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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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7.07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7.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
正文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职业病诊断工作的通
知
各区卫生健康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委监督所,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有关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取消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为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合法权益,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加强本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仪器、设备以及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的,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市职业病诊断质量控制中心应当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质量控制督导,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培训工作,继续规范和提升本市职业病诊断服务水平。
三、在新修订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前,为保持全市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延续性,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见附件)符合现有法律规定的职业病诊断条件,可继续承担职业病诊断工作。
附件: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7月7日附件:
原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