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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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工作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污染防治
【发文字号】牡政发[2016]5号
【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01
【实施日期】201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8年)
的通知
(牡政发〔20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15届5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日
牡丹江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016-2018年)
按照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专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黑发〔2015〕1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8号),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突出重点单位、重点时段、重点环境问题,采取最有效的治理措施、最严格的监督管理、最严厉的责任追究,对侵害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行为,动则即咎,寸步不让,确保燃煤、重点企业、机动车尾气、城乡面源污染治理和特殊时段空气质量管控等方面工作取得实效,实现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与2015年相比,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我市污染天数大幅下降。

市区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降到44.16微克/立方米左右,降低8%,3年分别完成目标的30%、60%和100%,重污染天数减少50%,即减少4天左右。

三、重点任务
(一)推进锅炉改造及淘汰,严控燃煤污染。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

各县(市)、区政府要实施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制度,研究制定燃煤消费总量控制和煤质种类结构控制方案,优化能源结构。

按照省政府要求,到2017
年底,实现全市燃煤消费总量负增长。

2.提高燃煤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煤质量管理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厅字〔2015〕44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煤炭生产、运输、销售、燃用等各环节监管职责,坚决杜绝质量不符合标准的煤炭进入我市市场。

煤管部门组织、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管煤炭质量。

市工信委会同有关部门将燃用低质煤的锅炉全部改造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和检定加强管理,为推进能源数据在线采集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

2016年供暖季,全市违规使用低质煤的供热企业和其他燃煤主体全部改烧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万吨耗煤工业企业的低质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改造。

2017年供暖季,全市超过600公里运距、燃用低质煤炭的锅炉全部改造为使用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锅炉。

3.淘汰分散小锅炉。

建设(供热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

到2017年底,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建设(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推进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建设,加快完善热网和热源基础设施建设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扩大集中供热面积。

到2017年底,市区全部淘汰建成区内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供热锅炉;到2018年底,全市建成区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80%。

4.完成燃煤锅炉达标治理。

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燃煤锅炉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

2016年7月1日起,单台出力65蒸吨/小时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全部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80毫克/立方米、400毫克/立方米和400毫克/立方米。

到2017年底,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建成区内保留的应急、调峰供热锅
炉和建成区外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安装烟气自动监控系统,与市环保部门联网,保证稳定达标排放。

5.推进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

各县(市)要有针对性地进行供热改革,深入研究、探索推广地源热泵、电采暖、燃气采暖等新型供热方式。

大力推进公企、学校等公共建筑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市区要进行住宅分户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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