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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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第一篇: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社会团体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区别
坆瑰埖de葬禮 10级被浏览1641次 20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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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与社会团体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社会团体可以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能举办社会团体;
2.社会团体可以设立分支机构,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4、社会团体是由公民自愿组成的会员制组织,其组织结构具有松散性,活动具有不定期性,与社会团体相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组织,其活动特点是连续的、经常的,其组织结构具有实体性;
5、社会团体必须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有一类具有法人资格,其余两类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篇:成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条件
一、成立登记
(一)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均不能申请成立社会团体。
(二)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申请筹备: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筹建社会团体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2、申请成立登记: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符合社会团体成立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要求社团提交以下备案材料:社会团体机构印章备案表、社会团体帐号备案表、社会团体举办实体备案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筹备申请书;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表1,编号:1201);
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4、活动资金的验资报告;
5、办公场所使用面积、期限和所在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6、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表2,编号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样式起草);
8、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申请社会团体成立登记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表3,编号:1203);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表4,编号:1204);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社会团体章程;
5、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表5,编号:1215);
6、社会团体办事机构登记表(表6,编号1207);
7、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花名册(包括名称、地址、电话)。
(五)有哪些情形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登记管理机关即不能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会团体”或“相似社会团体”,再成立势必造成业务交叉、过多过滥,乃至不良的国际影响。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获准恢复的人,可以成为某个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享有结社权。
4、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弄虚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证明欺骗登记管理机关。
5、国家有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有禁止性规定。
(六)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规范的社会团体名称,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
有与其相悖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习俗以及与现实国情不符的内容。
具体地说,确定社会团体名称必须考虑以下四点:
1、明确行政区域,全国性社会团体名称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字样,应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
2、反映业务范围,与社会规范提法一致。
3、标识社会团体性质,为区别于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基金会、商会等。
4、不使用已被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
第三篇:关于做好2017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17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临
民函〔2018〕18号)
2018-02-28 10:00 审核人:
各县区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临港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两新”组织工委、民政局,临沂蒙山旅游度假区党群工作部、社会事务管理局,各市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及《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
2017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017
的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通过检查,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年检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在市县两级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
2017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均应接受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检查。
相关工作按照登记管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认定为慈善组织的,按照《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基金会2017报告和检查工作的通知》(临民函〔2018〕14号)有关规定提交年报材料。
三、年检内容和重点
年检内容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自身建设情况、党的建设情况、业务活动情况、财务制度情况、人员管理情况等,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情况。
(二)登记、备案、核准事项履行相关手续情况。
(三)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是否具备专职工作人员、固定的住所、独立银行账户、法定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等设立时的基本条件;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是否按照章程规定履行职权;规章制度是否健全;社会团体是否按有关规定要求和内部章程如期换届;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否按照规定设立和开展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的前置许可证等。
(四)开展业务活动情况。
包括落实工作计划情况,社会团体落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山东省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的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以及乱评比、乱收费等情况。
(五)财务状况和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包括是否存在未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独立核算情形;资金来源及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特别是有无抽逃注册资金(开办资金、原始基金)或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等违法情形等。
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情况,以及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执行《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259号)情况。
(六)负责人和从业人员情况。
包括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是否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社会团体是否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相关人员在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兼职(任职)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办字〔2014〕45号)和《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临组发〔2014〕23号)等文件精神,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并履行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落实劳动用工制度等。
(七)作用发挥情况。
包括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积极开展工作的情况;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中发挥作用的情况;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扶贫攻坚、东西扶贫协作和对口支援、援疆、援藏等方面的情况;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情况、民办非企业单位塑造品牌与服务社会活动等。
(八)党建工作情况。
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情况。
已建立党组织的,要报送党建工作总结(包括党组织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教育管理、活动开展、作用发挥等情况)。
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尚未建立的,要说明未建原因。
暂不符合建立党组织的,是否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及建立群团组织等。
四、年检时间
市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5月31日。
逾期未报送年检材料的,视为未参加年检。
五、方法步骤
18位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单位名称全称(如临沂市**协会),初始密码为1。
登录后,点击“管理”,在左侧栏目中分别点击“年检(报告)”“党建年检”,逐项填写
2017
《社会团体检查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年检材料”。
(二)网上预审。
市民政局受理网上年检材料,对填报信息进行预审,内容符合要求的,发送确认回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登录系统查看预审结果。
预审通过后,按要求及时报送纸质材料。
(三)报送纸质材料。
1.市管社会团体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社会团体检查报告书》(一式2份)、《2017财务审计报告》(一式
1份)、《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2017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2.市管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以下纸质材料:《2017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报告书》(一式审计报告》(一式
12份)、《2017财务
份)、前置许可证原件(如需前置许可)、《社会组织党建情况年报表》(一式1份)、2017工作总结和党组织开展活动等材料(各一式1份)。
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纸质材料按要求报送市民政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7〕5号)文件精神,除直接登记及已完成脱钩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年检材料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公益性社会团体拟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出具财务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2017 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名,或具备三年以上(含三年)
从事基金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审计工作经验,且注册会计师人数在300
10人以上,上一审计业务收入在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中选择。
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按照中国会计师协会印发《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的要求出具。
(四)出具年检结论。
市民政局受理年检纸质材料后出具年检结论。
各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年检结论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持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到市民政局加盖检查结论印鉴。
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的,不再出具年检结论。
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网上填报信息应与纸质材料内容一致。
填报内容不准确的,市民政局不予受理。
市民政局将按照《临沂市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年检期间在官方网站实时推送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检查结果,并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工作,抽调执法人员对部分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实地检查,并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进行财务抽查和审计,不断健全和完善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确保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化运作。
六、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一)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17
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重大活动及时报备,按时参加检查的,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
2.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和重大事项备案手续的;
3.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章程规定换届,或换届未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的;
7.办理变更登记、备案、核准、报批手续时弄虚作假的;
8.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9.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10.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11.在2017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中弄虚作假的;
14.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或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等财务管理问题的;
1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资产的;
16.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7.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18.违反规定开展或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19.行业协会商会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兼任职务的,有关人员未在规定时限内辞去兼任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务和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内兼职未按要求进行调整,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负责人备案手续的;
20.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1.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通报或约谈的;
22.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3.行业协会商会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的。
24.无正当理由,符合组建党组织条件而未建党组织的。
2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的行为。
七、年检结论运用
(一)连续2年年检合格,且组织机构健全、内部治理完善、服务作用发挥好、社会影响力高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等级评估获得买服务资格。
(二)对年检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市民政局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其中,对格的,给予警告;对
13A级以上等级的可以申报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
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年未开展活动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两年年检不合格的,予以撤销登记。
对受到行政处罚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将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要求,通过临沂市民政局门户网站和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示。
(三)对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存在多次失信或者严重失信造成严重后果,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或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将纳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项目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
八、其他需要一并通知的事项
(一)市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时完成与行政机关脱钩任务,并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事项变更手续。
行业协会商会因自身原因未按时完成脱钩任务的,年检不合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作出了调整,省、市相关规定也将对应调整。
拟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市管社会组织,可对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文件要求进行自查,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于年检结论作出后及时提出申请。
相关通
知将在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发布。
(三)深入开展市管社会组织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市管社会组织应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自查无问题的零报告,相关通知可在市民政局网站-通知公告(2018年1月5日发布)中查看。
(四)党建年检是社会组织年检的重要内容,市管社会组织在填报年检报告时,务必一并填报。
达到组建条件的市管社会组织因自身原因造成应建未建党组织的,该社会组织年检结论不能确定为合格。
(五)市管社会组织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大精神,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独有优势,积极参与助力扶贫攻坚和全面开展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工作,为经济社会改革发展贡献应有的力量。
开展相关活动的计划方案要提前向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报备,活动实施情况和宣传报道情况及时报告。
(六)市管社会组织请到市民政局网站扫描首页右侧二维码关注“临沂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管理号”和“临沂市社会组织创新孵化园公众号”。
市管社会组织联系人要相对固定,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政务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539-*******)。
九、有关要求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是登记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和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本手段。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顺利开展提供有力保障。
要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
对年检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市民政局将对各县区年检工作进行检查,加大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年检工作任务。
各县区“两新”组织工委和民政部门要密切协作,健全完善党建与管理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切实了解和掌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员数量、活动开展、支部建设等情况,认真检查、及时督导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全面开展。
各县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
确定年检范围、检查重点,扎实组织开展工作。
各县区的年检工作总结于
2017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
2018年10月31日前报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各县区的年检工作情况将作为县级民政工作综合评估的重要指标。
市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及联系方式:1.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市民政局511
室,地址:北城新区北京路
号,咨询电话:************;
2.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年检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中共临沂市委“两新”组织工委
临沂市民政局 2018年2月28日
第四篇:民办非企业单位验资
(1)被审验单位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及批准檔;(2)被审验单位出资者签署的与出资有关的协议、章程;(3)出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4)被审验单位确认的货币出资清单、实物出资清单、无形资产出资清单、与净资产折合实收资本出资相关的资产和负债清单、开办资金实收情况明细表;(5)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6)全体出资者(或董事会)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檔、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7)被审验单位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8)银行开户文件、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9)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财产移交与验收证明,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10)非货币财产出资有关的批准文件;(11)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等作价依据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12)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檔,包括房地产证、车辆行驶证、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专有技术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著作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红线图等;(13)出资者对其出资责任,以及提供数据的真实、完整及出资财产未设定担保等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