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A)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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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2018学年第一学期
经济管理学院《经济法基础》期末考试试卷(A)
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将你选定的答案编号填入每题
的答案栏中。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将你选定的答案编号
填入每题的答案栏中。
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
三、名词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
1、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某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2、合同保全,是指合同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而危及债权实现时,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对第三人行使债权或者请求撤销债务人和第三人之间行为的一种债权保障方法。
合同保全措施包括代位权和撤销权
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以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普通合伙企业。
4、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
5、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是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四、简答题:(本题共3小题,每小题5分,共15分)
1.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巴黎公约》规定的驰名商标包括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我国只包括注册商标。
(2分)
商标法对驰名商标规定了一些有别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具体表现在: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分)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1分)
此外,驰名商标可以禁止他人作为企业名称、网络域名等引人误解的使用方式使用。
(2分)
2.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2分)
《合同法》规定了以下三种情况为效力待定合同:(3分)
(l)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3)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3.工业产权,是指人们依法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地区和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2分)
工业产权的特法律特征:
(1)独占性:a、在法定期限内,只有权力人独享,他人若要使用这种权力,必须得到权力人的同意,与权力人否则就是侵权。
b、一项权利只能授予一次。
(1分)(2)地域性:在一定的地域(申请权利的范围)范围之内受保护。
一国所确认和保护的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只有在该国领域内有效。
如果要在其他国家得到确认和保护,则应按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经申请批准后方能实现。
(1分)
(3)时间性:法律对该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在保护期限内,这种权力归权利人所有,任何人不能侵犯。
法定期限届满,这种权力成为全世界共有的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1分)
五、案例分析:(本题型3小题,共40分)
【案例1答案】
(1)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
第三人。
在本题中,尽管合伙人甲超越了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A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的代销合同有效。
(3分)
(2)丁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丁向A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丁可以向合伙人甲、乙、丙、戊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分)
解析:退伙人丁(对外)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对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清偿责任(退伙时已内部清算)。
(3)戊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3分)
(4)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分)
(5)合伙人丁属于通知退伙。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③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分)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与乙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但该约定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3分)(2)丙公司的主张不成立。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如果抵押人已经书面通知承租人该财产已经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3分)
(3)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002年4月1日-9月30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3分)
(4)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02年6月1日-2004年5月31日。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的诉讼时效中断,从判决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3分)(5)如果债权人乙银行主动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担保,则丁公司的保证责任为400万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时,应当优先执行物的担保,保证人仅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分)
【案例3答案】:
(1)本案中,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
因为根据专利法规定的先使用在先原则,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开始制造相同专利产品或使用制造专利方法的当事人有权在原有范围内制造其专利产品或使用该方法,而不视为侵权行为。
乙厂根据这一规定有权在原生产范围内继续制造该产品或使用该方法,但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他人。
(3分)
(2)本案中,丙厂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
按照我国专利规定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自被授予专利之日起满3年,无正当理由未在中国实施其专利时,方可适用强制许可制度,而甲研究所未履行其实施义务的期限尚未满3年。
(2分)我国专利法还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而本案中,丙厂主张自己根据强制许可规定有权自行利用甲研究所的发明专利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分)
(3)本案中,人民法院应当判定乙厂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驳回甲研究所对乙厂的起诉;丙厂的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人民法院应根据甲研究所的诉讼请求判令丙厂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