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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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3.15•【字号】鲁政发[1997]19号•【施行日期】1997.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7〕19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三月十五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和惩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除按《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外,均按照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处理。

第四条处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员,必须有3年以上交通管理实践,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颁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证章。

具体办法由省公安厅另行制定。

第五条县(市、区)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重特大交通事故时,应在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的刑事、行政处罚和损害赔偿提出处理意见,填制《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报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批。

发生特大交通事故或有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接到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向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

第六条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须预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费用,也可以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其中一方预付,结案时按责任承担。

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可以暂扣肇事车辆至事故处理结案或交足事故处理所需损害赔偿费用为止。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12•【字号】烟政办字〔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2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2日数字烟台2021行动方案为贯彻数字中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数字山东2021行动方案》,全面推进数字烟台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整体高效的数字政府(一)优化提升“互联网+政务服务”。

以群众眼中的“一件事”为标准,再造办事流程,打造100个“一链办理”事项。

以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保等领域的高频事项为重点,全年落实200项以上“秒批秒办”事项。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加强电子证照应用,推进跨省、跨市互认,开展“无证明城市”建设试点,持续打造“掌上办事之城”。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大数据局牵头)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市司法局牵头)开展“爱山东·烟台一手通”APP场景化、向导式改造,完成智能客服、老年关怀专版等建设改造项目。

(市大数据局牵头)(二)加快建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

完成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一期)建设,初步实现“一屏观全市、一网管全市”。

强化全市公共视频监控、数据资源和管理平台集约建设和统筹管理,全市重点区域和14个安全生产重点领域视频监控、数据资源和管理平台“应汇尽汇”。

(市大数据局、市应急局牵头,各重点领域安全生产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合)加快“挂图作战”“动能转换”可视化平台建设和应用,实现动态监管和即时监督。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9•【字号】烟政办发〔2014〕72号•【施行日期】2014.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14〕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加强和改进督促检查工作,推动上级和我市各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落实,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是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保障。

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打通工作落实“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力破“中梗阻”,关键在于督促检查。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促进科学决策、改进工作作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完成深化改革任务、落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和单位要从树立政府形象、维护政府权威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决策实施后检查落实情况,着力树立言必信、行必果的施政新风,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主体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是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的主体,主要负责人是抓督查、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确保上级政府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办公室要把督促检查作为一项重要职责,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当好政府决策的参谋助手,推动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6.19•【字号】烟政办发[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烟政办发〔2008〕6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关于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政府及有关部门是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管理主体,承担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

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政府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第六条政府的主要责任:(一)领导责任。

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02•【字号】烟政办发[2004]57号•【施行日期】200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04]5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六月二日关于在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按照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监局、工商总局和国务院法制办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和全国、全省两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由市发展计划委、经贸委、交通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工商局、物价局和市纠风办、法制办十部门共同参与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为确保本次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与原则(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为依据,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标本兼治,对全市货运车辆进行综合治理,坚决严厉打击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的道路运输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全市公路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15•【字号】鲁政办发〔2017〕9号•【施行日期】2017.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省编委对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

修订后的《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5日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厅字〔2014〕16号),设立山东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国家交通运输部下放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拟订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18•【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5号《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已经2018年2月24日省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龚正2018年3月18日山东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本行业、领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统称车辆所属单位)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章政府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部署、同时落实、同时考核;(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道路沿线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筹融资机制,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协调发展;(四)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落实治理措施和治理资金;(五)加强道路防御灾害性天气应对能力建设和应急、抢险救援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和义务;(七)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加强考核结果运用;(八)按照规定对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

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11.19•【字号】•【施行日期】1988.11.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山东省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促进运输生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由省、市(地)、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由公安机关主管。

沿主要公路干线的乡镇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凡有机动车辆的单位均应设专职或兼职车辆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凡通车公路都应设置标志,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应施划标线,并加强维护和管理。

新建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的标志、标线,由交通部门负责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

通车后的标志、标线由公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主要干线公路的积雪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清除。

第五条新建、改建大型建筑物和公共场所,须设置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

停车场(库)由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商得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准施工。

第六条机关、团体、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把交通法规列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学法守法的内容之一,并重点抓好驾驶员和骑车人的安全教育。

中、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计划地进行宣传报道。

第七条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实行岗区路段安全责任制,加强对事故多发路段的控制和治理。

拖拉机上路,一律按民用汽车管理办法由公安部门统一管理,由省公安厅和省农机局按公安部、农牧渔业部[1987]公(交、管)字第82号文件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严禁在道路上乱设卡、滥罚款。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5.05•【字号】烟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发〔2021〕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5月5日深化“放管服”改革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为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国家、省“放管服”系列文件要求,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推进简政放权,释放发展活力(一)全面深化简政放权。

1.除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等重大敏感事项外,坚持“以需定供”“按需放权”,深入推进“市县同权”改革。

积极承接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取消、下放和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权力事项。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2.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化管理。

编制“市县同权”改革中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明确清单内事项设定依据、实施机关、许可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申请材料、适用范围、有效期限等要素,加强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管委)3.编制公布市级层面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清单。

明确设定行政备案事项的权限,规范实施备案程序,严防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4.深入研究论证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分类实施取消或转变管理方式。

付某某、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某某、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

付某某、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道路)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2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审理法官】鲁晓辉杨金勇纪晓静【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付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付宁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当事人-个人】付宁【当事人-公司】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代理律师/律所】高云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高云峰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高云峰【代理律所】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付宁【被告】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本院观点】被不起诉人付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莱检公诉刑不诉(2015)3号不起诉决定,认定付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拘留扣押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自由裁量权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同日,莱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莱检刑建[2015]2号检察建议书,内容为:“莱阳市公安局:你局于2015年4月13日以莱公诉字[2015]00319号起诉意见书移送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付宁涉嫌交通肇事一案,经审查,付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我院决定对付宁作不起诉处理,并建议你局吊销付宁的驾驶证,请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7•【字号】鲁政发[2010]64号•【施行日期】2010.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预防和减少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近几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公路治安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实现了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连续8年双下降,为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应当清醒地看到,随着机动车、驾驶人和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大量增加,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

一是部分单位和群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安全发展的理念还不牢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尚不完善。

二是道路交通安全投入不足,一些地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力量还不适应。

三是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运输车辆存在“只挂靠、不管理”的现象,等等。

对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按照“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的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十二五”期间道路交通安全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推进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道路交通事故万车死亡率逐年下降,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营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力争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恶性道路交通事故,确保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08•【字号】烟政办字〔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8日烟台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6号)精神,加快交通强国“四好农村路”试点建设,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和通行能力,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通行条件和路域环境明显提升,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提供坚实交通保障。

全市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80%。

二、主要任务(一)健全管理养护体制。

1.市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明确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建立养护资金补助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监督各区市政府(管委)落实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推动路长制以及“县级指导、乡级负责、市场养护、环卫保洁”乡村道管护新机制实施,补齐乡村道管护短板;组织全市农村公路管护绩效管理工作。

(各区市政府、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2.各区市政府(管委)履行农村公路管护主体责任,制定相关部门、乡镇政府农村公路管护职责任务清单和职责边界清单,纳入政府(管委)工作目标;明确农村公路管护机构,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将养护资金、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1.11•【字号】烟政办字〔2023〕4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烟政办字〔2023〕4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月11日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规范细化城市停车设施使用和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交通环境,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及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停车设施,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设施、配建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路内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设施,是指根据规划单独建设,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

配建停车设施,是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临时停车设施,是指在城市道路外,利用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短期内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路内停车泊位,是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用交通标线、隔离设施划定的供车辆临时或者定时停放的场地。

第四条城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使用和管理应当在坚持《烟台市停车管理规定》确定的工作原则基础上,积极推行依法管理、有偿使用、共享共治的理念,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构建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城市停车系统。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设立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协调机制和专门机构,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统筹制定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正文:----------------------------------------------------------------------------------------------------------------------------------------------------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第一条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工作,促进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上发生的,依照一般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调查、确定,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确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是否起作用,做出事故成因的定性分析。

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属于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起作用;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起作用。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也应当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做出定性分析后,应当根据过错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做出事故责任的定量分析。

过错行为分为严重过错行为和一般过错行为。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大以及过错程度严重的,属于严重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大;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小以及过错程度一般的,属于一般过错行为,当事人承担的事故责任小。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烟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的通知烟政办发〔2024〕8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0日烟台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持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中共山东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法委发〔202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1.健全完善政府机构职能体系。

调整优化科学技术、数据管理、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机构职能,做好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加强职能运行监管评估,推动部门更好依法依单履职。

选取部分市政府部门开展政事权限清单制度试点,进一步厘顺政事管办关系。

(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司法局,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12月底前)2.深化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

开展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应用情况监督检查,推进行政许可事项标准化成果应用,实现同一事项在本地区各层级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区市;完成时限:12月底前)3.深化推进政务服务集成化办理。

聚焦高频关联办事需求,对国家、省定的“一件事”场景全量认领,逐个建立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双全双百”工程。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14•【字号】烟政办字〔2021〕46号•【施行日期】2021.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烟政办字〔2021〕4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我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经审核确认,现将《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清单将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及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区市要及时梳理公布本区域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清单,结合实际将更多的事项纳入本级清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管委)公布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科学编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规程,制定规范性告知承诺书文本,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并在各级政务办事场所、政务服务网和门户网站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要将告知承诺制事项按照实际工作需求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完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信用管理机制,将承诺人承诺信息及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

大数据部门要依托烟台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等加强数据共享,为告知承诺制事项提供共享技术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评估、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烟台市市级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14日附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烟政办发[2013]5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烟政办发〔2013〕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和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配合)(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运输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04•【字号】烟政办字〔2020〕62号•【施行日期】2020.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4日烟台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事件分级2组织指挥体系2.1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2.3现场指挥机构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3.1预防3.2预警3.3信息报告与通报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4.2响应措施4.3响应终止5后期处置5.1损害评估5.2调查处理5.3善后处置5.4保险6应急保障6.1队伍保障6.2资金保障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6.4应急车辆保障6.5通信保障6.6技术保障6.7应急资源的管理6.8宣传、培训与演练7附则7.1预案管理与修订7.2预案解释7.3预案实施时间1总则1.1编制目的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烟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烟政字〔2019〕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烟政字〔2019〕5号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烟政字〔2019〕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市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陈飞同志主持市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税、审计方面的工作。

王中同志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协助市长负责财税、审计工作,负责市政府机关、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管理、行政审批服务、统计、地方金融监管、政府职能转变、发展战略研究等方面的工作,负责统筹推进市级重点项目。

协助分管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分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驻北京和天津联络处、市政府驻上海和济南办事处)、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统计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职能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烟台银行、市融资担保公司、市再担保公司、政府相关投融资公司、市管企业。

协调市税务局,国家统计局烟台调查队,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烟台银保监分局,驻烟银行、保险、证券、资产管理公司。

联系市总工会、各民主党派。

张波同志负责教育、体育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教育局、市体育局。

协调驻烟高等院校。

联系市工商联、市文联、市社科联。

张代令同志负责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口岸、开放类和科技类园区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轻工联社、国际机场、工业商贸控股公司。

协调市烟草专卖局、烟台供电公司、华能烟台发电公司、丝绸公司、成品油销售企业、驻烟通信企业、驻烟科研院所。

道路交通责任分工指导意见

道路交通责任分工指导意见

道路交通责任分工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12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现就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实施道路安保与畅通工程,完善道路交通设施,强化法律法规宣传,落实部门责任,遏制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减少3—5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构建与谐交通秩序。

二、责任分工1.依法履行本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纳入本单位目标管理范畴,定期召开道路交通安全会议,分析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与责任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影响交通安全的困难与问题,每个镇、街道办事处与村居都要明确专人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2.负责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者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事件现场处置的组织协调与善后处理、保护稳固、信息公布等工作,完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者其他严重影响交通安全事件的工作预案。

3.大力实施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及时消除事故易发地段与危险路段的安全隐患,危窄桥改造达95%以上。

4.逐步完善公路中央隔离与路口安全设施,对双向六车道以上城市道路设置中央隔离护栏,未设置中间物理隔离设施的一级及其他双向四车道以上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整改率达到50%以上,正面相撞与路口事故同比下降。

5.根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gb5768-2009)要求,完善城市道路与农村公路的交通信号灯岗、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6.进一步加大畅通工程工作力度,研究制定治堵保畅措施,认真执行城市公共停车场设置规定与城市建设停车泊位配置规范,进一步解决城市停车难问题。

7.进一步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利用楼宇、公交车、长途客运车辆的媒体电视、道路电子显示屏播放交通安全宣传提示语、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利用中小学校、农村与社区宣传栏广泛宣传交通法规,积极倡导文明交通行为。

8.加强对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校车、农用车等重点车辆的监管,严格落实主管责任,充分利用gps监控系统强化对长途客运车、危化品运输车行驶速度监控与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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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
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烟政办发[2013]54号
【发布部门】烟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落实,防范事故发生,现就我市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
(一)规范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管理,对新设立运输企业,要严把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关。

强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客运企业实行规模化、公司化经营,积极培育集约化、网络化经营的货运龙头企业。

严禁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挂
靠经营。

推进道路运输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将诚信考核结果与客运线路招投标、运力投放以及保险费率、银行信贷等挂钩,不断完善企业安全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运输企业积极探索和完善安全统筹、行业互助等形式,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配合)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道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班组建设,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强化对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管理,持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投入,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

积极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严格企业考评定级,力争从事客运、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等运输的重点运输企业在2013年底前全部达标,其他道路运输企业在2015年前实现达标。

建立专业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客运、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评估制度,对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不达标的按规定取消其相应资质。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安监部门配合)
(三)严格长途客运安全管理。

3.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客运企业在申报新增客运班线时要提交班线途经道路的安全适应性评估报告,合理确定营运线路、车型和时段。

严格控制1000公里以上的跨省长途客运班线和夜间运行时间,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和驾驶人中途休息点。

对现有的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整顿,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停止运营。

客运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发车时间在凌晨2时前结束运输任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
4.客运车辆夜间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日间限速的80%,并严禁夜间通行达不到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

夜间遇大雪、暴雨、浓雾等影响安全视距的恶劣天气时,可以采取临时管理措施,暂停客运车辆运行。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四)严格执行长途客车停车休息制度。

5.客运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创造条件积极推行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实行接驳运输。

严格落实长途客运驾驶人停车换人、落地休息制度,确保客运驾驶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日间连续驾驶不超过4小时,夜间连续驾驶不超过2小时,每次停车休息时间不少于20分钟。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超时、超速驾驶的驾驶人及相关企业依法严格处罚。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安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配合)
(五)加强旅游包车安全管理。

6.根据运行里程按规定配备驾驶人,督导驾驶人按规定的时间标准驾驶和休息,发车前对车辆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等。

市、县两级运管机构要本着公开便民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逐步推行包车业务网上申请和办理制度,严禁发放空白旅游包车牌证。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
(六)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7.进一步规范具有行驶记录功能卫星定位装置的安装、使用行为,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落实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切实发挥好动态监管系统的作用。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8.旅游包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危险品运输车和校车应严格按规定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卧铺客车应同时安装车载视频装置,鼓励农村客运车辆安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

(交通运输、教育部门分别牵头,公安、安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配合)
9.道路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的动态监管,确保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工作正常、监控有效。

对不按规定使用或故意损坏卫星定位装置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和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安监部门配合)
二、进一步加强车辆和驾驶人管理
(七)加强和改进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

10.督促驾校严格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充分利用多媒体理论教学、教学磁板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强化驾驶理论、文明行车、安全和法制意识、模拟驾驶以及特殊条件下驾驶操作培训,规范使用统编教材、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提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八)严格驾驶人培训机构监管。

11.严格执行驾校发展规划,科学引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市场准入,核定驾校培训能力和招生数量。

严格教练员资格条件,加强教练员培训考试、继续教育和教学质量考核。

严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全面应用计算机计时培训管理系统,督促驾校落实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和学时。

严格驾校质量信誉考核,创建规范化驾校。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九)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

12.严格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校车驾驶人资格条件,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从业资格培训,全面实行计算机无纸化考试。

进一步规范经营性客货运输驾驶人诚信考核和继续教育,切实提高其职业综合素质。

(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负责)
13.推广应用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诚信记录与管理平台,建立与保险、信贷等挂钩的驾驶人守法信誉体系,实现驾驶人守法信誉与保险费率、金融信贷、从业就业等挂钩,切实增强驾驶人安全驾驶和守法意识。

(公安、交通运输、银监、保监等部门、单位负责) 14.建立重点机动车信息和重点机动车驾驶人从业信息、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共享机制,推广应用全省信息查询平台,设立驾驶人“黑名单”信息库。

(公安、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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