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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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调整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合伙制公司的事业合伙人。
第二章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合伙人的权利
合伙人有下列权利:
1. 参与公司的管理、决策和监督;
2. 在公司中分配权益份额,并按照公司约定享有分配的权益收益;
3. 查阅公司的账簿、报表、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4. 加入或退出合伙制公司;
5. 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权利。
第四条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有下列义务:
1. 遵守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
2. 平等互利、忠诚义务;
3. 按照约定出资;
4. 守信用;
5. 维护合伙制公司的联合利益;
6. 定期检查公司经营状况;
7. 其他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章分配问题
第五条分配原则
合伙制公司利润或财产的分配原则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分配方式
合伙制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方式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
第七条分配时间
合伙制公司的利润或财产的分配时间应当与合伙协议一致。
第四章退出与转让
第八条合伙人的退出
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退出,必须经过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合伙人的转让
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转让其权益份额,必须经过合伙协议规定的程序。
第十条主动退出的后果
合伙人主动退出合伙制公司的,不得要求退还已出资额。
第五章纠纷
第十一条纠纷解决方式
合伙制公司事业合伙人之间发生纠纷,应当通过协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合伙协议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争议解决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应当依法诉讼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解释权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合伙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