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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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建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矿山建设活动,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促进矿山资源合理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开采建设活动。

第三条矿山开采建设项目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环保要求,保证安全生产,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源利用的合理性和经济效益。

第四条矿山建设管理应当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开展矿山资源的勘查、评价、开发、利用和管理。

第五条矿山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综合规划,科学布局;
(二) 合理开发,有效利用;
(三) 提高效率,节约资源;
(四) 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五) 注重安全,预防事故。

第六条矿山建设管理的主体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矿山企业,各方须密切合作,形成合力,保证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

第七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开采矿山资源的行为,一律依法加以取缔和追究责任。

第八条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实施应当注重科学技术进步和人才培养,提高管理水平,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不断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矿山勘查工作管理
第九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科学、规范的勘查工作。

第十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 依法申请矿山资源勘查许可;
(二) 严格遵守勘查许可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勘查范围;
(三) 对于勘查到的矿产资源,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和备案;
(四) 做好保护环境的工作,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一条矿山勘查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测量,编制详细的矿区地质图、水文地质图和环境地质图,为后续的开采作业提供准确的数据和信息。

第十二条矿山勘查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循勘查规范,保证勘查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对于未经许可擅自进行矿山勘查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制止,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矿山建设工程管理
第十四条矿山建设工程管理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一系列工作,应当依法依规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矿山建设工程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
(二) 对矿区内的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进行科学评估;
(三) 避免对矿区周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影响。

第十六条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应当具备以下要求:
(一) 严格遵守地质条件,保障工程的稳定和安全;
(二) 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三) 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矿山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 遵守相关的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二)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三) 严格遵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严格依法进行监督和检测,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矿山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矿山环境保护管理包括对矿山开采以及建设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监测、防治污染、治理破坏等工作。

第二十条矿山开采和建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应当依法依规进行评估和监测。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环境管理方案,采取控制污染、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等一系列措施,减少矿山开采和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矿山企业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有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预案,保证在矿山开采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环境事故时,及时处置,减少对环境的损害。

第五章矿山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包括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全面规划、组织管理、技术保障、安全监测等一系列工作。

第二十五条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法要求矿山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 有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矿山安全生产进行监管和检查,并采取行政监督措施;
(三) 依法要求矿山企业在发生生产事故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矿山企业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规范,不断提高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尽量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生产安全隐患采取积极有效的预防措施,并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十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六章矿山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矿山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应当由国家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社会公众等多方面来进行。

第三十条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将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矿山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的矿山建设管理监督机制,对本地区内的矿山建设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社会公众应积极参与对矿山建设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举报矿山建设管理中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矿山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制定机构所有。

第三十五条未尽事宜,可另行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规范。

以上便是矿山建设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能为相关业务的开展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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