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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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
干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04.02.09
•【字号】东府办[2004]14号
•【施行日期】2004.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当前有关收费若干问题
的通知
东府办[200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收费秩序,现就当前有关收费的若干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地产测绘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1998〕548号)中关于“房地产分层、分户平面测绘收费向房地产测绘委托人收取,房地产转让、赠与、交换、继承等需要重新测绘制图时才能收取此费,原已按规范制图,产权人不要求重新测绘的不收费。

”的规定,各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对需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进行测绘时,可按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测绘费;对已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进行重新测绘时,不得收取测绘费(已领
取房地产权证但违章建筑的除外)。

二、关于驾驶员上岗证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营运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及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02〕154号)和《关于驾驶员办理上岗证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563号)的规定,凡在1996年12月31日前取得驾驶证,并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而未参加职业培训的驾驶员,如其从事营运驾驶职业3年以上,从业期间无重大责任事故和不良记录,可在2002年7月1日前直接到当地运政管理机构申领相应类别等级(大客车、汽车列车外)有从业资格证书,一律免培训、免考试直接换领从业资格证,不得收取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和技能鉴定费,只按规定收取证册费(每本10元)。

符合上述条件,但未按期到运政管理机构办理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申领从业资格证需要参加上岗培训及资质鉴定的,培训费、鉴定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的规定执行。

三、关于常住人口的治安联防费问题。

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本市常住人口的治安联防费每人每年30元,既可在户口所在地缴交,也可在居住地缴交。

如在户口所在地缴交的,凭有效缴费凭证居住地不得重复收取;如在居住地缴交的,凭有效缴费凭证户口所在地不得重复收取。

四、关于学校车辆保管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办公(人事)室关于学校车辆保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办〔2003〕52号)的规定,大中专(含成人)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在校学生收取车辆停放费或车辆保管费。

五、关于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问题。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明确流动人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3〕44号)的规定,使用流动人员调配费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不得向劳工个人收取。

用工单位缴交此费后,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劳工抵扣。

六、关于市场管理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市场管理费问题的
复函》(粤价函〔2003〕212号)规定,对未进入集市交易的产品,工商部门不得收取市场管理费。

凡已收取的,要立即停止。

七、关于工商部门收取企业登记公告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工商部门等部分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14号)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得收取或代报社收取企业登记公告费,也不得收受报社公告手续费。

否则,一律按乱收费论处。

八、关于公证收费问题。

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3〕480号)规定,同一当事人为同一目的而办的1件或数件公证,称为1宗公证。

例如同一当事人为出国而办理学历、未受刑事处分公证书,是1宗2件公证,应按2件标准收费。

当事人办理1份公证,即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每1个编号,即为1件公证,按1件标准收费。

公证专项调查费应按上述标准按件收取。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物价局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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