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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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监察报告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察稽核工作,提高公司合法合
规运作水平,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高度重视监察稽核工作,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对照监察稽核
项目表,认真做好监察稽核工作,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当确保监察稽核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
监察稽核要有完整的工作底稿,监察稽核报告要有充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监察稽核项目表认真进行自查。
督察长应组织监察稽
核部门进行复核,并出具督察长评估报告。
第五条督察长可以根据监察稽核计划确定每季度的监察稽核重点,并在季度监察
稽核报告中予以说明。
投资、销售、后台运营等重要业务环节必须每季度进行核查。
第六条公司应当自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同时以电子文件形式抄报公司经营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二、监察稽核报告内容与格式
第七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
(二)监察稽核组织架构: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等;
(三)监察稽核工作概述:监察稽核计划执行情况、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监察稽核情况等;
(四)监察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措施: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运作等方面的存在的问题进行详细描述,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五)督察长评估报告:对监察稽核报告的总体评价,以及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改进建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八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格式进行排版和打印。
三、监察稽核报告的提交与反馈
第九条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季度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公司全体董事审阅。
第十条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对监察稽核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并对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在董事审阅完毕后10日内将董事的整改要求和建议反馈给督察长。
第十二条督察长应当根据董事的整改要求和建议,组织监察稽核部门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四、监察稽核报告的归档与保密
第十三条监察稽核报告应当纳入公司档案管理系统,进行归档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对监察稽核报告的内容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披露的外,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