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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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要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升,根据**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对象为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评估原则:
(一)坚持以评促建。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效发挥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动学校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显著提高,促进教育教学质量全面提升。

(二)注重过程评价。

学校常规管理评估采取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注重评价管理过程性、纪实性,不以查看台账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杜绝迎检突击准备台账的行为,推动学校加强日常工作管理。

(S)坚持循序渐进。

评估标准逐年提升,评价导向由基础性、短期性、结果性向发展性、长期性、过程性转变,不断提高学校常规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学校步
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四)市县分级负责。

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采取“属地管
理、县级评估”,高中阶段学校采取“市县共建、市级评估”的方式。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市直属幼儿园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纳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评估范围;负责对属地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高中阶段学校常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负责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第二章评估内容
第四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内容以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学校常规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教育质量评价指南为主要依据。

如在执行过程中上级部门对文件有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文件并相应调整完善评估指标体系。

第五条幼儿园常规管理评估体系按照《壮族自治区幼儿园保育教育常规管理暂行办法》《幼儿园工作规程(修订)》《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常规管理规定(修订)》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

第七条普通高中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南》及《壮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校常规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评估体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
理规程》所规定的内容设置评估指标。

第九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采取“一学年一制定”的方式,每年7月底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学年度各学段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系。

第三章评估程序
第十条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每学年开展一次,按照校级自评、市县评估、市级考评的程序进行。

(一)过程评价。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教育云平台开设学校常规管理专栏,下设党建、德育、学生管理、教师发展等栏目。

每学年评估期间,各学校每月将本校围绕学校常规管理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的过程性工作亮点,取得的经验、做法上传到教育云平台或以信息专报形式上报相应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月初对上个月各学校上传的信息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作为各学校推进常规管理的过程性评价依据。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或联合部门开展的督导检查、专项检查等工作通报、红黑榜是学校常规管理过程评价数据采集的重要依据。

(二)校级自评。

每年4月底前,各学校对照年度评估指标体系对上学年度逐项开展自查自评,经责任督学审核后,将自评情况报相应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S)市县评估。

每年5月底前,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组织评估专家组对学校进行评估。

评估结束后,将学校评估得分、评估结果通过电视台、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学
校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把属地学校评估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市级考评。

每年6月底前,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采取市县统筹、县际交叉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进行考评,每个县(市、区)抽查幼儿园、小学、初中各不少于3所进行复核。

对抽查的学校,复核认可率为60%以下、60%—79%.80%—89%.90%—94%、95%以上,分别认定该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常规管理组织工作为“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良好”“优秀”等级别。

第十一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建立评估专家资源库,成立若干个评估专家工作组,分级开展评估工作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学校常规管理市县评估采用听取汇报、查阅材
料、实地查看、现场听课、随机访谈、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学校常规管理达标升级评估分数以千分制量化,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不达标四个等次,950分及以上为优秀、900—949分为达标、800—899分为基本达标、79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对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或达标等次的学校,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授予“常规管理优秀学
校”“常规管理达标学校”牌匾。

对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不达标的学校在地方门户网站等媒体通报,并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为1年;如下一学年度评估结果依然为不达标的,由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主要领导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开展“常规管理示范学校”评选活动,组织学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等次的学校参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被市级考评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学校一律不得参评。

第十六条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7月开展“学校常规管理组织先进单位”评选活动,被市级考评为“合格”以上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参评,按照30%的比例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进行评估时,如学校评估等次低于上学年度评估等次的,给予该学校黄牌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整改结束后再复评,复评等次依然低于上学年度评估等次的,取消上学年度获得的常规管理相应牌匾、示范学校称号。

第十八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学校常规管理创建和评估工作情况,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年度教育综合督导的评估范围。

对学校常规管理工作组织不力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向其属地党委、政府
提出人事调整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学校对评估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行立改,15个工作日内形成整改方案上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工作专班对辖区学校的整改工作进行指导,保证整改实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小学教学点、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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