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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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民
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1
【案件字号】(2020)浙01民终964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夏文杰魏之薏梁琦
【审理法官】夏文杰魏之薏梁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
【当事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
【当事人-个人】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
【当事人-公司】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贾熙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汪好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贾熙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汪好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贾熙明汪好朋
【代理律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
【本院观点】东阳楼庭公司通过金融平台与出借人(张琬琬等15人)达成借款合意,且案涉100万款项已打到东阳楼庭公司账户。

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出借人有权对外转让案涉债权,并授权橙天公司视情况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东阳楼庭公司,东阳楼庭公司同意出借人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东阳楼庭公司,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合同约定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原审判决第5页中的“20189”系笔误,应为“2018”,本院予以纠正,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还查明:张琬琬等15人于2020年2月线下签署了《授权委托书》,认可橙天金融网站以电子文本形式制成的一系列《借款协议》、《债权转让协议》的有效性。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东阳楼庭公司通过金融平台与出借人(张琬琬等15人)达成借款合意,且案涉100万款项已打到东阳楼庭公司账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且生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东阳楼庭公司以案涉《借款协议》上的章为橙天公司掌握,借款账户亦系橙天公司开设为由,主张其与出借人并未形成借贷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后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维士帆公司,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均
已收到橙天公司发送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抗辩称橙天公司无权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而出借人并未向其发送债权转让通知,故债权转让对其不发生效力。

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协议》明确约定,出借人有权对外转让案涉债权,并授权橙天公司视情况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东阳楼庭公司,东阳楼庭公司同意出借人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东阳楼庭公司,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

上诉人的该抗辩明显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出借人将债权转让给被上诉人并未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一审判决依据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质押合同》的约定及保证人已收到债权转让通知的事实,认定债权转让已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发生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现东阳楼庭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维士帆公司要求东阳楼庭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金兰兰自愿提供动产质押,合法有效,维士帆公司对该质押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另,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抗辩称本案涉及虚假诉讼并已报案。

经一审法院调查,该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

故原审被告的该抗辩不成立。

综上,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上诉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17:27:5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2日,债权人或受托人(甲方:橙天公司),保证人(乙方: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认可各债务人(借款人)根据橙天公司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借款协议即主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系上述主合同的从合同,甲方作为主合同中出借人的委托,有权代表出借人签署本合同;各债务人(借款人)中包括东阳市南马方美电子
商务商行(注:后更名为东阳楼庭公司);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中列明的各债务人自2018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通过橙天金融网站借款形成的债权;保证最高限额为600万元,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

2018年7月12日,质权人或受托人(甲方:橙天公司),出质人(乙方:金兰兰)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认可各债务人(借款人)根据橙天公司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借款协议即主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系上述主合同的从合同,甲方作为主合同中出借人的委托,有权代表出借人签署本合同;各债务人(借款人)中包括东阳市南马方美电子商务商行(注:后更名为被告东阳楼庭公司);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中列明的各债务人自2018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通过橙天金融网站借款形成的债权;担保最高限额为600万元,金兰兰自愿提供动产红木家具(附6质押物出入库清单)作为质物设定质押。

质押物出入库清单上的质物载明:1、沙发(交趾黄檀)、规格10件、数量5套;2、桌子(交趾黄檀)、数量1张;3、沙发(微凹黄檀)、规格18件、数量1套;4、桌子(微凹黄檀)、规格15件、数量1套;5、顶箱柜(大果紫檀、红豆衫)、数量3对;6、沙发(微凹黄檀)、规格15件、数量1套;7、顶箱柜(交趾黄檀)、数量3对。

2019年1月17日,甲方出借人(张琬琬等15人)、借款人乙方(东阳楼庭公司)、平台服务商丙方(橙天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丙方为提供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甲乙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授权有关方在橙天金融站进行借款申请等方式确认签署协议,各方通过上述方式接受本协议且当丙方审核通过时协议立即成立;本协议成立时,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出借款项由甲方在第三方机构的电子账户划转到乙方在第三方机构的电子账户,授权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出借款项、利息等相关费用在各方的电子账户进行划转;甲方有权对外转让涉案债权,并授权丙方可以视情况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若东阳楼庭公司逾期还款的应以逾期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逾期天数≤30日)或者24%(逾期天
数>30日)计付逾期罚息并承担各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当日,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借人将100万元款项划转至东阳楼庭公司的账户。

2019年7月18日,维士帆公司在向张琬琬等债权人支付了债权受让价款后,由橙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快递向借款人东阳楼庭公司以及涉案各保证人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等各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函称涉案债权已转让给了维士帆公司,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履行还款与担保义务。

东阳楼庭公司以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正常收悉。

但此后至今,均未予归还。

审理中,维士帆公司称东阳楼庭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尚欠借期内利息14301.37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东阳楼庭公司通过金融平台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了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维士帆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已发生效力。

现东阳楼庭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维士帆公司要求东阳楼庭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承担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金兰兰自愿提供动产质押,合法有效,维士帆公司对该质押物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东阳楼庭公司提供的金彪云被虚假诉讼的报案回执,经查,该报案后经公安机关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立案。

东阳楼庭公司提供的民事裁定书,不能证明与本案有关联性,故对其关于本案涉嫌经济犯罪的主张,不予采纳。

其余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可作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14301.37元、逾期罚息15000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此后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律师费50555元;二、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有权以金
兰兰提供的红木家具质押物(具体详见质押物出入库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三、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20元,由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共同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未向法院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维士帆公司的一审诉请。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上诉人债权转让的基础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就不存在借款关系。

上诉人印章,系杭州橙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公司)私刻,并非法占有。

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据以生成电子合同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中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印章非上诉人盖印。

上诉人也从未收到过借款。

二、金彪云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维士帆公司涉嫌虚假诉讼,该案尚在复核阶段,尚未有最终认定结果。

三、维士帆公司并未提交其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且橙天公司无权代表出借人寄送债权转让的通知。

四、据了解,实际的借贷关系是,橙天公司向名义出借人借款,所以橙天公司全部归还了出借人的借款,如不归还,将对橙天公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立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综上,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浙01民终9645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南马镇下安恬村桥头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楼方美。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熙明,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某某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郑依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好朋,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街道陶村>
法定代表人:金彪云。

原审被告: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江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金彪云。

原审被告:金彪云。

原审被告:陈仙春。

原审被告:张德明。

原审被告:金兰兰。

审理经过上诉人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楼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杭州维士帆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士帆公司)、原审被告东阳市明清居红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清居公司)、浙江某某盈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盈公司)、金彪云、
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6民初8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东阳楼庭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维士帆公司的一审诉请。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债权转让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关系,上诉人债权转让的基础不存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也就不存在借款关系。

上诉人印章,系杭州橙天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橙天公司)私刻,并非法占有。

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款合同中据以生成电子合同印章的授权委托书中东阳市楼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印章非上诉人盖印。

上诉人也从未收到过借款。

二、金彪云向东阳市公安局报案,控告维士帆公司涉嫌虚假诉讼,该案尚在复核阶段,尚未有最终认定结果。

三、维士帆公司并未提交其与所谓的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且橙天公司无权代表出借人寄送债权转让的通知。

四、据了解,实际的借贷关系是,橙天公司向名义出借人借款,所以橙天公司全部归还了出借人的借款,如不归还,将对橙天公司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经营立案处理。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出借人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应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维士帆公司辩称:一、上诉人关于其印章系橙天公司私刻并非法占有的主张不成立。

1.未经东阳楼庭公司授权,橙天公司不可能私刻其他公司公章。

2.东阳楼庭公司在借款前已经开立了单位基本账户,必然存在公章。

3.东阳楼庭公司以相同理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已被法院驳回。

二、上诉人认为金彪云控告维士帆公司虚假诉讼的案件在复核中,尚未有最终认定结果的主张不成立。

1.公安机关认定维士帆公司不存在违法行为,没有任何一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故本案与刑事无关。

2.目前所有维士帆公司与金彪云的案件均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与刑事无关。

三、上诉人认为维士帆公司并未提交债权转让协议,且橙天公司无权代
表出借人寄送债权转让通知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借款合同》第3.1.6条、3.2.2条之约定,全体出借人可将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并授权橙天公司可以视情况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上诉人。

该债权转让的合议是根据《借款合同》之约定在橙天公司的平台上达成的,此后各债权人也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橙天公司将债权转让给维士帆公司。

四、上诉人主张实际系橙天公司向出借人借款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根据宜宾银行出具的银行流水单,上诉人收到了100万元借款本金,故上诉人称自己未收到借款系恶意捏造事实。

综上,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述称:我公司抵押了8000万的家具给陈路平,当时说好利率是一分一。

后陈路平成立了网络店橙天公司。

所有我们签的合同都是空白的合同,所有公章都是陈路平方盖的,都是虚假的。

原审被告张德明述称:全部的合同都是虚假的,电子签章也没有签过。

张德明没有担保责任。

原审被告金兰兰未发表意见。

被上诉人维士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东阳楼庭公司向维士帆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借款利息14301.37元、逾期罚息15215元(逾期罚息暂计至2019年8月16日,此后以未还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东阳楼庭公司承担维士帆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50555元;3.维士帆公司对金兰兰提供的红木家具(质物)依法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7月12日,债权人或受托人(甲方:橙天公司),保证人(乙方: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认可各债务人(借款人)根据橙天公司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借款协议即主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系上述主合同的从合同,
甲方作为主合同中出借人的委托,有权代表出借人签署本合同;各债务人(借款人)中包括东阳市南马方美电子商务商行(注:后更名为东阳楼庭公司);被保证的主债权为本合同中列明的各债务人自2018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通过橙天金融网站借款形成的债权;保证最高限额为600万元,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两年。

2018年7月12日,质权人或受托人(甲方:橙天公司),出质人(乙方:金兰兰)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一份,约定:甲乙双方认可各债务人(借款人)根据橙天公司网站平台操作形成的一系列借款协议即主合同,乙方确认本合同系上述主合同的从合同,甲方作为主合同中出借人的委托,有权代表出借人签署本合同;各债务人(借款人)中包括东阳市南马方美电子商务商行(注:后更名为被告东阳楼庭公司);被担保的主债权为本合同中列明的各债务人自20189年7月12日至2019年9月12日通过橙天金融网站借款形成的债权;担保最高限额为600万元,金兰兰自愿提供动产红木家具(附6质押物出入库清单)作为质物设定质押。

质押物出入库清单上的质物载明:1、沙发(交趾黄檀)、规格10件、数量5套;2、桌子(交趾黄檀)、数量1张;3、沙发(微凹黄檀)、规格18件、数量1套;4、桌子(微凹黄檀)、规格15件、数量1套;5、顶箱柜(大果紫檀、红豆衫)、数量3对;6、沙发(微凹黄檀)、规格15件、数量1套;7、顶箱柜(交趾黄檀)、数量3对。

2019年1月17日,甲方出借人(张琬琬等15人)、借款人乙方(东阳楼庭公司)、平台服务商丙方(橙天公司)签订了《借款协议》一份,约定:丙方为提供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甲乙双方有意成立借贷关系,各方同意并确认,各方授权有关方在橙天金融站进行借款申请等方式确认签署协议,各方通过上述方式接受本协议且当丙方审核通过时协议立即成立;本协议成立时,甲乙双方授权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出借款项由甲方在第三方机构的电子账户划转到乙方在第三方机构的电子账户,授权丙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将出借款项、利息等相关费用在各方的电子账户进行划转;甲方有权对外转让涉案债权,并
授权丙方可以视情况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乙方,乙方同意甲方转让债权无需另行通知乙方,不得以未接到债权转让通知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向甲方借款本金1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月17日至2019年7月17日,借款年利率为9%,还款方式为每月付息、到期结清本息;若东阳楼庭公司逾期还款的,应以逾期借款本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逾期天数≤30日)或者24%(逾期天数>30日)计付逾期罚息,并承担各出借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合同签订后当日,通过第三方机构,出借人将100万元款项划转至东阳楼庭公司的账户。

2019年7月18日,维士帆公司在向张琬琬等债权人支付了债权受让价款后,由橙天公司以书面形式通过邮件快递向借款人东阳楼庭公司以及涉案各保证人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等各发送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函称涉案债权已转让给了维士帆公司,并要求借款人、保证人履行还款与担保义务。

东阳楼庭公司以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正常收悉。

但此后至今,均未予归还。

审理中,维士帆公司称东阳楼庭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利息,尚欠借期内利息14301.37元。

另查明,维士帆公司聘请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支付代理费用50555元。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银行凭证、代理合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东阳楼庭公司通过金融平台借款,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后出借了交付了款项,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

后债权人将债权转让给维士帆公司,并通知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和保证人已发生效力。

现东阳楼庭公司至今未能按约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维士帆公司要求东阳楼庭公司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律师费及明清居公司、华盈公司、金彪云、陈仙春、张德明、金兰兰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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