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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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镇政办发[2016]179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6〕1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镇江市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进一步规范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镇江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临时性、应急性、过渡性的专项救助。

第四条临时救助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及时救助;
(二)适度救助,解决临时生活困难;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

第五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市、辖市区民政部门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

财政、人社、卫计、教育、住建、公安、城管、审计等部门应主动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
作。

辖市区民政部门是审批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受理、审核临时救助的责任主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发现报告、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和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临时救助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因出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仍然较大,因收不抵支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四)因遭遇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家庭暴力、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个人;
(五)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给予临时救助的急难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支出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的;
(三)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从事生产劳动或者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五)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少于12个月或连续稳定就业少于6个月的非本地户籍人员;
(六)在现居住证所在地稳定居住少于6个月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七)突发事件非12个月内发生的;
(八)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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