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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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教委高[2014]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8.04
【实施日期】2014.08.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高〔2014〕39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医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研函〔2010〕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制定了《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
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4日附件
上海市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条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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