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疾病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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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为加强学校公共卫生管理,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提高学校疾病防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上报范围
1. 学校内师生员工发生的传染病病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艾滋病、乙肝、
结核病、麻疹、风疹、流行性感冒、手足口病、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登革热、疟疾等。
2. 学校内发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3. 学校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学校内发生的重大疾病疫情。
三、上报流程
1. 疾病发现:学校师生员工或教职工发现传染病病例或其他重大疾病疫情时,应
及时向学校卫生室报告。
2. 卫生室核实:学校卫生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对病例进行核实,确认病例是否
符合上报范围。
3. 报告学校:卫生室核实后,应及时将病例信息报告给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
4. 上报相关部门: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将病例信息上报
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5. 隔离治疗:对确诊的传染病病例,学校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隔离治疗,并采取
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上报要求
1. 及时性:学校及相关部门在接到病例报告后,应立即采取行动,确保病例信息
得到及时上报。
2. 准确性:上报的病例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谎报、缓报。
3. 完整性:上报的病例信息应包括病例的基本信息、诊断结果、治疗情况、防控
措施等。
4. 保密性:对病例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无关人员。
五、责任追究
1. 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本制度的实施。
2. 学校卫生室负责病例的核实、报告工作。
3. 相关部门负责病例的上报工作。
4. 对违反本制度,未按规定上报病例信息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疫情防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我校将进一步加强重大疾病上报工作,提高疾病防控能力,为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