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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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培训)和公需科目考试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布部门】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7.29
【实施日期】2009.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
段培训)和公需科目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力度,提高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9年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和公需科目统一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洪人字[2009]80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研究,决定开展2009年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阶段培训)及公需科目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1、需参加聘任和办理续聘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副高聘任
为正高和正高续聘的需参加省卫生厅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未参加人事部门规定的公需科目和专业课程考试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验证为准,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三年,计算机应用能力培训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五年),应参加该课程培训考试。
二、培训科目
公需科目、专业科目、计算机应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