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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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明确验收各方责任,明确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的规定,保证验收全面、合法。

第二条适用于某某开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开发的所有项目的工程验收的管理和控制。

第二章施工过程阶段验收
第三条监理单位编制工程验收计划,并按计划执行各项验收工作。

第四条基础工程验收:基础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工程施工。

第五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接到验收申请后进行自检,合格后通知项目部进行分项及分部验收,项目部相关人员参加,所有混凝土的浇筑、土方回填、防水工程,项目部专业工程师必须跟踪旁站,监督到位。

第六条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承包商已经按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完成需验收的分项、分部、单位工程;
(二)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评资料完备:
a) 质量保证资料齐全、真实,并与工程进展同步;
b) 有关原材料、半成品试验和评定合格;
c) 施工形成的观测数据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d) 分项、分部工程自评资料齐全、评定结果符合要求。

(三)监理单位对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签署合格;
(四)分项工程验收由监理单位负责组织项目部参加。

第三章隐蔽工程和结构工程验收
第七条隐蔽工程:承包商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同时将隐蔽记录及自检资料交监理工程师审核。

隐蔽工程由承包商负责申报,监理单位负责验收,其中防水工程(屋面、厨卫、外墙、门窗塞缝)、室外管线工程,项目部负责验证监理单位的验收结果,所有隐蔽工程验收,项目部各标段项目负责人必须全部验收合格,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八条结构工程验收:在工程结构封顶后,五方验收前由项目部制定工程各分项验收计划。

在主体工程封顶后,施工总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及项目部递交结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审核,如认为主体工程已达到验收标准,则负责通知项目部组织规划设计部、成本管理部、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进行结构工程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组
织下一工序的施工。

如果验收不合格则由监理单位出通知承包商进行整改,监理单位及项目部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合格后进行复验。

第四章专项验收
第九条面积测绘与规划验收:
(一)主体工程外墙脚手架拆除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外部测绘机构进行竣工测量工作;
(二)当庭院园林及消防道路(路基)施工完成后,由规划设计部/项目部主办,配合市规划局的规划验收,并办理该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条市政工程验收:项目部负责要求市政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相关验收证书并办理开通手续:
(一)燃气、雨污水、上水、弱电、电力等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工程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初验;
(二)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相关政府机构到现场进行工程初验;
(三)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及监理督促工程承包商进行整改,监理单位负责验证,项目部参与验证,验收合格后,项目部组织五方验收;
(四)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项目部负责组织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相关政府机
构到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二条电梯工程验收: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通知项目部,项目部组织五方验收,合格后要求电梯工程承包商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一)由项目部完成电梯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要求强电完成送电,电缆竖井的二次结构完成,以便敷设桥架,屋顶电梯机房二次结构,包括门窗封闭完成,公共部位装修完成;
(二)电梯工程施工完毕后,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初验;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初验;
(四)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监理单位督促电梯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五)初验合格,由项目部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竣工验收。

质量技术监督局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电梯工程竣工验收;
(六)验收合格,由项目部督促电梯工程承包商负责办理《电梯(扶梯)验收结果通知单》;
(七)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合格后,项目部组织监理对电梯装修部分进行验收并填写《分项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三条消防工程验收: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通知项目部,项
目部组织五方验收,合格后向政府部门申报验收及取得《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一)项目部完成消防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消防水池蓄水;消防泵运行正常;屋面完工;各层公共部位和疏散楼梯完工(包括楼梯扶手);所有防火门和闭门器安装完成;安全出口疏散指示安装完成;各层疏散通道清理干净;安全栏杆扶手等全部完工;进出楼通道完工并清理干净;外檐完工并清理干净;楼外消防环路畅通;楼外消防设施完成并有明显标识;地下室清理完毕,强电送电,各楼层门窗封闭;防火门、防火卷帘完成,风道、电梯门收口,公共部位栏杆、楼梯扶手安装到位,室外消火栓和水泵接合器完成,防火分区的防火封堵和风道收口完成;
(二)消防工程及消防道路施工完毕后,项目部向政府部门消防部门申请初验;
(三)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消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四)消防初验合格后,由项目部向消防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五)经消防部门审核,认为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消防工程竣工验收;
(六)验收合格,办理《消防工程验收合格意见书》。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验收:由承包商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通知项目部,项目部组织五方验收,合格后向政府部门(市、区两级机构)
申报验收及取得《人防工程验收证书》。

(一)人防工程施工完毕后,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对本项目人防工程进行自验收,如自检合格,则由人防工程承包商人防办申请初验;
(二)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项目部督促人防工程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进行整改,并负责验证;
(三)初验合格后,由人防工程承包商申请竣工验收,人防办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验收标准,则安排时间到现场进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四)验收合格,由项目部办理《人防工程验收证书》,办理时必须提供该项目的竣工面积测量报告,供核对面积用。

第十五条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和水质化验检测(项目部组织,监理跟踪落实)》
(一)项目部组织室内空气环境检测取得相关报告
(二)组织水质化验检测取得相关报告。

第十六条其他专项工程验收(项目部组织,监理跟踪落实)。

(一)其他专项工程施工完毕后,专项工程承包商应向监理单位申请初验;
(二)专项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初验标准,则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质检站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初验;
(三)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监理单位督促专项工程承包商进行整改,与专项工程监理单位共同验证;
(四)专项工程监理单位经审核,确认现场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项目部负责组织承包商、专项工程监理单位、专项工程设计单位、专项工程质监单位到现场进行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专项工程监督及质量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档案验收
(一)工程主体施工完毕后,项目部负责通知各承包商、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竣工资料收集并组织相关专业组自检,监理单位初检验收合格后报项目部验收,自检及各环节验收需有记录,避免缺项漏项;
(二)监理单位在对竣工资料验收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
(三)项目部负责验证并向市城建档案馆申请竣工资料初验收;
(四)资料验收完毕,由城建档案馆在《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专项验收申报、审查记录表》中签署意见,用于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第五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由监理单位初验合格后,项目部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规划、水、电梯、人防、消防、空气环境、无障碍设施等专项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的进场试验报告。

第十九条施工总承包商向监理单位申请竣工初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报项目部,项目部组织竣工初验,项目部、勘察、设计公司和施工承包商参加初验。

验收中的整改意见,由施工总承包商及相关承包商负责整改,项目部负责验证。

第二十条初验整改完成后,由承包商监理申请竣工验收,项目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按照公司制定统一验收表格进行逐项检查。

第二十二条在完成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取得相应证明文件后,由项目部负责到建委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

同时,项目部组织开展物业移交验收。

第二十三条所有资料按验收意见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并且相关专项验收证明书都已取得后,由项目部负责办理资料移交,取得合格证后办理《建设工程验收档案移交书》。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竣工验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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