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民航局[84]际字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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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正文:
---------------------------------------------------------------------------------------------------------------------------------------------------- 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民航局(84)际字188号文公布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有其他要求或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含义如下:
(一)“公约”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
(二)“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华沙公约缔约国的领土内,其中一个或二个缔约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或在一个华沙公约缔约国但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不是华沙公约缔约国。
(三)“一九五五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指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转运,该项运输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二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或在一个批准海牙议定书的国家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即使该国没有批准海牙议定书。
(四)“法国金法郎”指含有千分之九百成色的六十五点五毫克黄金的法郎。
这种法国金法郎的数额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折合成任何国家货币,取其整数。
(五)“承运人”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约定承运该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以及提供或约定提供有关此项运输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六)“旅客”指经承运人同意在飞机上载运或已经载运在飞机上的除机组成员以外的任何人。
(七)“儿童”指满二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人。
(八)“婴儿”指不满二周岁的人。
(九)“中途分程”指经承运人事先同意,旅客在始发地点和目的地点之间的一点有意安排的旅程间断。
(十)“客票”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证件,包括运输合同条件、通知事项以及乘机联和旅客联等内容。
(十一)“连续客票”指填开给旅客与其他客票连续使用,作为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十二)“旅客联”指客票中标明“旅客联”的部分,始终由旅客持有。
(十三)“乘机联”指客票中标明“适用于运输”的部分,表示该乘机联适用于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
(十四)“旅费证”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所填开给旅客的证件,旅客可据以要求填开客票及行李票或提供服务给予该证件列明姓名的人。
(十五)“日”指日历日,包括星期日和法定假日,但是给旅客的通知发出日以及为了计算有效期限的客票填开日和航班飞行开始日,都不计算在内。
(十六)“正常票价”指在票价适用期间一等和经济/旅游级别的最高票价。
(十七)“特种票价”指不属于正常票价的其他票价。
(十八)“行李”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除另有规定者外,包括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
(十九)“交运行李”指承运人已经填开行李票并由承运人负责照管的行李。
(二十)“自理行李”指不属于交运行李的由旅客自行照管的任何行李。
(二十一)“行李票”指客票中为旅客运输交运行李所填开的部分。
(二十二)“行李牌”指由承运人发给的仅作识别交运行李用的证件。
行李牌共分二部分,拴挂联部分由承运人拴挂在交运行李上;领取联部分由承运人交给旅客,用以核对领取行李。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航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所办理的一切旅客、行李国际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
(二)中国民航办理上述国际运输,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
(三)根据本规则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如果含有与有关法律、政府规章、命令或旅行条件不一致的任何条款,除不一致的条款外,运输合同中的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四)除免费运输规章、合同、票证另有规定外,本规则亦适用于免费运输。
(五)包机运输按照中国民航包机运输规章签订的包机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修改和使用
(一)中国民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
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二)中国民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第二章定座
第四条一般规定
(一)旅客只有在定妥座位以后,才能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并只限在该客票已经定妥座位的有关乘机联指定的两个地点之间才适用于运输。
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不能凭以乘机。
(二)旅客持没有定妥座位的客票或部分乘机联客票,要求定座,或持已经定妥座位的客票或部分乘机联客票,要求更改定座,都无权要求优先。
(三)对于非自愿改变航路的旅客,可以在情况许可的条件下,优先定座。
第五条定座的效力
(一)定座只有在旅客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手续和购票时限内交付票款,并经中国民航填开客票将该定座列入客票有关乘机联内交给旅客以后,才能认为座位已经定妥和有效。
(二)在旅客按规定交付票款并取得定妥座位的客票以前,中国民航可以在任何时候取消定座,无须通知旅客。
(三)中国民航除按旅客已经定妥的航班和座位等级提供座位以外,不保证在飞机上提供旅客所要求的指定座位。
第六条定座的使用和取消
(一)已经定妥座位的旅客,必须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如果中国民航没有规定时间,旅客应当在班机起飞前提早足够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办理政府手续和乘机手续。
(二)旅客没有按照上述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或携带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以致不能乘机,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已经定妥的座位。
(三)旅客没有及时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中国民航将不因此推迟班机起飞。
对旅客因未
能乘机而受到的损失和支付的费用,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四)旅客没有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所有已经定妥的续程和回程座位。
(五)旅客已经定妥的续程或回程座位,该旅客必须在续程或回程地点,在已经定妥座位的班机起飞时间至少72小时以前,向中国民航办理准备继续旅行的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则中国民航可以取消该旅客续程或回程的全部座位。
但是,如果旅客到达续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与定妥座位的班机起飞时间之间不足72小时,则无须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第七条定座费用
(一)除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一般手续办理定座外,旅客要求中国民航办理与其定座或取消定座或旅行有关事项所产生的一切额外通讯费用,由旅客负担。
(二)旅客如果没有按照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机场或其他出发地点,或携带的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以致未能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或没有在中国民航规定的时限以前取消定座而不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交付定座服务费用。
旅客如果由于航班延误、航班取消、班机不降落客票上列明的经停地点或中国民航未能提供已经定妥的座位或经医生证明因病不能旅行,以致未能使用已经定妥的座位,则可以不交付定座服务费用。
第三章客票
第八条一般规定
(一)客票是中国民航与旅客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
(二)中国民航只有在旅客按照规定的票价和付款方式付清了票款以后,才填开客票。
(三)客票为记名方式。
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每一旅客应填开一张客票。
(四)客票不得转让。
转让的客票无效。
但是,如果客票被他人使用或退款,中国民航对凭该客票原有权乘机或退款的人,不负任何责任。
(五)客票不得涂改,涂改的客票无效。
(六)中国民航不接受旅客自行更改任何部分的客票。
第九条客票的有效期
(一)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如果全部未使用,则从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有效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三)特种票价的客票有效期,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该客票适用票价的有效期计算。
(四)据以换开客票的旅费证,自填开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持有该旅费证的旅客只能在该旅费证的有效期内,换开客票。
(五)超过有效期的客票或旅费证不能使用。
但是在规定期限以内,可以作为自愿退票办理退款。
第十条客票的使用
(一)客票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按照客票上列明的航路和座位等级用于从始发地点机场到达目的地点机场的运输,客票的每张乘机联只能按照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和日期适用于该乘机联指定的航段。
(二)客票的乘机联必须按照客票所列明的航程,从始发地点开始,顺序使用。
(三)旅客办理乘机手续,必须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
由中国民航将其中乘机航段的乘机联撕下收回。
第十一条中途分程
(一)旅客可以在客票有效期内,在政府规章和中国民航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许可的情况下,要求在航班的任何经停地点中途分程。
(二)中途分程,必须事先取得中国民航同意,并列明在客票内。
必要时,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交付中途分程费。
第十二条客票有效期的延长
(一)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旅行,其客票有效期将延长到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1.中国民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
2.中国民航取消航班经停地点中的旅客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和中途分程地点;
3.中国民航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
4.中国民航造成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衔接措失;
5.中国民航更换座位等级;
6.中国民航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
(二)持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的旅客,未能在客票有效期内开始旅行,是由于中国民航在该旅客要求定座时,未能提供该客票座位等级的航班座位,其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但是延长期以不超过七天为限。
此项规定,不适用于上述二种客票以外的其他客票。
(三)旅客开始旅行以后,经医生证明因病不能继续旅行时,其客票有效期可以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延长:
1.该客票可以延长到根据医生证明适宜旅行之日为止,或延长到该日以后中国民航能够按照该客票所列座位等级提供座位的第一个航班为止。
2.如果该客票系正常票价客票或与正常票价客票有效期相同的特种票价客票,而该客票未使用的乘
机联包括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中途分程地点时,该客票有效期延长的时间,以从医生证明适宜旅行之日起九十天为限,而对上述二种客票以外的其他客票,则以七天为限。
3.陪伴患病旅客同行的近亲属,其客票有效期可以与患病旅客的客票同样予以延长。
4.本款1、2、3项规定,不适用于经医生证明已经在客票有效期满之前适宜旅行的患病旅客所持的客票。
(四)旅客在旅途中死亡,陪伴其同行的近亲属的客票有效期,可以延长到办妥该旅客的死亡手续之日为止。
但是从该旅客死亡之日起最多不得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三条客票遗失
(一)旅客遗失客票或不能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其他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以及旅客联,只有在按照当时的票价规定另行购票以后,中国民航方予承运。
(二)旅客在遗失客票以后,如果能提供中国民航认为满意的证明,并填妥中国民航规定的补开客票申请书,声明同意赔偿由此可能造成中国民航的一切损失,中国民航可以按照规定手续补开客票,不另收费。
第四章票价和航路
第十四条票价的适用
(一)中国民航的票价只适用于从始发地点机场至目的地点机场之间的运输,不包括在机场地区内、机场与机场或机场与市区之间的地面运输。
地面运输费用的收取办法或是否收取费用,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
(二)适用票价指客票第一张乘机联所列明的开始运输之日的票价。
此项票价应为中国民航公布的票价或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票价。
(三)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公布的票价的使用应当优先于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同样座位等级、在同样两点之间,经同样航路的票价。
(四)如果两点之间没有公布的票价,应当按照中国民航规定的票价组成办法计算的票价办理。
(五)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外,国际航线与国内航线的航段联合组成的国际运输票价,应当按照国际航线航段的适用票价,与国内航线航段的适用票价,相加组成。
第十五条航路
(一)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任一方向的适用票价,只适用于该票价所适用的航路。
(二)如果同一票价可以适用于几条航路,旅客应当在客票填开以前指定航路。
如果旅客没有指定,中国民航可以决定航路。
第十六条票款的交付
(一)旅客没有付清应当交付的票款(包括各项费用和税款)或按照付款协议办妥付清票款手续,中国民航对于该旅客及其行李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
(二)票价和各项费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有关国家政府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可以接受的货币和付款方式交付。
(三)如果付款货币不是公布票价货币,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确定适用的兑换比率将公布票价货币折算成付款货币,交付票价和各项费用。
(四)当收取的票款与适用票价和各项费用不符或计算有错误时,应当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由旅客补付不足的票款或由中国民航退还多收的票款。
第五章改变航路
第十七条自愿改变航路
(一)根据旅客要求,改变客票(包括客票的乘机联、旅费证的换取服务联以及预付票款通知,以下在本章统称客票)的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不包括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承运人、座位等级、航班或有效期,称为自愿改变航路。
(二)中国民航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接受办理自愿改变航路:
1.中国民航是客票“出票日期及地点”栏内盖业务用章的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
2.中国民航是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段中自开始改变的地点起第一个续程航段指定的承运人;
3.中国民航是客票“原出票日期及地点”栏内列明的原出票承运人;
4.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中,从开始改变的地点起第一个续程航段没有指定的承运人;
5.中国民航已经得到第一个续程航段指定的承运人或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书面或电报的签转;
6.在客票未使用部分列明的航路中,有任何一个或几个航段指定的承运人是填开客票的出票承运人时,如果在旅客要求办理改变航路或航路开始改变的地点,该出票承运人设有自己的办事机构或其授权签转的总代理,中国民航已经得到上述任一地点的该出票承运人的办事机构或其授权签转的总代理书面或电报的签转。
(三)对于根据预付票款通知填开的客票,中国民航只接受填开该预付票款通知的承运人的签转。
(四)旅客要求改变航路,必须在旅客到达客票列明的目的地点以前提出,否则中国民航不予办理。
(五)改变以后的航路,应当适用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列明的运输开始之日所适用的票价和各项费用。
(六)旅客开始旅行以后,单程客票已经使用的航段,在改变航路中不得再作为构成来回程、环程或缺口程客票的组成部分。
来回程、环程或缺口程客票的折扣,只适用于从航路开始改变的地点起所构成的各该种类的客票。
(七)改变航路以后,应付的票价和各项费用与旅客已付的票价和各项费用的差额,应当由旅客向中
国民航补付短少的差额或由中国民航向旅客或原出票人退还多余的差额。
(八)改变航路以后填开的新客票的有效期与原客票所适用的有效期相同,从原客票第一张乘机联列明的运输开始之次日零时起计算。
第十八条非自愿改变航路
(一)由于中国民航取消旅客已经定妥座位的航班,或取消航班在旅客的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经停,或未能合理地按照班期飞行,或未能提供事先定妥的座位,造成旅客改变航路,称为非自愿改变航路。
(二)对于非自愿改变航路,中国民航应适当地照顾旅客的合理需要,采取下列办法,尽快为旅客安排续程运输或办理退款:
1.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中国民航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
2.改变原客票列明的航路,安排中国民航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或利用地面交通工具运输,将旅客运达目的地点或中途分程地点;
3.按照第三十七条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款。
按照本款第2项改变航路以后的票价、逾重行李费和其他服务费用,如果高于该客票未使用部分或有关航段的退款数额,中国民航将不向旅客补收短少的差额;如果低于该客票未使用部分或有关航段的退款数额,中国民航将把多余的差额,退还给旅客。
(三)对于已经定妥中国民航续程航班座位的旅客,如果由于交运承运人未能按照班期时刻飞行而造成的航班衔接错失,应当由交运承运人负责安排旅客续程运输,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载运限制
第十九条拒绝运输
中国民航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决定对任何旅客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要求中途下机)或取消已经定妥的座位:
(一)为了保证安全;
(二)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三)旅客因其行为、年龄、精神或健康情况,需要中国民航给予特殊照顾,或对其他旅客会造成不舒适或反感,或对其本人或其他旅客或财物可能造成任何危害或危险;
(四)旅客不遵守中国民航的规定,或不听从中国民航工作人员的安排和劝导。
第二十条不予载运
当飞机载重量或座位不足时,中国民航有权根据自己合理的判断,决定不予载运的任何旅客、行李或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有条件载运
无成人陪伴儿童、病残旅客、孕妇、盲人、聋人或犯人等特殊旅客,只有在符合中国民航规定的运输条件下,中国民航方予载运。
第二十二条载运限制的补偿
(一)根据第十九条规定被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要求中途下机)或取消已经定妥座位的任何旅客,中国民航给予该旅客的补偿,只限于按照第三十七条非自愿退票规定办理退款。
属于第十九条第(四)款的原因办理的退款,应当扣除规定的服务费用。
(二)根据第二十条不予载运的任何旅客,中国民航将设法安排第一个能够定妥座位的航班或签转给其他承运人的航班运输,或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2、3两项规定办理。
第七章班期时刻和航班变更
第二十三条班期时刻
(一)中国民航对于承运的旅客和行李,应尽可能按照公布的班期时刻进行运输。
但是在客票上列明的和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班期时刻,并不构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中国民航也不保证执行。
(二)中国民航可以不经事先通知改变班期时刻,改变或取消客票上列明的和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经停地点或更换原定航班的机型。
(三)中国民航不承担保证航班衔接的责任。
(四)对于班期时刻表或其他文件公布的班期时刻的疏漏和错误,以及中国民航的代理人或雇员对飞机的起飞、到达时间或航班情况所作的任何说明,中国民航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航班变更
(一)由于下列原因,中国民航可以不经事先通知,取消、中断、改变、延期或推迟航班飞行:1.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
2.为了保证飞行安全;
3.由于中国民航无法控制或不能预见的原因。
(二)如果发生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情况,中国民航除按照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外,不承担其他责任。
第八章行李
第二十五条一般规定
(一)中国民航承运的行李只限于符合第一条第(十八)款定义范围内的物品。
(二)交运行李应当由旅客交中国民航计重或计件,将件数、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并拴挂行李牌,在运输期间由中国民航照管。
(三)自理行李应当由旅客交中国民航计重或计件,将件数、重量填入客票及行李票,并拴挂自理行
李牌,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免费携带物品不需计重或计件,但应交中国民航拴挂免费携带物品牌,在运输期间由旅客自行照管。
(四)下列物品不得作为行李运输:
1.危险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可燃液体,压缩气体,腐蚀液体,易燃液体和固体,毒品,氧化剂,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放射性物质,有害或有刺激性物质以及可能损坏飞机结构或具有不适宜运输的内在特性又未经中国民航同意给予特别安排运输的物品。
2.火器、刀剑和其他类似物品(按照第二十九条第(八)款规定办理的除外)。
3.动物(按照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办理的除外)。
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法律、政府规章和命令规定禁止出境、入境或过境的物品。
5.中国民航认为包装、重量、体积或性质不适宜运输的物品。
(五)中国民航在收运以前或运输期间,如果发现行李中装有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不属于行李范围以内的或本条第(四)款规定不得作为行李运输的任何物品,可以拒绝运输或拒绝续程运输(包括中途停运)或作其他必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行李的检查
(一)中国民航为了运输安全或其他原因认为必要时,可以在旅客在场或不在场的情况下,对旅客的行李(包托免费携带物品)开启包装,进行检查。
如果旅客不接受检查,中国民航对该行李可以拒绝运输。
(二)中国民航为了运输安全或其他原因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旅客进行技术检查或人身检查。
如果旅客不接受检查或搜查,中国民航对该旅客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十七条免费行李
(一)计重免费行李额
每一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免费运输限额,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照成人票价购买一等客票的旅客,可以有30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2.按照成人票价购买经济/旅游客票的旅客,可以有20公斤的免费行李额。
3.按照成人票价百分之五十购买一等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儿童或婴儿,可以有与按照成人票价购买各该票价级别客票相同的免费行李额和本条第(六)款规定的免费携带物品。
4.按照成人票价百分之十购买一等或经济/旅游客票的婴儿,没有免费行李额。
(二)计件免费行李额
每一旅客的交运行李和自理行李的免费运输限额,除中国民航另有规定者外,按下列规定办理:1.按照成人票价购买一等客票或经济/旅游客票的旅客,可以免费交运二件行李,每件行李的体积和重量限额,按照中国民航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