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送电时间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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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维护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电力用户,包括居民用户、非居民用户、电力企
业等。

第三条电力供应单位应当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合理安排停送电
工作,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电力用户应当遵守本规定,配合电力供应单位进行停送电工作。

第二章停送电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停送电申请
(一)电力供应单位因下列原因需要停送电时,应当提前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申请:
1. 电力系统设备检修、试验;
2. 电力系统故障处理;
3. 电力系统建设、改造;
4. 用户窃电查处;
5. 其他因电力系统运行需要停送电的情况。

(二)电力供应单位申请停送电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停送电申请表;
2. 停送电原因说明;
3. 停送电范围和影响;
4. 停送电时间和计划;
5. 应急预案。

第六条停送电审批
(一)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收到电力供应单位的停送电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审查内容包括:
1. 停送电原因是否合理;
2. 停送电范围和影响是否明确;
3. 停送电时间和计划是否合理;
4.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三)电力管理部门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停送电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第三章停送电通知与公告
第七条停送电通知
(一)电力供应单位在获得停送电批准后,应当及时向受影响的用户发出停送电通知。

(二)停送电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停送电原因;
2. 停送电范围;
3. 停送电时间;
4. 应急措施;
5. 联系方式。

第八条停送电公告
(一)对于涉及较大范围用户的停送电,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在停送电前通过媒体公告。

(二)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1. 停送电原因;
2. 停送电范围;
3. 停送电时间;
4. 应急措施;
5. 联系方式。

第四章停送电执行与监督
第九条停送电执行
(一)电力供应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停送电计划和范围执行停送电工作。

(二)电力供应单位在执行停送电工作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条停送电监督
(一)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对电力供应单位的停送电工作进行监督。

(二)监督内容包括:
1. 停送电原因是否合理;
2. 停送电范围和影响是否明确;
3. 停送电时间和计划是否合理;
4. 应急预案是否完善;
5. 停送电工作是否按照批准的计划执行。

第五章应急处理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
(一)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突发停电事件。

(二)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应急组织机构;
2. 应急职责;
3. 应急措施;
4. 信息报告;
5. 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应急处理
(一)发生突发停电事件时,电力供应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供电。

(二)电力供应单位应当及时向当地电力管理部门报告停电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的,由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电力供应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停送电申请、未按时发出停送电通知或
者未按照批准的停送电计划执行停送电工作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电力供应单位未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突发停电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当地电力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语
本规定的制定旨在规范停送电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提高供电服务质量,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希望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电力市场的和谐稳定。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停送电时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 服务至上:以满足用户用电需求为出发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3. 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公布停送电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二章停送电类型
第四条停送电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计划停电:因电力系统运行、检修、改造等原因,提前计划安排的停电。

2. 临时停电:因突发事件、故障抢修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停电。

3. 紧急停电:因电力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事故等原因,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三章停送电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用电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停送电计划。

第六条计划停电应提前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停电时间一般
提前7天公布,特殊情况可提前3天。

第七条临时停电应立即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第八条紧急停电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尽可能提前通知。

第九条停送电计划需经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停送电实施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停送电计划执行,确保停电时间准确。

第十一条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通知,告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对停电范围内的非重要用户采取错峰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停电时,供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执行停电操作规程,确保停电安全;
2. 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及时处理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停电后,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停电设备,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 向用户告知停电结束时间;
3.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走访,了解停电影响情况,收集用户意见。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保障用户在停电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前通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2. 及时恢复供电;
3. 对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停电工作,不得擅自操作停电设备。

第十七条用户对停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停送电时间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停送电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 停送电信息的公布;
3. 停送电操作的规范性;
4. 用户权益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停送电计划;
2. 未按规定提前公布停送电信息;
3. 未按规定执行停电操作规程;
4. 未按规定赔偿用户损失。

第二十一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操作停电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供电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停送电时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 服务至上:以满足用户用电需求为出发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3. 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公布停送电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二章停送电类型
第四条停送电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计划停电:因电力系统运行、检修、改造等原因,提前计划安排的停电。

2. 临时停电:因突发事件、故障抢修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停电。

3. 紧急停电:因电力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事故等原因,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三章停送电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用电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停送电计划。

第六条计划停电应提前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停电时间一般
提前7天公布,特殊情况可提前3天。

第七条临时停电应立即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第八条紧急停电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尽可能提前通知。

第九条停送电计划需经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停送电实施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停送电计划执行,确保停电时间准确。

第十一条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通知,告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对停电范围内的非重要用户采取错峰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停电时,供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执行停电操作规程,确保停电安全;
2. 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及时处理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停电后,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停电设备,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 向用户告知停电结束时间;
3.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走访,了解停电影响情况,收集用户意见。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保障用户在停电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前通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2. 及时恢复供电;
3. 对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停电工作,不得擅自操作停电设备。

第十七条用户对停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停送电时间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停送电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 停送电信息的公布;
3. 停送电操作的规范性;
4. 用户权益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停送电计划;
2. 未按规定提前公布停送电信息;
3. 未按规定执行停电操作规程;
4. 未按规定赔偿用户损失。

第二十一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操作停电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供电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停送电时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 服务至上:以满足用户用电需求为出发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3. 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公布停送电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二章停送电类型
第四条停送电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计划停电:因电力系统运行、检修、改造等原因,提前计划安排的停电。

2. 临时停电:因突发事件、故障抢修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停电。

3. 紧急停电:因电力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事故等原因,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三章停送电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用电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停送电计划。

第六条计划停电应提前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停电时间一般提前7天公布,特殊情况可提前3天。

第七条临时停电应立即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第八条紧急停电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尽可能提前通知。

第九条停送电计划需经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停送电实施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停送电计划执行,确保停电时间准确。

第十一条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通知,告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对停电范围内的非重要用户采取错峰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停电时,供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执行停电操作规程,确保停电安全;
2. 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及时处理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停电后,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停电设备,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 向用户告知停电结束时间;
3.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走访,了解停电影响情况,收集用户意见。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保障用户在停电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前通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2. 及时恢复供电;
3. 对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停电工作,不得擅自操作停电设备。

第十七条用户对停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停送电时间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停送电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 停送电信息的公布;
3. 停送电操作的规范性;
4. 用户权益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停送电计划;
2. 未按规定提前公布停送电信息;
3. 未按规定执行停电操作规程;
4. 未按规定赔偿用户损失。

第二十一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操作停电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供电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
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停送电时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 服务至上:以满足用户用电需求为出发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3. 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公布停送电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二章停送电类型
第四条停送电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计划停电:因电力系统运行、检修、改造等原因,提前计划安排的停电。

2. 临时停电:因突发事件、故障抢修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停电。

3. 紧急停电:因电力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事故等原因,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三章停送电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用电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停送电计划。

第六条计划停电应提前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停电时间一般
提前7天公布,特殊情况可提前3天。

第七条临时停电应立即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第八条紧急停电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尽可能提前通知。

第九条停送电计划需经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停送电实施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停送电计划执行,确保停电时间准确。

第十一条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通知,告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对停电范围内的非重要用户采取错峰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停电时,供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执行停电操作规程,确保停电安全;
2. 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及时处理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停电后,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检查停电设备,确认设备恢复正常运行;
2. 向用户告知停电结束时间;
3.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走访,了解停电影响情况,收集用户意见。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保障用户在停电期间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用户有权要求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 提前通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2. 及时恢复供电;
3. 对停电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六条用户应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停电工作,不得擅自操作停电设备。

第十七条用户对停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投诉。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停送电时间管理进行监督与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 停送电计划的制定与执行;
2. 停送电信息的公布;
3. 停送电操作的规范性;
4. 用户权益的保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供电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1. 未按规定制定停送电计划;
2. 未按规定提前公布停送电信息;
3. 未按规定执行停电操作规程;
4. 未按规定赔偿用户损失。

第二十一条用户违反本规定,擅自操作停电设备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供电企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力供应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用户用电需求,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和用户。

第三条停送电时间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安全第一: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2. 服务至上:以满足用户用电需求为出发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

3. 科学合理:合理安排停送电时间,尽量减少对用户的影响。

4.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公布停送电信息,保障用户知情权。

第二章停送电类型
第四条停送电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1. 计划停电:因电力系统运行、检修、改造等原因,提前计划安排的停电。

2. 临时停电:因突发事件、故障抢修等原因,临时安排的停电。

3. 紧急停电:因电力系统发生重大故障、事故等原因,必须立即采取的停电措施。

第三章停送电计划与审批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力系统运行情况和用户用电需求,制定年度、季度、月
度停送电计划。

第六条计划停电应提前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停电时间一般
提前7天公布,特殊情况可提前3天。

第七条临时停电应立即向用户公布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第八条紧急停电应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尽可能提前通知。

第九条停送电计划需经供电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停送电实施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严格按照停送电计划执行,确保停电时间准确。

第十一条停电前,供电企业应做好以下工作:
1. 对停电范围内的设备进行安全检查;
2. 对停电范围内的用户进行通知,告知停电时间、范围、原因等信息;
3. 对停电范围内的非重要用户采取错峰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停电时,供电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 严格执行停电操作规程,确保停电安全;
2. 加强现场管理,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3. 及时处理停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电力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保障用户用电安全,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供电企业及其用户的停送电管理。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停送电管理:
1. 安全第一:确保停送电过程中人员、设备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2. 计划管理:提前制定停送电计划,合理安排停电时间,减少对用户用电的影响。

3. 信息公开:及时向用户发布停电信息,确保用户提前做好准备。

4. 应急处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及时处理停电突发事件。

第二章停送电计划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根据电网运行情况、设备维护需求、用户用电需求等因素,提
前制定停送电计划。

第五条停送电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停电时间:明确停电开始和结束时间,确保用户提前做好准备。

2. 停电范围:明确停电区域,包括用户名称、地址等。

3. 停电原因:说明停电原因,如设备维护、线路检修等。

4. 恢复供电时间: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确保用户了解停电持续时间。

第六条供电企业应将停送电计划提前向用户公告,公告方式包括:
1. 公告栏:在供电企业营业厅、用户用电场所等设置公告栏,张贴停电计划。

2. 短信通知:通过短信方式向用户发送停电计划。

3. 电话通知:对重要用户或特殊用户,可通过电话方式通知停电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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