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穗国房字[199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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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关于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的通知
(穗国房字[1995]79号)
各区、县级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局属各单位:
为适应我市房地产业不断发展,土地出让、转让、房地产交易以及与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需要,鼓励并扶持社会上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具有社会服务功能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一定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业务,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引导和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土地评估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就扶持和加强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鼓励并扶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

凡具备三名以上经国家、省、市土地和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有十万元以上注册资金,有固定服务场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的单位及个人,均可依法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各区、县级市的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创造条件,尽快成立隶属于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适应本系统房地产评估业务的需要。

鼓励金融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房地产研究机构组建房地产评估机构。

允许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各种所有制的形式组建,外商投资的房地产评估企业可按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和房地产评估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组建。

二、实行统一管理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评估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房地产评估机构,并着重通过实行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实施行业管理。

成立房地产评估机构,需先办理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

房地产评估机构分为甲、乙、丙三级,广州市房地产估价所和四个县级市可各组建一家甲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甲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3人以上,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5人以上;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资格人员2人以上,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3人以上;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人员3人以上。

三、严格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评估结果审核确认制度。

凡涉及应由国家垄断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包括行政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和企业改制中的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资产评估;因国家建设拆迁需要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者赔偿的房地产;司法机关依法罚没或者拍卖的房地产等,统一由所属地的甲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报所属地的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确认。

凡涉及缴纳国家税费的房地产评估,包括买卖、产权交换的房地产;赠与的房地产评估等,必须由乙级以上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由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结果,应送所属的甲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审核确认。

丙级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从事不涉及国家税费征收的房地产调换、继承、分割、合并、抵押、投入保险、合营、股份经营等房地产评估业务。

若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其评审结果可送甲、乙级评估机构审核确认。

四、加强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的管理。

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房地产评估人员,由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认定并颁发资格证书。

除了建设部、人事部、国家土地管理局,省建委、省国土厅和省人事厅,我局和市人事局外,其他部门无权认定房地产评估人员资格。

房地产评估人员必须参加一个评估机构,才可从事评估业务。

房地产评估业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与当事人签订委托评估合同。

房地产评估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签订评估合同。

五、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合理收费,依法从业。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的规定从业,违者将依法查处。

我市房地产评估业务收费标准,按市物价管理部门已批复的规定试行。

如评估结果需报送审核单位确认的,审核单位可按评估收费额的20%收取评估费。

广州市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
1995年5月31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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