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校园欺凌的学生行为惩处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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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校园欺凌的学生行为惩处规定(3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但不限于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故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身心伤害的行为。
第二章欺凌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校园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肢体欺凌:殴打、推搡、抢夺财物等。
2. 语言欺凌:辱骂、嘲笑、诽谤、威胁等。
3. 社交欺凌:孤立、排挤、散布谣言等。
4.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恶意攻击、泄露隐私等。
第五条认定校园欺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
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
第三章欺凌行为的报告与调查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或接到相关
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
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受害人和举报人的隐私。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
证言、视频监控、网络记录等。
第四章欺凌行为的惩处
第九条根据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1. 轻微欺凌行为:
警告。
训诫教育。
向受害人道歉。
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矫正课程。
2. 中度欺凌行为:
记过。
限制参加学校活动。
家长约谈。
强制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3. 严重欺凌行为: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对于多次实施欺凌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在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教育与预防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学生行为惩处规定(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和谐、安全的校园环境,保障学生合法权益,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故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身心伤害的行为。
第二章欺凌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校园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肢体欺凌:殴打、推搡、抢夺财物等。
2. 语言欺凌:辱骂、嘲笑、诽谤、威胁等。
3. 社交欺凌:孤立、排挤、散布谣言等。
4.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恶意攻击、泄露隐私等。
第五条认定校园欺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
第三章欺凌行为的报告与调查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或接到相关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受害人和举报人的隐私。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
证言、视频监控、网络记录等。
第四章欺凌行为的惩处
第九条根据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1. 轻微欺凌行为:
警告。
训诫教育。
向受害人道歉。
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矫正课程。
2. 中度欺凌行为:
记过。
限制参加学校活动。
家长约谈。
强制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3. 严重欺凌行为: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对于多次实施欺凌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在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教育与预防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学生行为惩处规定(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校园安全,保障学生身心健康,预防和惩治校园欺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体在校学生,包括但不限于本科生、研究生及其他各类在校学习的学生。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校园欺凌是指学生之间,一方故意通过肢体、语言、网络等方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身心伤害的行为。
第二章欺凌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校园欺凌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
1. 肢体欺凌:殴打、推搡、抢夺财物等。
2. 语言欺凌:辱骂、嘲笑、诽谤、威胁等。
3. 社交欺凌:孤立、排挤、散布谣言等。
4. 网络欺凌: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侮辱性言论、恶意攻击、泄露隐私等。
第五条认定校园欺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
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
第三章欺凌行为的报告与调查
第六条教师和其他教职工发现校园欺凌行为或接到相关
报告后,应立即向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学校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
进行调查,调查过程中应保护受害人和举报人的隐私。
第八条调查人员应全面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目击者
证言、视频监控、网络记录等。
第四章欺凌行为的惩处
第九条根据欺凌行为的严重程度,学校将给予以下惩处:
1. 轻微欺凌行为:
警告。
训诫教育。
向受害人道歉。
参加学校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行为矫正课程。
2. 中度欺凌行为:
记过。
限制参加学校活动。
家长约谈。
强制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3. 严重欺凌行为: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对于多次实施欺凌行为或情节特别恶劣的,学校将加重处罚。
第十一条学校在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听取当事人及其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章教育与预防
第十二条学校应定期开展反欺凌教育,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三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心理健康教育体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十四条学校应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