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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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引导推动公司全员及相关方人员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举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构建安全、环保全员共治格局。

依据安全。

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环保生产事故隐患是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缺陷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相关方。

公司所属各单位及相关方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二章职责及内容
第四条HSE部负责受理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的举报,举报人可直接到公司HSE部举报或通过HSE 部设立的举报信(邮)箱、电话、二维码等方式多渠道、多
方式受理公司全员及相关方人员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举报电话、电子邮件、微信二维码后附)。

第五条公司鼓励全员及公司相关方人员对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环保事故隐患,但经公司调查、情况属实的,依照本办法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六条财务部负责举报奖励的落实工作,负责举报受理奖励的发放;
第七条为便于核实情况和兑现奖励,提倡实名举报。

在实名举报时,举报人应向公司HSE部提供个人岗位、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

举报内容包括单位、地点、时间、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程度等并提供相关有效的照片、视频等证据;
第九条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虚报、谎报,更不得蓄意诬告、诽谤陷害被举报人,违者给予1000--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HSE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转办、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记录。

第十一条HSE部收到举报信息后,对举报的事故隐患限期3日内组织核查,对已查实的事故隐患要迅速督促隐患
存在单位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依据《公司HSE绩效考核办法》予以处罚,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未及时整改事故隐患,造成事故的发生,依据事故性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举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

(二)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原则上不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等信息。

(三)在调查核实结束后10日内,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

第三章考核
第十三条对实名举报下列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经核实后,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金额报公司HSE委员会审批后,公司内部人员奖励发放,由财务部发放至举报人工资账户,对相关方人员采取现金发放或以转账形式发放。

标准如下: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和一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未遂事故、事件有如下情形给予举报人1000元的奖励。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的、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的或不积极组织抢救或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2.未遂事故、事件发生后未及时汇报和采取有效措施的。

第十四条同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被多人多次举报且内容相同的,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

对2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五条下列举报或行为不适用于本办法的奖励规定:(一)已经受理或者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
(二)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HSE部门工作人员或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匿名举报。

第十六条依法依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个人资料、案情及接受奖励
等情况。

(二)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不得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

违反上述者依据《公司保密管理制度》视情节予以待岗、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纪检部门追究其责任,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公司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

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HSE部将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每季度向公司HSE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公司各车间、部门及相关方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举报奖励制度,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HSE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举报方式
举报电话:举报邮箱:举报微信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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