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成员换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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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
成员换届方案
(本方案分别经各类别组自主民主协商确定或经民主讨论投票通过,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第27次会议确认)
序
全球抗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基金是一个由各国政府及相关组织机构共同支持的、旨在全球范围内推动抗击这三类疾病行动的资助机构。
根据全球基金的要求,每一个接受资助的国家必须设立国家协调委员会(英文简称CCM),该委员会负责全球基金项目申请的审议、批准和协调,并对项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指导。
根据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即中国CCM)章程,CCM 成员中有政府部门、非政府部门(基中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它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专业和教育机构的代表)、私有/公有企业的代表、国际组织,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患者或感染者代表。
本规则就是为CCM各类别代表和列席代表产生而制定的规则。
总则: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条【规则制定依据】
本方案根据《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章程》(“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CM”)制定。
第二条【民主】
各类别代表的产生,应在广泛参与、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法治和善治的原则,选举协商规则由各类别选民或协商单位通过民主的程序自主决定。
第三条【自由、平等、公开、公正和非歧视原则】
代表的产生应遵循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或协商原则,做到自由选择,平等参与,程序公开、公正,秘密投票,公开计票,对选举或协商违规现象进行公正的监督和裁决。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对艾滋病、结核病、疟疾患者或感染者歧视。
有歧视的组织和个人不得被推选为CCM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四条【制度目标】
本规则力求通过选举,促进中国本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健康、规范地发展;建立起CCM代表与其所代表的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意见表达机制和平台;促进CCM代表对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选民”和“候选人”的定义】
本方案中所说的“选民”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具有选举权的个人或组织。
本规则所说的“候选人”是指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具有被选举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一部分
除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它非政府组织(以下简称草根NGO)和感染者类别以外的类别
CCM代表产生方案
第一章一般规则
第一条【固定代表】
根据CCM章程2.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卫生部属下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分别为政府部门和非政府部门在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中的指定成员。
以下选择方案不涉及这两个部门的产生办法。
第二条 【协商产生代表】
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类别的代表根据本类别的意愿,自主决定由协商产生或者由选举产生。
第三条 【选择方案产生代表】
非政府组织类的社会团体、专业教育机构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代表,采取能协商就协商,不能协商就用选举产生的原则。
若报名参加的成员超过20个以上,建议通过投票选举产生。
第四条【避免交叉代表】
凡符合一个以上CCM类别参与资格的组织,在整个CCM换届中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类别参加协商或选举,不能同时选择在两个不同类别参加协商或选举。
第五条【代表资格】
凡符合CCM章程2.5条规定的具有下列条件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成为类别组成员:
(1) 在中国从事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控的工作;
(2) 在中国合法注册的机构、组织;
(3) 拥护本CCM 章程;
(4) 参加CCM 的活动,愿意遵守CCM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换届的共同准备程序
第六条[换届公示]
CCM秘书处根据CCM换届的整体安排就换届做出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1) 换届的时间、步骤安排;
(2) 代表的资格条件;
(3) 参加推选的单位或组织的资格和报名表;
CCM秘书处应根据现已掌握的名单尽可能地用各种方式通知各个类别的成员。
第七条[报名]
CCM秘书处在收到报名表之后进行资格审查,并公布有资格参与选举或协商的机构名单。
CCM秘书处将通过审查的报名者的报名信息公布在网上;对未通过审查的报名者应通知其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质疑]
在公布报名参加选举或协商单位信息后15天内,公众可以向CCM秘书处提出对报名者资格的质疑。
未提出质疑的或虽提出质疑仍审查合格的,视为有参加协商或选举的资格。
第九条[换届时间、地点公示]
在确定参加选举或协商的名单后,CCM秘书处根据换届的安排确定协商或者选举的时间、地点并发布公告。
第十条[换届会议]
需要协商或选举产生代表的类别,可以邀请CCM秘书处召集并主持会议,主持者应先由会议代表讨论决定是由协商还是由选举的方法产生代表。
第三章共同的协商规则
第十一条【协商会议主持人和记录】
协商会议可以由本类别自行主持,也可以邀请CCM秘书处主持。
会议主持人主要执行会议程序。
主持人必须中立,严格执行协商规则,不参与会议代表的提名和讨论。
第十二条【协商的原则】
协商产生代表应采取协商一致原则或绝对多数原则(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同意)决定,在有少数人甚至个别人强烈反对的情况下,不适合采用协商方式。
如果协商不成的,主持人应当转入选举程序。
第十三条【协商程序】
协商应遵循以下程序:
(1) 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协商规则;
(2) 代表可以自我报名或者互相提名产生候选人;
(3) 候选人介绍本组织的情况,说明要做好代表的意愿、打算和条件。
(4) 然后通过口头表态或者通过举手投票的方式决定某一候选人当选。
第十四条【协商的结果】
协商产生代表的结果由所有参加会议的代表签名,并由CCM秘书处报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认可。
第四章共同的选举规则
第十五条【会议主持】
选举会议可以由本类别自行主持,也可以邀请CCM秘书处主持。
主持人执行会议程序。
必须中立,严格执行选举规则,不参与会议代表的提名和讨论。
第十六条【选举程序】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先根据代表的意见决定以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投票选举需要决定是否需要监票人,监票人应与选举无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候选人的产生】
参加会议的代表10人以下的,由本人报名,主持人安排发表履职演说,然后进行投票。
参加会议的代表10人以上的,参选者必须得到2人附议才可以列为候选人;由主持人安排发表履职演说,然后进行投票。
参加会议的代表20人以上的,参选者必须得到与会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会议代表附议才可以被列为候选人。
每个与会代表附议的候选人不能超过3人。
第十八条【候选人的演说】
候选人确定后,在主持人主持下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发表履职演说,然后进行投票。
第十九条【确定当选】
如果报名参选人只有5名,应直接将其列为正式候选人。
如果候选人超过5人,应通过预选产生前5名正式候选人。
然后就正式候选人进行投票,赞成票最多的为CCM正式代表,赞成票列第二名和第三名的为CCM列席代表。
赞成票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半数。
否则应就缺额席位另行投票,取预选中前2名或前3名作为候选人进行差额投票。
第二十条【另行选举】
第一轮投票未能选出应选代表的,若缺一名代表,则当选人之外的得票最多的前两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若缺两名代表,则当选人之外的得票多的前三名参选人成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
但赞成票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休会】
第一轮投票和第二轮投票之间可以休会,让选举人进行磋商,酝酿下一轮选举的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宣布选举结果】
投票全部结束后,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询问是否有异议。
若有异议,则由全球基金中国协调委员进行裁决。
若没有异议,则由CCM秘书处报送全球基金中国协调委员会认可。
选举结果报告单由监票人签字,报送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
第五章各类别组的特别规则
第一节、政府部门类别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三条[协商和协商召集人]
政府部门代表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协商产生。
协商会议参加人员为有关中央政府部门,经协商出任代表的应是和防治三种疾病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
协商会议参加人员可以由中央政府部门和疫情较严重的地方政府,代表从协商会议参加人员中经协商产生。
第二十四条[协商会议时间]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立协商会议时间,提前一
周邀请会议组成单位进行协商,并告知CCM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协商程序]
协商会议组织程序参照共同的协商会议规则。
第二节、人民团体代表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 [代表资格]
人民团体的代表应为代表全国范围内某一社会群体的全国性组织。
人民团体应为以下由中央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21个群众团体:
即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中国作家协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中国法学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宋庆龄基金会、黄埔军校同学会、欧美同学会、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中华职业教育社、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截止2008年底的机构)
报名参加者应从有过或有意从事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召集人]
人民团体CCM代表由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会议,协商产生。
人民团体也可以请CCM秘书处帮助召开本类别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议时间和会议主持]
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确立协商会议时间,并提前一周通知有关人民团体,告知CCM秘书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持协商会议。
第二十九条[协商程序]
协商会议组织程序参照共同的协商会议规则进行。
第三节、社会团体代表的产生
第三十条[代表资格]
社会团体的代表资格应是
(1) 登记注册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2) 有从事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职能或工作经验。
在登记注册和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不报名参加代表产生情况下,其下所属的二级机构可以成为代表,但是必须得到上级机构的同意,并以上级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十一条[报名]
CCM秘书处通知有关社会团体,并通过换届官方网站公告。
参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单位都可向CCM秘书处报名。
第三十二条[决定程序]
CCM秘书处召集报名机构开会,由报名机构自主决定采用协商或
选举方式。
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
会议可自行推荐主持人。
如报名机构不超过20个,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也可以采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
如报名机构超过20个,建议采用选举方式产生。
决定产生代表方式后,在决定当天启动协商或选举程序。
第三十三条[产生代表]
采用选举或协商程序按共同的协商规则或选举规则进行。
第四节、专业和教育机构代表的产生
第三十四条[代表资格]
成为专业和教育机构代表的应是参与或有意参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专门和教育的法人机构。
它们的下属二级机构不能同时参与。
在法人机构不参加代表推选的情况下,法人机构属下的二级机构也可以参加代表的推选,但是必须得到法人机构的同意,并以法人机构的名义进行活动。
第三十五条[报名]
CCM秘书处通知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并通过换届官方网站公告。
参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有关单位都可以向换届工作秘书处报名。
第三十六条[产生代表]
CCM秘书处召集报名机构开会,由报名机构自主决定采用协商或
选举。
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
如报名机构不超过20个,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也可以采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
如报名机构超过20个,建议采用选举方式产生。
决定产生代表方式后,在决定当天启动协商或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选择程序]
采用选举或协商程序按共同的协商规则或选举规则进行。
第五节、私有/公有企业单位代表的产生
第三十八条 [代表资格]
企业单位代表应积极从事或愿意从事三种疾病防治相关工作,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企业。
(说明,“有关社会责任”指在企业内部对员工进行三种疾病防治相关教育,在本企业在本企业不能歧视和开除三种疾病感染者和患者,捐款资助或出资从事三种疾病防治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报名参加]
CCM秘书处通知有关企业单位,并通过换届官方网站公告。
参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单位向换届工作秘书处报名.
第四十条[产生代表]
CCM秘书处召集报名企业开会,由报名企业自主决定采用协商或选举。
决定可以采用投票方式。
第四十一条[决定产生方式]
如报名企业不超过20个,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也可以采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
如报名机构超过20个,只能采用选举方式产生。
决定产生代表方式后,在决定当天启动协商或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择程序]
采用选举或协商程序按共同的协商规则或选举规则进行。
第六节、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三条 [代表资格]
本类别组不对其参与成员的资格设定资格限制。
但是CCM代表和参会代表必须是致力于防治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三种疾病的国际非政府组织。
第四十四条[组织工作]
由CCM秘书处牵头进行选举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CCM秘书处应尽量广泛地通知在中国境内的有关国际非政府组织,并通过换届官方网站公告。
参选组织应向CCM秘书处报名。
第四十五条[产生代表]
由本类别国际非政府组织代表或CCM秘书处召集报名机构开会,由报名机构自主决定采用协商或选举方案,决定可以采用举手或投票方式。
如报名机构不超过15个(含15个),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也可以采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
如报名机构超过15个,建议采用选
举方式产生。
决定产生代表方式后,在决定当天启动协商或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选择程序]
采用选举或协商程序按共同的协商规则或选举规则进行。
第四十七条 [代表替补]
如果当选的CCM代表退出CCM,将由本类别参会成员按得票顺序依次替补。
但是如果两名参会成员同时退出,将在类别组内举行新的选举以选出继任者。
第七节、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代表的产生
第四十八条 [代表资格]
在中国境内从事防治艾滋病、疟疾和结核三种疾病有关工作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代表有权参与本类别CCM代表的推选工作,并可以成为代表。
第四十九条[报名]
CCM秘书处向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组织发出换届工作的通知,并通过换届官方网站公告。
参与防治三种疾病相关工作的单位应向CCM秘书处报名。
第五十条[程序选择]
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组织互推召集人,自行召集报名机构开会,由报名机构自主决定采用协商或选举。
决定何种方式可以采用投票。
如报名机构不超过20个,可以采用协商方式产生代表,也可以采
用选举方式产生代表。
如报名机构超过20个,建议采用选举方式产生。
决定产生代表方式后,在决定当天启动协商或选举程序。
第五十一条 [代表替补]
如果当选的CCM代表退出CCM,将由本类别参会成员依次替补;如果当选的CCM参会代表缺额时,则由该类别组成员重新协商推选出新的CCM参会代表。
第二部分
以社区为基础的组织或其他非政府组织
代表选举规则
(2009年3月15日武汉第二届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防治
非政府组织大会通过)
第一章共同规则
第一节原则和指导思想
第一条【规则制定依据】
本方案根据《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章程》(“中国全球基金项目国家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为“CCM”)制定。
第二条【民主原则】
本类别代表的产生,应在广泛参与、充分协商的基础上,遵循法治和善治的原则,选举规则由本类别选民通过民主的程序自主决定。
第三条【自由、平等、公开、公正】
代表的产生应遵循自由、平等、公开的选举原则,做到使选举自由选择,平等参与,程序公开、公正,秘密投票,公开计票,对选举违规现象进行公正的监督和裁决。
代表产生过程中确保女性的充分参与,选举产生的代表中确保女性有一定的比例。
第四条【制度目标】
本规则力求通过选举促进中国本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健康、规范地
发展;建立起CCM代表与其所代表的选民或选举单位之间的意见表达机制和平台;促进CCM代表对选民和选举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选民”和“候选人”的定义】
本方案所说的“选民”是指根据本选举规则的规定,具有选举权的个人或组织。
本方案所说的“候选人”是指根据本选举规则的规定,具有被选举资格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节选举委员会
第六条【目的】
为保证选举代表的公正性,也为了有一个中立的机构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纠纷,设立独立的选举委员会。
第七条【地位独立】
选举委员会由CCM与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按照公正、公开的程序,聘请与本选举无利害关系的、独立的、权威的资深专家组成。
选举委员会地位独立,只严格按选举规则独立、公正地主持选举工作。
第八条【选举委员会的职能】
选举委员会的职能是根据本选举规则:
(1)以独立的立场主持选举工作,主持选举报名和投票,主持代表选举会议,执行代表的推选程序等;
(2)认定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
(3)受理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投诉,并有权裁决选举纠纷;
(4)为履行上述职能,选举委员会有权对本选举办法进行解释。
第九条【选举委员会成员】
选举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有资格担任成员的必须是有丰富的从事选举或公共组织建设方面工作经验的专家,其中至少有1名法律专家、1名公共行政(了解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方面的专家。
第十条【成员的聘任和回避】
选举委员会由非政府组织工作委员会授权CCM秘书处通过各方推荐和公开征集报名的方式进行选聘。
在CCM决定聘任之前至少10天,拟聘任人选名单应在CCM秘书处的网站上公示;本社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拟聘任人选的资格和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提出质疑,被依据充分理由质疑的人选不具有受聘资格。
经CCM秘书处确认,参与CCM选举的选民、候选人、与本领域相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有其它利害关系者,不能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制定操作办法】
选举委员会可以根据选举办法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十二条【行政事务】
选举委员会可以聘请助理,处理选举委员会日常事务。
同时,CCM秘书处应支持和协助选举委员会的工作,共同负责选举的行政事务。
第十三条【选举观察员】
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和艾滋病、结核病和疟疾感染者/患者可以选派观察员观察选举工作。
但为了保护选民的隐私,在网络报名和投票阶段,涉及感染者/患者隐私信息的(如选民的选举号发放和计票等)不接受观察员的观察。
拟派选举观察员的组织和个人应事先向选举工作机构报名,选举组织者和选举委员会不承担选举观察员的费用。
在保证不同组织和个人平衡参与的前提下,选举委员会在必要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申请在同一时间对选举特定阶段内容进行观察的选举观察员的数量做出限制。
第三节选举争议的裁决
第十四条【参选资格投诉】
自选民名单公布起至选民登记结束后7日之内,选举委员会接受选民和其他组织对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的投诉。
有关投诉应当及时在选举网站上公布。
第十五条【调查】
出现针对特定选民的选民资格或特定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投诉较多情况时,选举委员会应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公布于选举网站。
被投诉的选民或候选人可以提供证据进行辩解。
第十六条【调查结果】
经选举委员会调查确认被投诉的选民或候选人的有关情况不符本选举规则规定的,应宣布其选民资格或候选人资格无效,并予以公
布。
第十七条【对选举结果纠纷的裁决】
选举委员会受理对选举程序和选举结果的纠纷的投诉并做出裁决。
对选民资格和候选人资格,以及对选举具体过程的纠纷,选举委员会有最终裁决权。
对选举结果的纠纷最终裁决不服的,根据CCM 章程2.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CCM申诉。
第十八条【对选举违规行为的处理】
在选举过程中,选民和候选人有下列行为的:
(一)在选民和候选人报名中弄虚作假,填报虚假信息;
(二)以金钱或者其它财物贿赂选民;
(三)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它非法手段妨害选民或候选人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通过网络、短信、或者其它手段诽谤、诋毁他人,干扰和破坏选举;
在选举委员会调查或有根据判断情况属实或存在时,可以发出警告、制止、取消选民资格或候选人资格,或宣布选举无效。
必要时通过网络向社区发布其违规情况。
第二章以社区为基础的非政府组织
(以下简称草根NGO)CCM代表选举规则
第一节选民登记
第十九条【选民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