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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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江津府办发〔2013〕65号
•【施行日期】2013.03.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
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
江津府办发〔2013〕6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的通知》(江津府办发〔2010〕334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重庆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加快实施科教兴区、人才强区和
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是由区政府设立的全区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每年表彰一次。

分别为创新奖、提名奖。

每届获创新区长奖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奖人数不超过10人。

往届获奖者不重复评选。

第五条区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向获奖者授予区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杯),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六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推荐由区域内中小学、职业中学、大中专学校等单位组织推荐。

第七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优良,有远大理想;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身心健康,学习成绩优秀。

(二)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国家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
2.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
3.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得一、二等奖;
4.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二等奖;
5.青少年科技模型大赛市级一等奖以上。

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9月1日至当年的8月31日。

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不属评选范围。

第八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区的评选活动。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联系副主任和区科协主要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成员为区监察局、区教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科委、区科协、团区委相关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报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在区级主要新闻媒体公示。

第十条提名公示结束后,领导小组对获奖建议人选进行审定,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由区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和奖牌,同时在区级新闻媒体开设专栏统一报道获奖者情况。

第十二条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的评选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三条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领导小组报区政府批准后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杯)、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参评人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

第十四条本评选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评选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名单
2.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推荐表
附件1
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评选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唐大军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胡鹏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贤书区科协主席
成员:程迪芬区纪委常委、监察综合室主任
夏昭禄区教委主任
黄晓蕾团区委副书记
陈荣区科委副主任
陈信福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小红区人力社保局副局长
张廷财区科协副主席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区科协主席刘贤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科协副主席张廷财、区教委副主任胡建华兼任。

附件2
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推荐表
重庆市江津区青少年科技创新区长奖
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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