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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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见习单位的见习管理,提高见习生的综合素质,保障见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见习生。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见习生,是指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本单位从事实习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见习生的选拔与录用
第四条见习生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发布见习生招聘信息,明确见习岗位、人数、要求等;
2. 符合条件的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和相关材料;
3. 单位组织面试,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评定;
4. 单位确定见习生名单,并签订见习协议。
第五条见习生的录用条件:
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3. 符合见习岗位的专业要求;
4.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见习工作。
第三章见习生的工作与待遇
第六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应按照见习协议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完成见习任务。
第七条见习生的工作内容包括:
1.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2. 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见习任务;
3. 参与部门日常工作和项目实施;
4.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
第八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1. 见习工资:根据见习生的工作表现和见习协议规定,支付见习工资;
2. 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见习生缴纳社会保险;
3. 工作餐:单位提供工作餐或餐费补贴;
4. 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见习生的休息休假。
第四章见习生的考核与评价
第九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单位应定期对见习生的学习、工作、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条见习生的考核内容包括:
1. 学习态度:是否认真参加培训,是否按时完成学习任务;
2. 工作表现: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3. 团队合作:是否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是否积极参与团队活动;
4. 个人素质:是否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
第十一条见习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五章退出与转正
第十二条见习生在见习期间,因个人原因或单位原因,可提前退出见习。
第十三条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见习生可转为正式员工。
第十四条见习生转为正式员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单位提出转正申请;
2. 经单位领导批准;
3. 与见习生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