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明朝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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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是指本人死后子孙后代 接替,继续充军直到断子绝孙,才能执行完毕。 充军适用的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 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 都以充军发落。 (4)评价 《明史·刑法志》评论说:“明制充军之律严, 犯者亦最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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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惩办官吏的廷杖制度 (1)含义 明朝皇帝处罚大臣的一种特殊刑罚。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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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评价 如此以极其残忍的刑责羞辱朝臣的做法,
在中国历史上前所未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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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明代的匠户制度 沿袭了元代的匠户制度,将人户分为民、
军、匠三等。其中匠籍全为手工业者,军 籍中也有不少在各都司卫所管辖的军器局 中服役者,称为军匠。 1、特点: ①匠户的职业世袭,不得脱籍改业。 ②匠户没有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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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即锦衣卫,原来是皇帝亲军“上十卫” 中最亲信的一卫,主要职责是掌管皇帝出 入仪仗和警卫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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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卫并非国家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在皇 帝的纵容之下,由权倾一时的大宦官如刘 瑾、魏忠贤等操纵,用来迫害异己、制造 白色恐怖的工具。
明从来没有规定过厂卫的职责,但是厂卫 特务从事侦缉、审判等等,涉足司法活动 的各个环节,实际权力远在三法司和其他 中央机关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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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军刑的广泛运用 (1)含义 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它是强制
犯人到边远地区屯种或充实军伍的刑罚, 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2)背景 宋、元时已经存在。明初由于边境卫所需 要充实士兵,于是将罪人发遣充军,后来 逐渐成为经常适用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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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体适用 刑期分终身和永远两种,终身是指本人毕生充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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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朝审 朝审是对已决在押囚犯的会官审理,是古代录囚
制度的延续和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1459)创制。每年霜降之后,
由三法司会同公、侯、伯、驸马、内阁学士、六 部尚书、侍郎、五军都督等众多官员,在承天门 外会审在押待决囚犯。有吏部尚书主持,囚犯喊 冤,或认为案件可疑或可矜,应再加详审的,奏 请皇帝裁决。 这种三法司与公、侯、伯等爵高位重者在每年霜 降后共同审理大案重囚的“朝审”制,是清代秋 审和朝审制度的发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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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
(1)厂卫从事侦缉、监视活动,无论官 民公私的大小事务都在特务的监视范围之 内。它所派出的密探“番子”、“缇骑” 遍布全国,无孔不入,得到情报后,即可 “片纸朝入”,直接送入宫中,而且有权 “突人执讯之”,任意榜掠拷打,丝毫不 受法律约束。在这种极端恐怖之下,百姓 官员人人自危,不敢多口。
中并无廷杖的规定,但从朱元璋开始,经 常于殿廷之上,由太监监刑、锦衣卫行刑, 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笞杖。轻者血肉模 糊,重者立毙杖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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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体适用
正德十四年,因谏武宗南巡,一次廷杖大臣一百四十六 人,打死十五人。嘉靖三年因争大礼,廷杖大臣一百三 十四人,杖死十七人。
行刑的校尉都是经过专门训练的。训练的办法是,先用 皮革包装扎成两个假人,一个里面装上砖块,另一个外 面裹一层纸。用御杖打装砖块的假人,看上去下手很轻 但打开皮革一看,里面的砖块已全部破碎;打包纸的假 人时,看上去下手很重、便连纸也打不破,练到这种程 度,他才能被选中为执行御杖的打手。这样,在行刑时 就可以随心所欲,如果想把人打死,就用打包砖块人的 方法;如果想照顾谁,就用打包纸人的方法。不知底细 的旁观者,根本看不出一点儿破绽。
外勾结,首创“奸党罪”,是在明朝重典 治世的立法思想指导下而设立的,没有具 体的标准和明确的危害结果。 设立奸党罪的目的在于强化封建中央君主 集权,防止臣下篡权变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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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奸党罪的表现 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运用计谋使犯人逃脱死刑
处罚、听凭长官旨意任意增减犯人刑罪、朋比结 党、扰乱朝政等等。 (3)评价 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加强了君主专制。 但这种犯罪具有刑法上的不确定性,很容易成为 封建统治者随意杀戮功臣宿将的任意性规范。促 使皇帝疏远朝臣,崇信宦官,为明朝中后期的宦 官专政提供了条件。 明代政府屡兴大狱,肆意杀戮朝廷重臣与封疆大 吏,大多是基于重惩奸党罪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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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评价: ①便于统治者征调各类工匠,促进了手工
业经济的繁荣。 ②导致匠户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受到严
重束缚。 到了清代,持续了4个半世纪的匠户制度
正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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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法制度
1、明代的会审制度
明朝审判制度较前朝有较大发展,突出表现在创 设了一套会官审录制度,即对疑难、重大案件以 及死刑复核案件进行会官复审。
第13章 明朝法律
主要内容
一、社会背景 二、法律思想 三、立法活动 四、法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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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背景
朱元璋 出生对法制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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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思想——明初
(一)乱世用重典 (二)立法并用 (三)重视法制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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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活动
(一)《大明律》 1、制定历程 2、指导思想 3、法制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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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大审 大审是一种定期由皇帝委派太监会同三法
司官员录囚的制度。 开始于明英宗正统年间,到宪宗成化十七
年(1481年)成为定例,每五年举行一次。 这是明朝独有的审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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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热审 热审,就是每年暑天小满后十余日,由太
监和三法司审理囚犯,一般轻罪决罚后立 即释放,徒流罪减等发落,重囚可疑及枷 号者则请旨定夺。 这种制度创制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年), 主要是由于天气炎热,需要疏通监狱以宽 待罪囚。
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三司会审
凡遇有重大、疑难案件,均由三法司长官刑部 尚书、大理寺卿和都御史共同审理,称“三司会 审”,最后由皇帝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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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九卿会审 圆审,对于特别重大案件,或经反复审判
而人犯仍然翻异不服的案件,则由皇帝令 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五 部尚书和通政使等九卿会审,称为“圆 审”,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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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卫直接参与司法审判 官府会审狱案和锦衣卫北镇抚司考讯重囚,
厂卫都要派人监视,称为“听记”。 厂卫还可随时到各官府、各城门访缉、查
讯称为“坐记”。 除此而外,明代还形成了宦官审讯录囚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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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厂卫自设特别法庭,任意刑讯。 假造证据、严刑逼供之事屡见不鲜。甚至
是皇帝交办的诏狱也由宦官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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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大诰》 1、背景 2、内容、精神、特点 3、修订及废止 4、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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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明会典》 背景 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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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内容
(一)刑事法律 1、“重其所重,轻其所轻”的刑罚原则 重—— 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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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奸党罪”——明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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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明朝的会官审录制度,有利于皇帝对司法
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有利于避免或纠正 冤假错案,因此被统治者作为实行“仁政” 的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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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厂卫对明朝司法的操纵
厂卫干预司法活动,是明朝司法制度的一 个重要特点,也是极端君主专制在法律制 度上的表现。
厂,指东厂、西厂和内行厂,是由太监组 成的特务机关,专管“缉访谋逆、妖言、 大奸恶”等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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