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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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9.09.22
•【分类】其他
正文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酉阳土家族苗族自
治县自治条例》的说明
——2009年9月22日在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张世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自治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酉阳是以土家族、苗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1983年4月4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当年11月11日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依法正式成立。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成立20多年来,制定《自治条例》一直是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和各族人民的强烈愿望。
一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自治县加快发展。
酉阳是集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自治县、山区大县、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份,由于历史和自然等原因,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
因此,把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力地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就显得十分重要。
二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自治条例》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促进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为民族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三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可以促进民族团结。
我县境内有土家族、苗族、汉族、黎族、侗族、壮族、彝族等30多个民族,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84.6%。
《自治条例》对如何处理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作出了规定,可以更好地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和睦相处,实现共同繁荣进步。
四是制定和实施《自治条例》有利于保护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文化的健康发展。
同时,自重庆直辖以来,我们的立法环境也不断改善,制定《自治条例》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
一是国家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进一步完善。
2001年2月,全国人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修正;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7年7月,《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也正式颁布施行。
这一系列法律
法规的出台,解答了我县此前在立法工作中遇到的大部分疑问,为我们制定《自治条例》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二是国家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
从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县各族人民不断感受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全新体验。
免费义务教育、农村医疗保险、社会养老保险以及市委几次渝东南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场办公会等,充分体现了中、市两级对广大农村和民族地区的高度关注,也为我县制定《自治条例》拓宽了视野,提供了鲜活的政策实例。
三是我县在此前的立法工作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从1983年自治县成立开始,我县就开始着手探索《自治条例》立法工作,并于1999年完成了《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第五稿,为此次立法起草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开创了有益的思路。
四是本市秀山、石柱的自治条例相继出台,也为我们所借用和借鉴。
二、我县起草《自治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我们制定《自治条例》总的指导思想是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建设“平安酉阳、法治酉阳、诚信酉阳、生态酉阳、和谐酉阳、魅力酉阳”为目标,以用好、用足、用活自治权为重点,力争通过制定《自治条例》,加快我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步伐,促进各民族人民共同团结进步,共同繁荣发展。
为了使这一指导思想贯穿制定《自治条例》的全过程,我们始终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一)立足县情,突出特色。
《自治条例》坚持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文化传承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民族文化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各民族之间的关系。
力求符合
本县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解决好本县的实际问题,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二)在保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自治”。
我们在制定《自治条例》过程中,始终注意处理好整体与局部的关系和自治县与上级国家机关的关系,既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又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的遵守和执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
《自治条例》在兼顾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同时,把合理利用地方优势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作为重点。
在经济发展方面我们把重点放在发掘自治县内部潜力,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基础上,同时也对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进行了整合,最大限度地争取照顾。
三、我县《自治条例》的立法工作过程
2007年3月,我县组建了《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班子,启动了新一轮《自治条例》立法工作。
一是开门立法,深入调研。
从2007年6月开始,我们分县内县外两条线开展了认真的调研。
摸清了我县县情,为立法起草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广泛借鉴了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先进经验,找准了立法工作突破口。
二是民主立法,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自治条例》立法工作启动以来,我县先后组织了乡镇和部门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代表、离退休老干部及社会各界代表人士座谈会47次,并在《酉阳报》上全文登载《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到书面反馈意见1273件(次),电话反馈意见170多人(次)。
三是注重沟通,加强与市级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
2008年7月县人民政府就部分涉及到自治权界定及利益分配的条款向市级相关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27份,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县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与市级对口部门的衔接协调工作,得到市级相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有益指导,使《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得以逐步完善。
对于仍有分歧的极少数条款,我们再次将修改后的条文呈送并主动赴渝与相关部门协商,消除分歧,达成了共识。
四是上下联动,主动积极争取市人大和市民宗委的指导。
在起草过程中,县人大常委会、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带队多次到市人大、市民宗委作了专题汇报,并与市国税局、地税局等市级部门进行了多次座谈协调。
市人大法制委、民宗侨外委、法工委、市民宗委也多次莅临我县进行指导。
经过多次协商、反复修改,在充分了解上级国家机关相关政策、全面掌握县情、认真学习毗邻地区立法经验和消化吸收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自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自治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协专题协商会、县人大常委会、县委常委会都分别对《自治条例》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自治条例(送审稿)》。
五是党委重视,顺利通过市委审批。
我县《自治条例(送审稿)》于2008年12月由县委报送市委审批。
市委及时批转市政府协调。
2009年3月,市政府就条例相关内容再次征求了市级部门意见,并于2009年5月11日召开了第38次常务会议。
市委于2009年6月9日作出了《关于原则同意<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送审稿)>的批复》(渝委办[2009]89号)。
2009年6月15日,县委批转到县人大党组。
之后,我们再次征求了市人大相关委室的意见。
根据市委的批复和市人大相关委室的修改意见,我们再次对我县《自治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完善。
2009年6月29日,县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对我县《自治条例(送审稿)》再次进行了审议,决定提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7月9日,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以250名代表参会、250票赞成的高票审议通过了《自治条例》。
四、《自治条例》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我县《自治条例》包括八章六十三条。
第一章总则,共11条。
阐明了《自治条例》立法依据、适用范围、自治机关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共8条。
规定了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性质、组成及相互关系。
第三章经济建设,共16条。
本章结合国家宏观经济布局和地方特色资源对我县经济建设方针进行了规定;整合了多年来在我县行之有效的工作经验以及中市两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照顾政策。
第四章财政金融,共9条。
主要规定了自治县财政金融体制和税收管理,并对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照顾作了归类表述。
第五章社会事业,共12条。
对规划、管理和发展民族社会事业进行全面的规定,着重规定了民族教育、科技服务、医疗卫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的内容。
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共2条。
主要对少数民族地方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作了规定,既体现了党对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视,也考虑到各民族平等的原则。
第七章民族关系,共3条。
明确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规定了维护散居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
第八章附则,共2条。
规定了《自治条例》的施行和解释权限。
五、部分条款说明
在《自治条例》63条中,第一章、第二章规定的内容在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文规定,其他各章一些条款在秀山、石柱的自治条例中也有相同或相似的规定,这里仅对部分重点和特色条款作如下说明:
一是规定了自治县大力发展特色工业和新兴工业,建设工业园区,优化工业布局,转变发展方式,加速新型工业化进程。
依托资源优势,重点发展水能开发、矿产冶炼、制药、建材和农产品深加工等产业;自治县发展民族贸易,扶持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和传统手工业生产,享受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自治县财政设立并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按少数民族人口、农民人均纯收入、人均财力、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和上年度资金使用效益等因素给予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照顾。
二是规定了所有企业在自治县境内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在自治县缴纳,税法和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在自治县境内的电力生产企业,利用自治县的土地资源和进行移民搬迁,在外地生产经营产生的税收和收取的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费,按照税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缴纳;自治县征收的税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全额纳入自治县财政收入。
三是规定了自治机关合理分享境内兴建的大中型水库提取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人工商品林育林基
金、采矿权使用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集中绿化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水资源费、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价款、排污费上缴中央财政以外的部分、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中央分成以外的部分,专项用于自治县相关事业建设。
四是规定了自治机关对自治县的土地、水域、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由地方开发利用的自然资源,在不违背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由自治机关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五是规定了自治县境内干线公路和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持的照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在自治县安排基础设施等建设项目的照顾,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免除配套资金;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和城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并倾斜项目建设资金的照顾;自治县享受上级以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及其他方式逐步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照顾,同时享受市级国家机关在分配各项专项资金时给予倾斜的照顾;自治县享受上级财政支持自治县财政保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基础教育经费支出的照顾;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社会事业项目和资金,对自治县的教育、科技、文化、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专项扶持;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高中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特别的照顾等。
六是规定了自治县实施国家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使财政收入和群众生产生活受到影响时,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相应补助;自治机关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税收需要减免的,根据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免;自治县在执行国家和市减免税收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上级政府在测算转移支付时作为因素予以照顾;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财政减收的,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市
调整工资、津补贴等政策,造成财政支出增加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等。
七是规定自治县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加强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突出自然风光、民族风情,抓好生态旅游、民俗旅游、红色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自治县依托桃花源、乌江画廊、龙潭、龚滩古镇、酉水河民俗风情带、历史遗址和摆手舞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做大做强旅游产业;自治机关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旅游资源开发建设。
八是规定了自治机关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优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吸引外来人才、留住本地人才参与自治县各项事业建设,并对其家属和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
自治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引进紧缺人才,培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奖励;鼓励和支持教师在职学习或者有计划地离职学习,努力提高教师素质。
对长期在边远乡(镇)村工作的教师,在晋级、评优等方面给予照顾;尊重和优待少数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自治县对连续任职两届及以上,工作优秀,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或者因公致残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村(居)委员会主要干部,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九是规定了自治县加强对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发展具有时代精神和民族特色的文化艺术;自治县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乡土教育课程,传承民族文化。
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本民族优良传统的自由,支持各民族改革不良风俗习惯。
并把自治县成立纪念日即每年11月11日定为土家摆手节,全县放假1天。
《自治条例》连同以上说明,请一并审议。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