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考政治考点梳理领域三法律教育主题七学法用法课时2特殊保护自我保护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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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家庭保护的内容 (1)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父母 及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 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2)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 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3)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 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 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 (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 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④保证人身安全和健康。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 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的人身安 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⑤工读学校的特殊保护。 工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 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工读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关心、爱护、 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3)意义:未成年人有很长时间是在学校度过的,学校的 教职工对未成年人的培养教育负有重大责任。保护涉及未 成年人的教育和发展、人身权利的维护、生命安全的保障 等方面。
2. 青少年应该如何远离危险,拒绝侵害? (1)树立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警惕,远离危险 环境,是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保障自己健康和安全的重要 措施。 (2)面对侵害,不要害怕,保持冷静,勇敢地向侵害者说 “不”!勇敢机智地拒绝侵害、反抗侵害。 如果你一味地 默默忍受,只能助长他们的气焰,导致自己无辜地受侵害。 3.学会求救和自救(2012.14B) (1)当我们遇到或者可能遇到比较严重的危险时,求救和自 救是我们必须掌握的生存手段。学会使用一些有效的手段和 方法很有必要。
7. 社会保护 (1)含义: 社会保护是指国家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青少
年合法权益的实现,同时社会各界和公民也负有保护青少年健 康成长的责任。
(2)内容:①在日常生活、疾病防治、劳动就业等方面保护未 成年人的安全与健康。保护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 ②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任何组 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隐匿、毁弃、非 法开拆未成年人的信件;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 岁的未成年人;④保护未成年人智力成果权和荣誉权;⑤公共 场所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社会帮教和妥善安置工作;⑤人民法院在处理继承案件、 离婚案件时,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受抚养权。
考点 6 自我保护
【考标链接】了解日常生活中自我保护的方法和技能,知 道未成年人获得法律帮助的方式和途径(运用) 1. 青少年应从哪些方面学会保护自己? (1)远离危险,拒绝侵害。 (2)学会求救和自救。 (3)善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一部分 中考考点梳理
领域三 法律教育
主题七 学法用法
课时2 特殊保护 自我保护
教材知识导航 考点梳理
考点5 特殊保护 【考标链接】 知道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了解家庭、 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的基本内容(理解) 1. 法律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原因 [2014.30(2)] (1)重要性:未成年人代表着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肩负 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重任。 (2)必要性: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都不成熟,辨别是非的能 力较弱,抵制诱惑能力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与违法犯罪行为 作斗争的意识还不够强,没有经济实力,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
⑥禁止有害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及侵蚀其思想的 行为。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不适宜其活动的场 所;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 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 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8. 司法保护(P83) (1)含义: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 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 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 (2)内容:①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 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实行有别于审理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制度。尊重违法 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根据不同年龄未成年人的犯罪情况, 采用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③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 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④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做 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
3. 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2013.26) 法律规定,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与司法保护是
保障未成年人各项合法权益的四条基本途径。 4. 家庭保护的含义和意义 (1)含义:家庭保护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进行的保护。这种保护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顾和思想上的教育 培养。 (2)意义:①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能使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来自家庭方面的侵害,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 的学习条件,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适宜的家庭环境;② 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基础,应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 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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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 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6. 学校保护 (1)含义: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 未成年人实施的保护。 (2)内容:①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②保护未成年人的受教 育权。如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 未成年学生;③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应当关心、爱 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 帮助,不得歧视;
(3)现实性:现实生活中,不尊重未成年人、侵犯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2. 国家制定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2012.1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为保护18岁以下未 成年人而专门制定的法律,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基 本法律。它规定了未成年人的权利: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财产所有权,财产继承权, 著作权,专利权,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国 家赔偿权,宗教信仰自由权,民俗风俗习惯自由权,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权,受教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