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
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不断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及《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是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并结合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综合结论。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年度总体评价和安全文明工地评审及项目负责人、项目监理负责人资质年审、晋级、评先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及民用建筑工程必须依照本办法进行安全生产评价。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由各市或县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建设厅委托河南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对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二章评价程序和内容
第七条全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分为阶段性评价和综合评价。
阶段性评价包括基础施工阶段评价、结构施工阶段评价和装饰施工阶段评价;综合评价为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最终评价。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工作采取自查自评和审查评定的方式进行。
自查自评工作由施工单位负责;阶段性审查评定由监理单位负责;阶段性评价审查备案和综合审查评定由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负责。
限额以下无工程监理单位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阶段性审查评定。
各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对阶段性评价情况实施监督并进行抽查(具体抽查比例由各地自行规定)。
凡发现评价结果与施
工现场实际不符时,可不予备案,并要求重新组织评价。
第九条各项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基础施工阶段评价
建设工程基础施工时,由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体系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等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基础施工阶段)》,报项目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评价表一周内进行审查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备案。
(二)结构施工阶段评价
当建筑物施工到二至四层时,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结构施工阶段)》,报项目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评价表一周内进行审查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备案。
高层建筑每完成十层增加评定一次。
单层建筑物以及构筑物的结构施工阶段评价时间由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要求或项目进展情况
确定。
(三)装饰施工阶段评价
当工程进行到装饰装修施工阶段,在外脚手架拆除前,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表(装饰施工阶段)》,报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
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接到评价表一周内进行审查评价,并将评价情况报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审查备案。
(四)综合评价
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建设、监理(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施工单位总结整个施工阶段安全生产情况,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综合评定表》,同历次安全评价和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有关资料(包括行业各类安全大检查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检查及创建安全文明工地等情况)报当地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在接到资料10日内,组织评价小组,综合该工程项目历次安全评价意见、安全事故记录、行业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做出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结论。
第十条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进行阶段性评价时,可根据当地市或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
权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的要求或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需要,适当增加评价次数。
第十一条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在做出阶段性评价结论时,除评定等级外,还应对该阶段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概括性评述,指出主要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对现场审查评价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实行100分制,各阶段评价和综合评价结论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各阶段评价按下列计分划分等级:
(一)80分以上(含80分)为优良;
(二)70分以上(含70分)为合格;
(三)70分以下或必评阶段漏评的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以各阶段评价平均分作为综合评价得分,结合项目施工期间安全事故、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最终确定工程项目综合评价结果。
(一)综合评价优良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均为合格或优良,其中优良有两次以上(含两次);
4、认真组织开展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活动,在行业安全大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二)综合评价合格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及其以上;
2、施工期间未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
3、各阶段评价结论中不合格数不超过一次;
4、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没有受到严重警告、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
(三)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综合评价为不合格:
1、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下的;
2、施工期间发生四级及其以上安全事故的;
3、各阶段评价结论中不合格数在两次以上(含两次)的;
4、在行业安全大检查中受到责令停工或通报批评的;
5、严重违反强制性标准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及标准、规范,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6、在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日常监督检查中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停工处罚的;
7、隐瞒事故不报的;
8、被责令停工或责令整改的工程,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不按要求整改的;
9、拒绝或不配合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的。
第四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建立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上报制度。
各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已竣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向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一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上报;各省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部门)汇总后报省建设安全监督总站备案。
第十六条综合评价为优良的工程项目应给予通报表彰,施工企业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安全管理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监理单位对项目监理负责人和主要监理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各阶段评价和综合评价为优良等级的,作为评选安全文明工地、优秀项目负责人、优秀项目监理负责人的基本条件。
第十七条综合评价为不合格的工程项目,按照《河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吊销其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取消其参加各类评先资格;同时取消其项目监理负责人参加各类评先资格。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其它法律、法规有相应奖惩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评价工作要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不
得弄虚作假,凡违反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行政处罚。
发现监理单位(或建筑安全中介服务机构)不认真履行职责,阶段性评价与施工现场情况严重不符的,将给予单位和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罚。
第二十条对安全评价有异议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