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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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12.13
•【字号】扬府发[2010]223号
•【施行日期】2010.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
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扬府发〔201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4号)和市政府第19次、第36次常务会议相关精神,在此前已经做好相关登记和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市政府决定于2010年12月全面启动我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奖励对象
1996年1月1日以后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其子女为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费来源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
1、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目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部属、省属驻扬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企业自行支付。
2、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已破产、歇业且未复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因所在市属企业兼并、转让、改制而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在其它企业重新就业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三)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经费来源
1、2009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市属企业应在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应当由其发放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
2、2009年1月1日以后持证退休职工退休时所在市属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该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3、持证退休职工退休前所在的市属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经破产、歇业且未复业,本人未在其它企业就业的,其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由市财政支付。
(四)县(市、区)所属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经费来源由县(市、区)政府参照市级办法确定。
四、市属企业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程序
(一)199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程序
1、应由所在市属企业支付并发放的,市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将审核合格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交市国资委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所在企业负责按要求直接发放给持证退休职工;已死亡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持证退休职工法定继承人领取。
2、应由市财政支付的,一次性奖励办公室将审核合格的持证退休职工花名册交市财政局,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交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直接划入持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银行账户;已死亡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交市人口计生委发放给持证退休职工法定继承人。
(二)2009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的程序
1、应当由所在市属企业支付并发放的,在持证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由企业审核后直接发放;企业已破产、改制的,由相关部门将破产清算经费、企业改制成本中列支的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交社保经办机构专户存储并按时发放至持证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银行账户。
2、应当由市财政支付的,持证退休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提交经发证部门审核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填写《企业职工享受一次性奖励退休待遇申报表》。
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12月编制花名册报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批,市财政局负责将审核合格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于次年第一季度划入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奖励金专户,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划入奖励对象的养老金银行账户。
五、组织实施
市人口计生、人力社保、财政、国资、税务、经信、审计部门及工会、新闻单位要紧密配合做好发放工作,共同维护实行了计划生育的职工合法权益。
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在深入、广泛宣传的基础上,督促
相关企业认真履行支付和发放的义务,引导持证退休职工依法、有序领取一次性奖励金。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