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教处纪律检查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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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教处的纪律建设,规范政教处工作人员的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政教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政教处纪律检查工作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
原则。
第二章纪律检查范围
第四条政教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政治纪律:坚决维护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工作纪律:恪尽职守,勤奋工作,提高工作效率,认真执行上级的决策部署。
(三)廉洁纪律:廉洁自律,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
(四)组织纪律:服从组织安排,严守组织纪律,维护集体荣誉。
(五)群众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利益,不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六)生活纪律:自觉遵守社会公德,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
第三章纪律检查程序
第五条纪律检查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现违纪行为:政教处工作人员发现违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
(二)初步核实:政教处纪律检查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可进行调查。
(三)立案审查: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的,报请政教处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
(四)调查取证:纪律检查小组对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五)处理决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报请政教处负责人批准。
(六)执行决定:对违纪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并监督执行。
第四章纪律处罚
第六条对违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一)批评教育:对轻微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改正。
(二)通报批评:对违纪行为较重,影响恶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警告、记过:对违纪行为较重,影响较大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降职、撤职:对严重违纪行为,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五)解除劳动合同:对严重违纪行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附则
第七条本制度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