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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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12.01
•【字号】
•【施行日期】2011.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做好商务部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
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区县商务(经贸)委、各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商务部关于《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十八次驻外使事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和委领导批示精神,现就做好驻外使事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拔考试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爱国主义精神,服从国别安排,没有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活动。
2、具有3年以上经济商务领域工作经历,具有外语听、说、读、写、译专业水平和经贸基础知识以及较好的文字功底,掌握计算机应用技能,具有汽车驾照。
3、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驻外工作需要等。
二、报名范围
市商务委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各区县商务(经贸)委工作人员、市、区
(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作人员。
三、工作程序
1、推荐报名:12月12日前各单位将推荐报名表和信息汇总表报市商务委干部人事处,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
2、资格审查:12月16日前市商务委干部人事处根据商务部要求完成资格审查工作,并上报名单。
3、笔试及面试:商务部人事司对推荐人选资格审查通过后,由市商务委干部人事处通知各选送单位,并统一组织带队参加商务部考试。
四、相关要求
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机构秘书级人员选派是培养外向型国际化人才的重要机遇。
各单位要紧紧围绕推进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需求,着眼“转型驱动、创新发展”的要求,坚持高起点、国际化人才发展方向,大力培养具有国际化视野、国际商务知识背景,熟悉国际惯例和规则,精通国际商务运营和管理的国际化商务人才,积极创造条件,认真组织好报名考试工作。
具体要求按照商务部通知执行(详见商务部人事司“专题信息”栏)。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