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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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08.03.18
•【字号】沪财会〔2008〕18号
•【施行日期】2008.03.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务制度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会〔2008〕18号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8〕1 号)转发给你们,请与区县卫生管理部门密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切实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三月十八日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我部制
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现予印发。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略)
财政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