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
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档案
【发文字号】宁政办发[2008]11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0.08
【实施日期】2008.1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的通知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档案局《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1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档案局拟定的《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管理办法
(市档案局2008年10月)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南京市档案条例》和《南京市档案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市档案馆接收档案的范围,包括本市所属的市级机关、团体,市级或市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形成的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各种档案资料。

南京市档案馆是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南京市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和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

第三条档案的接收应当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把属于接收范围内的对国家与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接收进馆,逐步建立起内容丰富、结构合理、具有地方特色的馆藏体系,为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市档案馆负责档案接收的具体工作。

列入档案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档案馆做好本系统、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档案移交工作。

第四条接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档案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形成
的档案。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工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