程外的各类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修改为“可承担本省范围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项“除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一等人员掩蔽工程以外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修改为“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5. 第九条第(四)项“甲、乙级”修改为“甲级”,“丙级”修改为“乙级、丙级”;“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报送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甲级资质,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

6. 第十一条删除“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2月、8月集中办理审批”;“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或审批意见”修改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在正式受理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颁发资质证书。


7. 第十二条第(五)项“聘用合同”修改为“其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养老保险证明”。

8. 第十三条“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证书有效期为3年”修改为“正本1份,副本3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两个月”修改为“前3个月”;“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延续资质登记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修改为“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9. 第十四条“地址”修改为“办公地址”;“向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甲、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转报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办理,丙级资质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予以办理。

”修改为“向颁发资质的人防主管部门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申请”。

10. 第十五条“甲、乙级”修改为“甲级”。

11.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年检的主要内容:检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听取建设单位意见;查看是否存在工程质量、市场行为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的取消其监理资质。

(一)合格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合格;
2. 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
3. 监理企业无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二)不合格
1. 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年检不合格;
2. 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低于资质等级标准;
3. 监理企业有违法违规监理行为。


12. 第三十条第(三)项末尾增加“并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注记”。

(五)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防工〔2011〕186号)
1. 文件名称删除“(试行)”。

2. 文件开头“有关管理要求”改为“管理要求”。

3. 删除第三条第二款。

4. 第四条删除“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

5. 第五条将“对审查机构进行审核、定期检审,对审查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进行培训。

”修改为“对审查机构进行年检,负责组织对审查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的培训”。

6. 第六条将“核准”修改为“审核”。

7. 删除第十条。

8.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
第一款第(一)项在“需到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审查项目备案”之前增加“仅限审查单建式人防工程,且”;
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我省具有乙级资格的审查机构,可承接本省范围内中型及以下单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删除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

9. 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
第一款增加第(九)项“(九)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外地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承接任务单项工程备案表》。


第二款增加第(七)项“(七)省外设计单位承担的设计项目,需提报《外地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进鲁承接任务单项工程备案表》。


10. 第十二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应调整为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

上述修订的5件规范性文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201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1月31日。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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