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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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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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
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推进监事履职行为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徐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按章程规定由市国资委派出监事或推荐任职监事的国有参股企业。

企业应将适用本规则列入章程相关条款。

第三条本规则拟订的条款是以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为基础制订的,未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参照执行。

上市公司监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企业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实行外派监事制度的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徐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以下简称监事)指:由市政府任命的监事会主席,由市国资委委派、批准或推荐任职的监事会其他成员(包括专职监事、兼职监事、职工监事)、不设监事会的企业的监事。

第六条监事以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为依据,按法定程序进入企业监事会,履行监事职责。

监事通过日常当期监督、检查监督、协同监督等形式,以财务监督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履职行为监督为核心,对企业的财务、资产活动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国有资本合法权益。

第七条监事会应建立健全企业交换意见及工作报告制度。

第八条各企业董事长与监事会主席对接监事会工作。

市国资委监事会服务中心为专职监事日常工作机构,各企业应指定董事会秘书或办公室主任与监事会服务中心对接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日常当期监督
第九条监事采取参会、驻企、座谈调研等形式履行日常监督职责,实施当期监督,实时监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企业高管人员的履职行为等。

第十条参会工作是指监事按相关规定,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经济工作的党委会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重要会议。

(一)企业召开重要会议,应通知监事会主席列席,监事会主席也可指派其他监事会成员列席。

(二)各企业召开重要会议,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报送监事会,并提交有关会议资料。

在不能及时通知监事会参会时,应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将会议纪要及有关资料报送监事会。

(三)监事列席企业会议时,对会议是否按有关规则进行议事和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临时动议等情况和有关决议事项进行监督。

如发现会议不符合规定程序或认为决策事项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或存在重大风险时,对有关决议事项作出提醒、提出质询或建议等。

(四)参会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风险,按报告制度,向市国资委报告。

(五)监事会接企业参会通知后因故未能列席的,会后应及时通过获取会议纪要、有关会议资料等方式取得会议主要内容。

(六)参加会议的监事会成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作出记录,经监事会主席审阅、监事会其他成员传阅后留存备查,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及管理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驻企工作是指监事在监管企业驻企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驻企工作包括调研企业经营管理和经济运行情况,调阅企业财务资料、会议记录、纪要、各类经营管理分析信息资料,开展访谈和座谈等内容。

(一)监事会成员每月适时开展驻企工作,企业应积极配合并为驻企工作提供监事会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

(二)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情况通报机制,财务、经营管理及办公信息系统等资料向监事公开,涉及保密事项的,按照相关保密规定及管理流程办理。

企业的战略规划、全面预算、资本运作、财务会计,以及涉及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会议、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有关情况事先与监事会沟通,并真实、及时地向监事会提供有关资料。

企业印发的与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各类文件应抄送监事会(保密事项按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座谈调研是指监事会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开展的专题座谈调研。

监事通过对企业经济运行和经营管理等情况开展座谈调研,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同时对企业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意见和建议,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服务。

第三章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检查监督是监事会根据法定职责、年度工作计划和监事会主席的安排对企业财务和领导人履职行为等开展检查。

包括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年度监督检查是指监事会对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和领导人履职行为进行的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监事会对企业年度检查及日常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可能或已经导致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行为,以及企业经营情况异常为重点进行的检查。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于每年末制定次年各项检查监督工作的总体计划,以问题、风险为导向,确定检查监督重点。

第十五条监事会年度检查结合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实施。

监事会负责组织管理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在组织管理每年年度报表审计工作的同时安排布置监事会年度检查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专项检查的程序和方法根据专项检查的内容确定。

第十六条监事会在实施检查监督,需进行现场检查、调研、座谈、访谈以及查阅公司相关资料等工作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并为检查提供所需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

第四章协同监督
第十七条市国资委建立工作会办、监督协作和信息共享制度,发挥监事会职能,实现协同监督。

(一)市国资委(党委)印发的要求企业执行或规定企业行使职权和管理权限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企业下达的考核指标、管理目标和企业领导人员任免等文件,抄送监事会。

(二)市国资委审批企业有关投资、合作、改制、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事项时,事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并将事项的主要内容、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监事会。

(三)市国资委通过审计、检查、调研、考察、考核或来信来访等方式,掌握企业在财务管理、经营
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或情况反映,根据需要抄送监事会。

第十八条企业应建立集体决策监事会参会制度、监督协作和信息共享制度,发挥监事会职能,实现协同监督。

(一)企业涉及“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时,应通知监事会列席会议。

(二)监事会加强与企业纪检监察、内审、风控、工会和财务等部门(或人员)的沟通与协作。

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成果应抄送监事会。

(三)监事会因工作需要,调查了解企业有关情况或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部门配合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并为协同监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资料。

第十九条本章第十七条对市国资委协同监督制度的要求,企业在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外派监事监督管理工作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参照执行。

第五章与企业交换意见
第二十条监事会可以就下列内容与企业交换意见:
(一)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部控制制度、机制不健全或者不落实,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决策制度与程序,或者违反制度与程序规定进行决策的问题。

(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

(五)企业在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国资委规章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六)监督检查报告中揭示的,建议由企业整改的问题。

(七)职工反映较为强烈,但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八)监事会认为需要与企业交换意见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不得与企业交换意见的事项:
(一)企业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二)监事会报告中揭示的不属于企业自行纠正的问题及建议。

第二十二条与企业交换意见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实施,可采用座谈、征询、提示等口头形式或者提醒函等书面形式进行,也可采用监事会主席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进行。

第六章工作报告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的各项监督检查情况和监督检查成果采用年度报告、专项报告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市国资委报告。

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由监事会主席审签。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监督检查中遇到企业做出重大决策,或发现企业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
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的情况,以及监事会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情况,应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对紧急、突发的重大事项,可以先口头报告,再提供书面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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