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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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员档案管理,确保人员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离职及退休人员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档案管理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人员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人员基本信息档案: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书、资格证书等。
2. 人力资源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岗位说明书、工作考核记录、奖惩记录、工资福利记录等。
3. 技术档案:包括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施工资格证书、项目经验、业绩评价等。
4. 培训档案:包括培训记录、考核结果、证书等。
5. 其他档案:包括个人荣誉证书、健康证明、照片等。
第三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设立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 负责制定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2. 负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3. 负责档案库房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
4. 负责档案信息化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效率。
5. 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和归档。
第四章档案管理流程
第六条人员档案的收集:
1. 新员工入职时,档案管理办公室应收集其个人基本信息、学历证明、资格证书等材料。
2. 员工岗位变动、晋升、奖惩等情况发生时,应及时更新其档案信息。
第七条人员档案的整理:
1. 档案管理办公室应按照档案类别、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整理。
2. 档案整理应遵循“一事一卷”的原则,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查性。
第八条人员档案的保管:
1. 档案管理办公室应配备专门的档案柜,确保档案的物理安全。
2. 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确保档案信息安全。
第九条人员档案的利用:
1. 人员档案的查询、借阅等,需经档案管理办公室批准。
2. 查询、借阅档案时,应填写《档案查询、借阅登记表》,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建筑公司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提供有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