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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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
内容提⽰:
协商的适⽤范围和原则
协商的内容
协商代表
协商程序
⼯资协议的变更、解除、终⽌
违约处理
其他
(⼀)协商的适⽤范围和原则
1、适⽤范围
(1)正式投产开业、⽣产经营正常的企业;
(2)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较好的管理基础的企业;
(3)产权关系明晰的企业;
(4)有⼯会组织或没有建⽴⼯会组织但有半数以上职⼯提出开展⼯资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
2、原则
(1)坚持遵守国家现⾏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分配为主和按劳分配与按⽣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3)坚持依法、平等、和谐、合作、公正。
(⼆)协商的内容
1、企业基本⼯资制度、⼯资标准和⼯资分配形式;
2、职⼯年度平均⼯资收⼊⽔平和调整幅度;
3、职⼯⼯资⽀付办法和发放时间、职⼯在特殊情况下的⼯资⽀付办法;
4、奖⾦、津贴、补贴等分配⽅法;
5、企业补充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遇;
6、⼯资协议的变更、终⽌、解除条件、违约责任、起⽌⽇期等;
7、双⽅认为需要协商的与⼯资待遇有关的其他事项。
(三)协商代表
1、⼯资集体协商代表⼈数由双⽅根据情况⾃定,⼈数对等,并各确定⼀名⾸席代表。
双⽅应另⾏指定记录员各⼀名。
2、职⼯⽅⾸席代表为⼯会主席,⼯会主席不能出任⾸席代表时,可书⾯委托⼯会其他负责⼈为⾸席代表。
职⼯⽅其他代表由⼯会确定或职⼯民主选举,推举的代表须得到企业半数以上职⼯的同意。
企业⽅⾸席代表为企业法⼈代表或由企业法⼈代表全权委托(应有书⾯委托书)的其他⾏政负责⼈。
3、尚未建⽴⼯会的企业,职⼯⽅代表在企业所在地的地⽅⼯会或产业⼯会指导下由职⼯民主推举产⽣,并应当经企业职⼯代表或全体职⼯过半数同意。
⾸席代表由⼯资协商的代表推举产⽣。
4、协商双⽅代表由本企业⼈员担任,必要时也可聘请本企业以外的专业⼈员担任本⽅的协商顾问。
委托⼈数不得超过本⽅代表的三分之⼀。
5、协商代表⼀经产⽣,必须履⾏义务,遇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空缺的,应及时指派或推举新的代表补缺。
6、协商代表的任期由各⽅⾃⾏决定。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除个⼈严重过失外,企业不得解除与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企业⾮全部停产,不得安排其下岗。
7、协商代表在参加⼯资集体协商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资、奖⾦、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8、协商代表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任何⼀⽅不可将⾃⼰的意志强加于对⽅;
9、协商会议执⾏主席,⼀般由双⽅⾸席代表轮流担任。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资集体协商的组织和协调⼯作,对协调过程中发⽣的紧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10、协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双⽅事先商定,会议所需要费⽤由企业⽅负担。
(四)协商程序
⼯资集体协商原则上应⼀年⼀次(也可⼀签固定,需变更可作修正案补充进去),⼀般安排在当年3、4⽉份。
1、协商双⽅进⾏协商前应考虑下列因素:
(1)企业外部因素
①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分配⽅⾯的法律、政策及地⽅性法规;
②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③地区、⾏业的⼈⼯成本⽔平和职⼯平均⼯资⽔平;
④地⽅政府发布的当年⼯资增长指导线、劳动⼒市场⼯资指导价位及最低⼯资标准;
⑤劳动⼒的供求状况;
⑥国家银⾏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2)企业内部因素
①企业实现利税、企业净产值、劳动⽣产率、⼯资利税率、资本收益率;
②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③企业⼈⼯成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