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教职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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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规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教职人员,包括教师、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教职人员全面发展。
第二章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教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1. 依法享有工资、福利待遇;
2.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决策等活动;
3. 受到公正评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接受继续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教职人员承担以下义务:
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2. 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3. 积极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4. 维护学校声誉,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章岗位职责
第六条教师岗位职责:
1. 遵守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教育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2. 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学习、活动,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 严格考试、考核制度,评定学生成绩;
4. 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第七条行政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2. 协助校长处理学校日常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3. 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4.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后勤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确保教育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2. 负责学校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3. 协助学校开展后勤保障改革,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4. 完成学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九条学校定期对教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教育教学水平。
第十条学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教职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师德考核、业务考核等。
第十一条教职人员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奖惩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校对表现突出的教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学校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质量不高的教职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四条教职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学校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