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范文(2篇)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范文
第一章总则
为了保障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促进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和实现,制定本《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化工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目标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目标是评估企业主体对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保证安全生产目标的达成。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科学。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1.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3.健全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4.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5.加强与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沟通和合作;
6.其他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二)安全设施设备指标
1.安全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2.安全设施设备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3.安全设施设备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4.安全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和维护记录完整;
5.其他安全设施设备指标。

(三)安全生产培训指标
1.制定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落实;
2.工作人员接受安全生产培训的频率和时长符合要求;
3.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和方法符合要求;
4.安全生产培训记录完整;
5.其他安全生产培训指标。

(四)事故预防指标
1.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
2.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频率和时长符合要求;
3.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记录完整;
4.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开展事故预防工作;
5.其他事故预防指标。

(五)应急管理指标
1.制定并落实应急管理制度;
2.组织应急演练的频率符合要求;
3.应急演练计划和演练方案合理;
4.应急演练记录完整;
5.配备应急救援队伍或与相关单位协作;
6.其他应急管理指标。

第四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方法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定量评价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用评分制,评分范围为100分,根据评分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定性评价指标根据企业主体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生产培训、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由考核组织人员综合考核评定。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程序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依据实际情况,由企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二条定期进行内部考核,由内部考核组织人员对企业主体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三条外部考核,由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考核机构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指标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四条根据内部和外部考核的评估报告,对企业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等级。

第六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处理与公示
第一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按照评分等级进行处理,优秀企业给予奖励,良好企业予以表扬,合格企业要求整改,不合格企业追究责任。

第二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应及时公示于企业内网和相关媒体。

第七章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监督与评估
第一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条第三方考核机构应定期评估自身的考核工作,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报告。

第八章违纪违法行为与处罚
第一条对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条违反本细则的企业,将取消其参与其他安全生产活动的资格。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行政主管部门所有。

第二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以上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供参考。

具体实施时,请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范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规范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

第三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目的是激励化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并通过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的公告,推动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持续改进。

第四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定期考核为年度考核,不定期考核根据需要进行。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宣传、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管理与应急预案、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等。

第六条考核结果将按照一定比例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案评审、安全生产资质申报、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奖惩等事项中。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一节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与职责考核
第六条化工企业应成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该机构应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由企业领导担任组长,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生产、技术、维修、供应等部门的负责人。

第八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培训与宣传,组织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等。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对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和岗位职责进行考核时,应综合考察其是否健全、运行是否有效,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到位等。

第十一条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的成立情况、组成情况、主要职责;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设置、人员配备、职责范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培训情况、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等。

第二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与规章制度考核
第十二条化工企业应制定适合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规范化工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人员防护制度、设备设施维护制度、操作程序制度、应急预案制度等。

第十五条考核指标包括: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编制情况、修订情况、实施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执行情况、违规处罚情况等。

第三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宣传考核
第十六条化工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七条安全教育培训应包括入职培训、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以及定期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宣传应利用多种渠道,如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板等,向员工传达安全生产知识及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第十九条考核指标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编制情况、落实情况;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安全宣传的形式、内容;教育培训效果的评估等。

第四节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考核
第二十条化工企业应定期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事故隐患排查应覆盖化工生产全过程和设备设施,包括工艺流程、装置设备、仓储物资等。

第二十二条事故隐患排查应制定相应的排查计划,明确责任人,评估隐患的风险等级,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验证。

第二十三条考核指标包括:事故隐患排查计划的编制情况、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整改时间;事故隐患隐患整改效果的检查验收情况等。

第五节应急管理与应急预案考核
第二十四条化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对化工事故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应包括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应急人员和应急演练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应急预案应包括事故预防、事故应急处置、事故事后处理等内容,应根据风险评估及企业特点进行定期修订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考核指标包括:应急管理体系的完善程度、运行情况;应急设施的设置和维护情况;应急人员的配置与培训情况;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情况;应急演练的效果等。

第六节日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
第二十八条化工企业应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二十九条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应包括定期安全会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事故案例分析等内容。

第三十条考核指标包括:日常安全会议的召开情况、记录情况;安全检查的频率、内容;隐患整改的情况、整改时限;事故案例分析的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通过以上五个方面的考核,对化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全面评估,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节考核结果的公告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考核结果将按照一定比例体现在企业的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方案评审、安全生产资质申报、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奖惩等事项中。

第三十三条考核结果将向化工企业公布,并进行通报,以激励企业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改进。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的公布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如在企业内部公示、在化工安全生产网站上公示等。

第三十五条考核结果的利用应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对于不同等级的化工企业,采取不同的考核措施和支持政策。

第四节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为保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工作的公正、客观,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应由相关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以现场检查、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八条对于存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不真实、不合理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惩处。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应及时反馈问题和意见,并督促化工企业进行整改。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二条对本细则中未涉及的内容,可参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考核。

第四十三条化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考核细则的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有。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解释和更新。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