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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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治理中
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1.03.21
•【字号】浙教计[2001]50号
•【施行日期】2001.03.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
坚决治理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
(浙教计[2001]50号2001年3月21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取得了较明显的成效。
但与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及广大群众的愿望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地方和学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乱收费现象,个别地方还比较严重。
主要表现是:部分地方和学校擅自制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一些地方教育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学校及教师违反规定编写、推销复习和参考资料;社会上一些部门和单位通过学校搭车收费、摊派费用;一些市、县将乡(镇)政府承担的向农民征收的农村教育费附加交由学校直接向学生收取等。
此外,学校用书不规范,课本价格偏高等问题也比较突出。
这些做法加重了群众负担,影响了教育事业的发展,损害了政府形象。
为切实制止中小学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决定,2001年继续在全省开展对中小学特别是农村中小学乱收费的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的收费行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治理中小学乱收费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学收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减轻农民负担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教育的形象和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巩固、提高、发展。
各地、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学习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端正办学思想,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收费审批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坚决纠正一切乱收费行为,确保政令畅通。
当前,要重点认真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及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坚决治理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的通知精神,严禁在收费问题上搞不正之风,加重农民负担。
二、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今年我省义务教育阶段杂费、代管费收费标准不得提高,高中教育阶段学费标准调整应从严控制。
重申中小学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按省规定执行。
未经省批准,各地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接本通知后,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应立即对现行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各地政府和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出台的不符合规定的学校收费,各种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的搭车费,以及学校自立项目收费等。
三、加强对乱收费行为的治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一)坚决取消各地、各校擅自制定的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标准,包括补课费、晚自修费、双休日兴趣班费等。
(二)针对学生的代办收费项目,有的要取消,有的要规范,严禁通过代办收受“回扣”和克扣挤占学生费用等方式牟取私利。
1、各市、县(市、区)要立即取消各种初中、小学统考、联考等。
严禁教育行
政部门、教研室和学校编印、推销各类复习和参考资料,从源头上杜绝复习资料的收费。
学校、教师均不得指定参考用书要求学生购买。
2、学生保险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及其教师一律不准代办,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学生参加保险。
保险公司可在学校设点办理,并由保险公司出具凭证。
3、学生校服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家长自愿的原则,并适当压缩校服数量,允许困难学生不购买校服。
学生校服的供应必须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向社会招标采购,并由中标厂家出具发票。
4、浙江教育报刊社主办的报刊杂志的征订要带头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不下任务,不搞摊派。
5、各学校从2001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营养奶、课间餐、矿泉(纯净)水等商业性代销活动。
停止学校统一购买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
(三)严禁社会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坚决抵制各种向学校、学生的搭车收费和摊派。
(四)依法缴纳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必须由乡镇政府负责收足管好,严禁由学校征收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收取农村教育费附加。
(五)严格控制学生用书,控制中小学教材价格。
学生用书应严格按照省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组织征订,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一律使用黑白版简装本教材。
要改革现行学生用书出版、印刷、发行体制,打破垄断,不断降低学生用书成本,降低教材价格。
四、规范代管费项目,从严控制代管费标准
省委浙委办(2000)96号文列名的省重点扶持的贫困乡(镇)中小学,以及全省乡初中和中心小学以下的农村中小学的代管费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2项执行。
其他中小学的代管费仍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作业本费、讲义费、班
会费5项,其中:已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教学计划和范围开设信息技术课、英语课教学的,可在取消不合理收费,挤出调价空间,学生原有实际收费负担不增加,代管费标准不提高的前提下,经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批准,适当调整代管费中的音像教材费标准,以弥补信息技术课、英语课教学中的音像教材和设备日常维护费支出。
信息技术课、英语课教学中的设备购置、更新、维修等不得向学生收费。
各地接本通知后应对学校代管费收费项目、标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纠正不符合规定及超范围收取的代管费,降低农村中小学代管费标准。
各地清理规范代管费项目及标准,以及信息技术、英语课开设后调整代管费标准的情况,请在4月底前向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专题报告。
五、强化监督机制,切实制止乱收费
(一)落实治理中小学乱收费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一把手是学校收费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校的收费工作负主要责任。
把治理中小学收费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评比先进教委、教育强县(镇)一项重要内容。
各级物价、财政部门是学校收费的管理部门,对本地区学校收费负有重要责任。
各地要落实中小学收费治理工作责任,各部门紧密配合,切实抓好中小学收费的清理。
(二)综合治理与专项治理相结合,标本兼治。
各地要按照“标本兼治、纠建并举、重在治本”的方针,加强制度建设,推进政务公开和校务公开,按规定公开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实行和完善收费登记联系册制度,统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全面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
在城镇中小学要尽快推行学校开票、银行收款制度,学校、教师均不得直接向学生收费。
(三)严肃查处乱收费事件。
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明察暗访,公布监督电
话,加大监控力度。
一旦发现乱收费现象要及时予以制止,违规收费金额要一律清退,对有关人员按国务院281号令规定作出处理;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乱收费数额巨大、影响极坏、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六、保证义务教育经费
投入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
要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保障中小学正常公用经费支出。
要管好用好教育经费,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