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巡查公告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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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巡查公告制度范本
一、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及时发现和解决生态环境问题,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巡查范围和内容
(一)巡查范围:涵盖全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巡查内容:
1. 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2.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
3. 生态环境治理项目的实施情况;
4. 生态环境监测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5. 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事故处置情况;
6. 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和社会参与情况;
7. 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效能和执法水平。
三、巡查主体和频次
(一)巡查主体:生态环境部门。
(二)巡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巡查,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行专项巡查。
四、巡查程序和方式
(一)巡查程序:
1. 制定巡查计划,明确巡查范围、内容、时间和要求;
2. 组成巡查组,开展实地巡查;
3. 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4. 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5. 定期汇总巡查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二)巡查方式:采用实地查看、查阅资料、座谈了解、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
五、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组应当及时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要求;
(二)被巡查单位应当认真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三)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被巡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等措施;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依法采取紧急措施。
六、巡查工作保障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配备巡查所需的设施和设备,保障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巡查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巡查工作水平;
(三)被巡查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巡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便利条件。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解释。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